公司船員準入錄用條件考核獎懲及培訓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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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船員準入、錄用條件、考核、獎懲及培訓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公司船員管理辦法為加強公司船員管理,不斷提高船員素質,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一、適用范圍:(一)、公司全體船員與為本公司服務的全體借用工船員適用本辦法。(二)、船員,是指依照規定經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所有人員,包括船長、輪機長、船舶駕駛員、輪機員、水手、船上服務員、船上電工、船上保潔員以及在船上作業的其他人員。二、船員準入:(一)、船員具備條件:1、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2、歲);2、符合船員健康要求;3、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二)、錄(借)用程序:1、用人單位提出用人需求,報公司人力資源部;2、應聘者提供個人履歷、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學歷證書、市級以上醫院近期體格檢查表等相關資料,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 3、用人單位面試、游泳測試、技能測試; 4、用人單位提出錄用條件、試用期薪酬,雙方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提出是否錄(借)用意見;5、崗前培訓,簽領崗位作業標準書,跟班實習;6、跟班師傅和用人單位作出評價,報總公司有關部門驗收(船舶駕駛、輪機、水手由公司安全技術部驗收,服務員由綜合管理部驗收);7、一個月內憑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計3、生資料表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勞動用工錄(借)用的手續。8、進行三級安全培訓、職業道德、崗位規范與應知應會、勞動保護、職業健康等教育。三、錄用條件 : 船員在試用期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一)、瞞報、謊報、虛報個人資料,所填寫的履歷、婚史、計生資料和員工自傳不屬實;提供假證件、假學歷證書,弄虛作假的;故意隱瞞過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傳染病等情況的。(二)、實際操作或實際任職表現不達適任證書要求,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三)、不服從用人單位工作安排或生產指揮的。(四)、未經用人單位允許批準,私自找人替崗的。(五)、4、違反公司規定或崗位職責,導致被乘客、公眾投訴或媒體負面報道的。(六)、發生安全、機損、服務、環保、衛生責任事故的。(七)、玩忽職守,違反本崗位操作規程的。(八)、工作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九)、貪污、挪用、盜竊票款或公款、翻買舊票等。(十)、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四、船員培訓: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員,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完成相應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船員適任培訓。在客船、危險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員,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一)、船員培訓教育實行專業授課與現場實操相結合,船員培訓教育種類劃分:1、三級安全教育,領取三級安全教育卡;2、游5、泳測試培訓,領取游泳合格證;3、內河基本安全培訓,領取船員服務簿;4、客船特殊崗位培訓,領取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5、船員升等升職培訓,領取船員適任證書;6、安全法規、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操作規程、崗位規范、應知應會、勞動保護、職業健康、消防、環保等教育,領取XX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登記卡(見附件2);7、各項應急演練培訓;8、其他特種作業操作培訓。(二)、培訓管理1、各用船單位根據各個時期的生產需要,提出培訓需求報公司人力資源部。2、各用船單位組織船員安全教育學習每月不少于兩次,同時建立培訓教育檔案。3、公司每年要做好員工培訓教育的預算安排。、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年度培訓教育的預算安排和管理6、。、經公司批準送外升等升職培訓的船員,要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合同。、非經用人單位推薦或批準,自行參加船員升等升職培訓的船員,培訓期間所有的培訓費、考試費用由船員本人自付。自行考取船員等級證書的,需經用人單位視本單位定員定崗情況和崗位工種需求,甄別提出培訓費報銷或技能工資定級,報公司批準后與其簽定相應服務年限的培訓服務合同。、如參加各種專項培訓不及格需理論或實操補考的,補考費用由員工自付。五、 船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規定,船員與船長必須自覺履行港航法定賦予的職責和行使相應的權利。(一)、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攜帶港航部門規定的有效證件;2、掌握船舶的適航狀況和航線7、的通航保障情況,以及有關航區氣象、海況等必要的信息;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實填寫有關船舶法定文書,按記載規則如實填寫航行日志、輪機日志,不得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要按本崗位作業標準書執行;4、參加船舶應急訓練、演習,按照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5、遵守船舶報告制度,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6、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7、不得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8、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8、。(二)、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2、制訂船舶應急計劃并保證其有效實施;3、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4、執行海事管理機構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事故報告;5、對本船船員進行日常訓練和考核,在本船船員的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6、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9、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駕駛臺值班,必要時應當直接指揮船舶;7、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臨時上船人員的安全;8、船舶發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員和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和船舶上其他人員盡力施救;9、棄船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后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志、機艙日志、油類記錄簿、無線電臺日志、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10、船長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11、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10、并負有最終責任。(三)、船長為履行職責,可以行使下列權力:1、決定船舶的航次計劃,對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可以拒絕開航或者續航;2、對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達的違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關人員、財產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絕執行;3、發現引航員的操縱指令可能對船舶航行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時,應當及時糾正、制止,必要時可以要求更換引航員;4、當船舶遇險并嚴重危及船舶上人員的生命安全時,船長可以決定撤離船舶;5、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決定棄船,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6、對不稱職的船員,可以責令其離崗。六、船11、員職業保障: 1、公司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借用船員要告知其在勞務公司或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參加社會保險。2、船員生活和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范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3、要做好船員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工作,為船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保用品,并監督、教育船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在夏季高溫時節,要積極采取防暑降溫措施,采取通風、送風、排氣、專人監護等防護措施。按照規定向船員發放高溫津貼或防暑飲料;組織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治職業疾病,并建立船員健康檔案。4、船員執行勞動部門批復的以半年為12、周期的綜合累計工時制度,要保證船員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船員在船營運工作時間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不得疲勞當班,保證船員有充足的精力工作。5、建立和健全船員問詢制度。問詢制度包括員工的精神狀態、身體狀況、有無酒后或帶病上崗以及船舶碼頭的設施設備是否正常等,并要求當班人員親自簽名確認,代簽者一律視為無效(見附件3),并由負責該項工作的現場人員承擔后果責任。七、船員考核評價:用船單位每年應對船員進行任職表現評價和崗位認知考核。考核內容分專業技能實操考核和專業技能理論考核(見附件4)。獲得船員職務等級晉升、專業職稱晉升的船員,應根據對其實際聘崗、任職表現評價、安全記錄、專業技能實操考核和13、專業技能理論考核,由用人單位提出技能工資晉級意見(見附件5),報總公司批準。八、船員檔案管理:各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船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船員檔案應包括的內容:船員基本情況、資格證書、任職資歷、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情況、安全記錄、崗位考核記錄、任職表現評價、健康狀況等,并根據每年度的實際情況及時登錄、更新。九、船員獎懲:對工作突出、表現出色、有特殊貢獻、考核優秀的船員,公司給予表彰和嘉獎、職務晉升或工資晉升。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有權依法自主確定各個時期的船員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以及各項獎懲制度,經同級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報公司備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支付給船14、員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年XX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以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船員,公司將按章給予懲處。造成交通、生產、機損、服務事故或對用人單位造成負面影響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和XXX公司職工獎懲規定、XXX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處理。船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依法與其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處理,其中1-8項不作經濟補償: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以及貪污、挪用、盜竊票款或公款、翻買舊票等;3、被公眾投訴或媒體負面報道證實屬實,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15、失的;4、在上班時間未經領導許可,私自找人替崗,經教育無效的;5、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服務責任事故一宗及以上,或發生安全、機損、服務事故和其它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6、未經公司同意,擅自探取與泄漏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統計數據、文件資料、軟件技術、客戶資料、公司的業務操作技術及流程等相關資源、信息),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經營活動。7、到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兼職,須賠償由此而造成公司的經濟損失。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法定的其它情形;9、因用人單位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撤銷或合并基層單位、撤銷航線、報廢車輛與船舶、資產重組等;10、企業改革、上級或公司作機構與崗位調整或撤銷的;或本崗位因競爭上崗落聘而又不能勝任其它崗位的。船員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規定的處罰情形,則由海事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海事管理部門還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等處罰。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