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集團公司入職及業務培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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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產集團公司入職及業務培訓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培訓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的培訓管理工作,理順培訓管理關系, 提高培訓工作的質量和成效,打造學習型組織,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系統的培訓主要分為新員工入職培訓、部門業務培訓、專題培訓等。第三條 人力資源中心為集團系統培訓歸口統一管理的職能部門,對集團系統各類培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同時負責組織實施員工入職培訓、集團專題培訓及工程碩士班統籌安排等;集團總部各部門、各地區公司及各下屬公司作為集團系統2、培訓業務的具體協作部門,配合人力資源中心組織實施統一培訓工作,同時負責本單位業務培訓及專題培訓等。 第二章 培訓需求與計劃第四條 集團總部各部門、各地區公司、各下屬公司負責本單位的培訓需求調研及培訓效果總結反饋工作,并據此制定年度培訓計劃:1、集團總部各部門每年12月15日前將部門詳細培訓計劃(見附件一)由主管領導審批后,提交人力資源中心匯總。年度培訓計劃最終報集團總裁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下發;2、各地區公司、各下屬公司每年12月15日將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的公司詳細培訓計劃(見附件二)提交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3、集團各單位每年6月30日前結合本單位整體工作部署及本制3、度要求,可對本單位下半年培訓計劃予以調整,調整計劃須報主管領導(單位負責人)同意,并提交人力資源中心備案方可執行。第五條 集團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集團各類培訓計劃協調、準備、落實會議場地和培訓設備等。第六條 集團各組織培訓責任部門在申報培訓費用前,須報人力資源中心備案,財務中心據此列支費用。第三章 員工入職培訓第七條 集團總部、建筑設計院、材料公司、各地區公司的員工入職培訓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1、入職培訓對象為集團總部、建筑設計院、材料公司、各地區公司前兩個月的所有新入職員工;2、入職培訓原則上安排在偶數月的首個周末;3、入職培訓總課時原則上不得少于10小時(不包含培訓考核及評估時間4、);4、培訓授課講師原則上為集團總部中層及以上領導;5、入職培訓試卷由集團總部人力資源中心統一編訂;6、人力資源中心負責集團總部(含直屬人員)、建筑設計院入職培訓試卷評閱工作;材料公司、各地區公司負責本單位入職培訓試卷的評閱工作。第八條 應屆畢業生入職培訓原則上安排在每年7月,為期2周。第九條 入職培訓的主要內容:1、集團發展歷程、概況、發展前景、企業文化、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員工禮儀、業務介紹等;2、所在部門職責、工作流程、崗位職責、規章制度、崗位操作技能等。第十條 新入職員工須參加入職培訓,不得請假;未參加入職培訓的,不得申請轉正。入職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給予安排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不合格者予以5、辭退處理。第十一條 新員工轉正考試試題由員工所在部門編寫;人力資源中心原則上每月1日統一組織新員工轉正考試;轉正考試不合格者,不得轉正。第四章 部門業務培訓第十二條 部門業務培訓由集團總部各部門根據年度培訓計劃自行組織實施:1、部門業務培訓對象為集團系統本業務口員工;2、部門業務培訓時間原則上每季度安排一次,不得占用工作時間;3、部門業務培訓單次授課總課時不得少于2小時(不包含培訓考核及評估時間);4、集團總部各部門業務培訓授課講師原則上為部門業務骨干、部門中層及以上領導;5、部門業務培訓考核由各單位自行安排實施。第十三條 集團各地區公司及各下屬公司,按要求參加集團統一組織的業務培訓;因故請假6、者原則上由培訓組織單位負責人審批。第十四條 集團總部各部門在業務培訓結束后三天內須將培訓課件及考試成績等交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第五章 專題培訓第十五條 集團專題培訓須報集團總裁審批,并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集團總部部門級專題培訓經主管領導審批 同意后,由各部門自行負責組織實施,并在培訓結束后三天內將培訓課件交人力資源中心備案。第十七條 各地區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的專題培訓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安排。第六章 培訓記錄歸檔第十八條 集團總部(含直屬人員)、建筑設計院員工參加的各類培訓成績由人力資源中心及時納入員工個人檔案;其他單位員工參加的各類培訓成績由各單位行政人事部及時納入員工個人檔案。第七章 附 則第十九條 員工參加公司統一出資的培訓,按相關規定須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第二十條 材料公司、酒店系統、物業系統及集團特殊崗位的跨部門輪崗及掛職培訓須經集團董事局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公司以及各下屬公司培訓管理制度須參照本文件精神自行制定實施。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每半年對集團各單位培訓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落實。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并由管理監察中心綜合監察部監督執行,計劃管理中心負責將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納入計劃考核范圍之內。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于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