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公司員工關系及培訓激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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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發公司員工關系培訓激勵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經營單位”,指集團公司下設經營性分支機構和集團公司控股的集團各成員單位。本制度所稱“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團隊”,指集團公司董事長/總裁/財務總監、總部各職能部門主任/主辦/主管、經營單位執行董事/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本制度所稱“經營單位經營管理團隊”,指經營單位所屬各職能部門主管和二級單位經理。第三條 本制度管轄范疇為:(一)組織制度(集團公司組織規則、集團公司員工關系管理規定、集團公司人才儲備管理2、規定);(二)激勵制度(集團公司工資制度、集團公司福利與工作特殊待遇規定、集團公司特殊貢獻獎勵規定、集團公司培訓管理規定、集團公司管理團隊溝通交流規定、集團公司評優規定;(三)行為規范制度(集團公司管理團隊職業道德規范、集團公司員工守則、集團公司保密制度)。第四條 各經營單位均應依照本制度確定的管轄范圍以及相應的制度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相應制度。第五條 凡由個人負責審定的制度,均應按集團公司組織規則中確定的民主決策機制的要求,征求意見。第二章 組織制度第一節 組織規則第六條 集團公司組織規則應遵循精干高效、權責分明、權責相當的原則,對組織機構、崗位配置與職責職權、用工標準、民主決3、策機制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第七條 集團公司組織規則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辦公室起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定。 第二節 員工關系管理規定第八條 集團公司員工關系管理規定應遵循依法有章可循的原則,對員工聘用與解聘、試用、轉正、異動、退休、勞動合同管理、勞資糾紛處理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第九條 集團公司員工關系管理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組織,集團公司董事長辦公室協同起草,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審定。 第三節 人才儲備規定第十條 集團公司人才儲備規定應遵循突出重點、先內后外、持續培養、不間斷招聘的原則,對儲備崗位、方式、程序、有效儲備量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4、人才儲備規定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辦公室起草,集團公司董事長審定。第三章 激勵管理制度第一節 工資制度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工資制度應遵循合法、與貢獻大小、經營績效掛鉤的原則,對工資種類、結構、標準、經營績效獎懲、核發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工資制度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辦公室組織,經營管理中心與財務管理中心協同起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定。第二節 福利與工作特殊待遇規定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福利與工作特殊待遇規定應遵循合法與人性化相結合、職務職級與工作特殊需要相結合的原則,對福利與工作特殊待遇類別、標準、發放的形式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福利與工作特殊待遇規5、定由集團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起草,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審定。第三節 特殊貢獻獎勵規定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特殊貢獻獎勵規定應遵循大貢獻重獎勵的原則,對特殊貢獻的種類、獎勵標準及形式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特殊貢獻獎勵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起草,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審定。第四節 培訓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培訓管理規定應遵循不斷提升員工素質,適應市場和公司發展需要的原則,對培訓層次、方式、內容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培訓管理規定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辦公室組織,行政管理中心、經營管理中心協同起草,集團公司董事長審定。第五節 集團公司管理團隊溝通交流規定第二6、十條 集團公司管理團隊溝通交流規定應遵循虛心、及時、有效的原則,對溝通交流的對象、時間、內容、形式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管理團隊溝通交流規定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辦公室起草,集團公司董事長審定。第六節 集團公司評優規定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評優規定應遵循堅持標準、激勵先進的原則,對評優的對象、標準、時間、獎勵形式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和程序作出規定。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評優規定由集團公司經營管理中心起草,集團公司總裁審定。第四章 行為規范制度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管理團隊職業道德規范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辦公室起草,董事會審定。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員工守則、集團公司保密制度由集團7、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起草,集團公司總裁審定。第五章 考核獎懲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的實施依照綜合評價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 所有制度制定完畢后,立即交集團公司機要室存檔。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所管轄的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門負責在每年一季度進行一次清理、修訂。制度執行過程中若出現重大變化或原則問題,由制度起草部門負責及時修訂,并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定。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管轄范疇具體制度的制定實行“誰起草,誰審定,誰簽發,誰負責”的原則。董事會負責審定的,由董事長簽發;會同審定的聯合簽發。第三十條 本制度中授權由董事會以下各級審定的制度,若董事會認為不妥,有權進行修正。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自本制度頒發之日起,原公司相關制度即行廢止。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