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業公司工廠人事培訓及待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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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業公司工廠人事培訓及待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則一、為維護本廠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廠管理規章制度。二、本制度適用于木業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全員都必須遵守。三、本制度中的未盡事宜,應參照青島木業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行使,如集團公司管理規章制度中亦未盡事宜,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條款執行。四、本管理制度的解釋權歸木業有限公司所有。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一、人員的雇傭、解雇、合同續簽第一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2、任用:(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三)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四)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六)未滿十六周歲者。第二條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第三條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前三天向廠辦提出辭職報告,到公司綜合辦辦理辭職手續。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由總經理與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后到綜合辦辦理辭退手續。第四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由總經理與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在員工辦理好各項工作交接手續3、后,由綜合辦給予辦理辭職手續。(對于不同崗位工作交接手續的辦結標準和辦結事項,參照相關崗位職責。)第五條員工或用人部門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綜合辦申請由總經理與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第六條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第七條公司對辭退員工應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綜合辦核實,經由總經理與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綜合辦辦理辭退手續。未經綜合辦核實和由總經理4、與常務副總經理批準的,不得辭退。辭退員工,公司必須提前30天通知被辭退者。第八條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綜合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第九條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第十條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綜合辦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一條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與員工協議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將在員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向員工發出書面續簽合同的通知,員工需在通知發出后及時到廠辦辦理合同續簽手續;若員工以各5、種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滿前一天,仍不提出與工廠續簽合同,則合同期滿后視為該員工自愿放棄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將為其辦理合同期滿后的離職手續。第十二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第十三條除管理層外的操作工人的雇傭與辭退等手續一律由廠辦給予辦理。二、待遇第十四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第十五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1)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員工工資每月10日發放。(2)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第十六條假期類別:(1)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6、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基礎工資200%、假日按日基礎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2)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3)婚假(本人結婚):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4)產育假:女23周歲或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總經理與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基礎工資。產假期間,基礎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5)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7、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6)病假:員工請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急診除外),并經主管上級核準。病假休假時間累計計算,兩個半休算一天。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礎工資,具體按如下執行:病假在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的按下列標準發放(按現行基礎工資標準計算):1年工齡(指參加工作后的工齡,以下同)的發60%,2年工齡發70%,3年工齡發80%,4年工齡發90%,5年工齡發100%;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放:1年工齡發50%,2年工齡發60%,3年工齡發70%,4年工齡發80%,5年工齡發90%;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8、齡不滿5年的發50%,工齡5年以上的發80%。(7)員工申請事假,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事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下發放:三天以內扣發當天基礎工資;當月累計超過三天,扣發當天基礎工資和考核工資的5%;五天以上,扣當日基礎工資和全部考核獎勵工資。三、人員培訓制度為提高本廠員工素質,充實其知識與技能,以增進工作質量及績效,特制定本制度。第十七條廠務部負責內容:(1)全廠共同性培訓課程的舉辦、材料的編撰與修改;(2)全廠年度、月份培訓課程的擬定、呈報;(3)各類培訓制度的制訂及修改及審議;(4)培訓實施情況的督導、跟蹤、考核;(5)外聘講師的聯系和招待安排;(6)全廠外派培訓人員的審核與辦理;(7)外派受訓人9、員所攜書籍、資料與書面報告的管理;(8)其他有關人才發展方案的擬定與執行;(9)各項培訓計劃費用預算的擬定。第十八條各部門負責內容:a)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呈報;b)專業培訓規范制定及修改,講師或助教人選的推薦;c)內部專業培訓課程的舉辦及成果匯報;d)專業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e)受訓員工完訓后的督導與追蹤,以確保培訓成果。第十九條培訓計劃的擬訂:各部門依據崗位的需要和市場、生產發展情況,擬定各類人員培訓方案,作為培訓實施之依據。廠辦應就各部門所提出的培訓需求,匯編“年度培訓計劃表”,呈報總經理核簽。各項培訓課程提報呈核后,廠辦應于定期內通知有關部門及人員。臨時培訓課程,亦需填寫“員工培訓申請10、”,呈核后實施。第二十條培訓主辦部門應依據“年度培訓計劃表”和“員工培訓申請”按期實施并負責該項培訓之全盤事宜,如培訓場地安排、教材分發、教具借調,通知講師及受訓部門等。如有補充教材、講師應于開課前一周將講義原稿送廠辦統一印刷,以便上課發給學員。第二十一條各項培訓結束時,應填寫“員工培訓記錄表”舉行測驗,由主辦部門或課題負責監考。第二十二條各項在職培訓實施時,參加受訓學員應簽到,廠辦應確實了解上課、出席狀況。受訓人員應準時出席,因故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各項培訓的測驗如果缺席,事后一律補考,補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計算。第二十三條培訓測驗成績成果報告,作為考核及晉升之參考。第二十四條培訓評11、估:(1)每項(期)培訓辦理結束時,主辦部門應視實際需要分發“在職培訓意見調查表”,供學員填寫后與測驗卷一并收回,并匯總學員意見,報公司綜合辦。(2)廠辦對各部評估培訓的成效,分析員工培訓反饋的情況,比較培訓費用,并做書面報告,報總經理簽字后,分送各部及有關人員作為再舉辦培訓的參考。第二十五條外派培訓:(1)因工作需要外派培訓員工,應填寫“員工培訓申請表”,呈報廠長簽字批準,再經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外派受訓,并依人事管理規章辦理考勤手續。(2)外派受訓人員返回后,應將受訓之書籍、教材及資格證件等有關資料送廠辦歸檔保管,其受訓成績亦應登錄于員工培訓檔案。(3)如有需要,外派受訓人員應將受訓所學知識12、整理成冊,列為講習教材,并舉辦講習會,擔任講師傳授有關人員。(4)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時,應送廠辦審核其外派受訓之資料是否繳回,并于報銷單據上簽注,如未經審核,財務部門不應予付款。第二十六條各項培訓之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如培訓安排在假期,應提供學員膳食,學員不得另報支加班費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1、衛生管理規定第一條各工作場所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足以發生臭氣或有礙衛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各工作場所內之走道及階梯,至少須每日清掃一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第二條各工作場所內,應嚴禁隨地吐痰。洗手間、廁所、更衣室及其他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第三條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保13、持清潔暢通。凡可能寄生傳染菌的原料,應于使用前施以適當的消毒。第四條凡處理有毒物或高熱物體的工作或從事于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線中的工作等,須著用防護服裝或器具者,應按其性質制備。第五條各工作場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有所掩蔽。第六條食堂及廚房之一切用具及環境,均須保持清潔衛生。第七條垃圾、污物、廢棄物等的清除,必須合乎衛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規定的場所或箱子內,不得任意亂倒堆積。第八條公司應設置甲種急救藥品設備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櫥內,置于明顯之處以防污染而便利取用。每月必須檢查一次,其內容物有缺時應隨時補充。2、電話管理規定第一條電話為辦公配備14、使用。不得打私人市話。第二條禁止員工為私事掛發長途電話。違者除補交長途電話費外,并給予罰款處理。確有急事者,應先請示部門領導同意,并按郵電部門規定交長途電話費。第三條聯系業務時應盡量減少掛發長途電話,降低費用。3、員工識別證使用準則第一條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進員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單位制發員工識別證。員工識別證為員工出入辦公處所及廠區識別之用,不得作為其他身份之證明。第二條員工出入辦公處所及廠區,或在辦公處所及廠區范圍內,應按規定配帶識別證以資識別。未按規定配帶識別證者,禁止出入。員工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第三條員工于離職時,應將識別證交還人事單位注銷。員工識別證如有遺失,應交附工本費向廠辦申請補發。4、員工就餐制度第一條公司員工未到規定時間不得離開工作崗位提前就餐。就餐人員進入食堂后,必須排隊打飯,不許插隊,不許替他人打飯,不得擁擠。就餐人員必須按自己吃飯的能量盛飯打湯,不許故意造成浪費。第二條食堂內不準抽煙,不準隨地吐痰,不亂扔飯菜,剩余飯菜、洗碗水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四處隨意潑灑。不準在食堂內追趕、打鬧、嬉戲、高聲喧嘩,做到文明用餐。第三條在食堂用餐人員一律服從食堂管理和監督,愛護公物,不得隨意搬挪、拆卸、破壞公用設施,不得在墻壁上亂寫亂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