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維公司風電場培訓管理規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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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維公司風電場培訓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最新整理風電場培訓制度1.目的為規范運維公司所屬各風電場的培訓管理,通過培訓提升員工技術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運維公司所屬各風電場的培訓管理。3.內容與要求3.1各風電場應按照運維公司下達的年度培訓計劃,制定符合其風電場實際情況的員工培訓計劃,并上報運維公司人力資源部。3.2各風電場應設定本風場本年度的培訓專責人,各講師、資料員要協同專責人全面負責本風電場的培訓工作和資料工作。3.3各風電場培訓工作與運維公司安排的培訓時2、間相沖突的,以運維公司安排的培訓為主。3.4培訓專責人應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實施細則,并監督場內人員執行。3.5各風電場培訓專責人負責對培訓資料的和收集工作,需按照運維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規定的培訓記錄表的要求進行規范填寫、裝訂和保存。3.6風電場培訓工作應采取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培訓方式,內訓為主、外訓為輔,風電場自行選拔本年度內訓講師,并上報運維公司人力資源部門。3.7內訓講師應選拔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邏輯思維能力強、語言表達能力強的人員擔任,講師要提前備課,做好本次課程的知識傳輸和培訓資料。3.8培訓分類3.8.1新員工培訓:依據運維公司師徒管理辦法進行。3.8.2風電場全員性培訓3.8.2.3、1安全教育培訓3.8.2.1.1安全教育培訓全面各風電場安全員負責。3.8.2.1.2安全員應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與年度培訓計劃相結合,采取圖片、視頻等多種形式,結合現場實際,組織場內人員對國家電業安全規程等行業標準進行反復學習。3.8.2.1.3安全員應在每年年初組織全員性的安全考試,風電場場長、副場長及安全員共同制定考試試卷,或采用運維公司安全生產部制定的統一安規試卷。3.8.2.1.4安全教育培訓內容主要為國家標準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風電場現場安全工作規程、運維公司相關安全管理標準、應急預案、反事故措施。3.8.2.1.5在職人員離崗一個月4、以上,回到原崗位時,必須經過安全考試,合格才可進行工作。3.8.2.1.6安全教育培訓結合實際主要以講解運行維護工作中指定的安全措施、個人安全防護、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為主。3.8.2.2技術培訓3.8.2.2.1變電站技術培訓3.8.2.2.1.1變電站技術培訓的主要內容為變電站一次(變壓器、斷路器等構成設備的參數、作用等知識)、變電站二次兩部分(直流系統、繼電保護、網絡通訊等知識)。3.8.2.2.1.2培訓課時和具體內容按照風電場員工需求進行制定,遇有檢修維護等工作任務與培訓課程相沖突的,以檢修維護等工作為主,培訓可推遲。3.8.2.2.1.3變電站操作技能培訓主要以風電場前期建設、變電設備5、技術改造及檢修維護為契機,進行現場學習,風電場各值長作為本值員工技能培訓考核負責人。3.8.2.2風機技術培訓3.8.2.2.1箱式變壓器及輸電線路的技術培訓主要以設備廠家提供的說明書為培訓依據。3.8.2.2.2風機知識培訓,講師要以風機廠家提供的各項技術說明書為培訓依據,主要分為風機構成、各部分作用、檢修維護方法、控制系統使用等層面進行講解。3.8.2.2.3風機技術培訓還應結合風力發電技術,對風力發電過程及相關技術,采用視頻等多種形式,對風電場人員進行風力發電相關技術的普及。3.8.2.2.4風機操作技能培訓主要以風電場前期建設、技術改造及檢修維護為契機,進行現場學習,風電場各值長作為本6、值員工技能培訓考核負責人。3.8.2.3其他內容(如管理知識等)的培訓以運維公司安排為主。3.9培訓分級3.9.1內訓:風電場場內自行選拔具備一定技術水平的培訓師進行的培訓。3.9.2外訓:運維公司安排進行的場外培訓、風電場申請通過的外部講師在風電場內進行的培訓。3.10考核3.10.1風電場員工培訓考核為內部考核與運維公司考核相結合的方式。3.10.2內部考核主要分為四次:安全教育考試、變電站技術考試、風機技術考試及綜合考試。試題風電場專責人協同講師擬定,送風電場負責人審核后,組織本場人員全員進行考試,考試成績上報運維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存檔。3.10.3技術考試題目為風機技術講師共同擬定,分為知識考試(80%)和技能考試(20%)兩部分,考試試卷及成績列入員工檔案。3.11培訓管理3.11.1各風電場講師負責本節培訓的簽到及資料收集工作。3.11.2培訓專責人負責制定本場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匯總培訓資料,對運維公司培訓方面相關信息做好上傳下達。3.11.3風電場負責人應全面了解本場培訓進度、效果和質量,創造培訓條件,并定期審核培訓記錄。4.附則4.1本制度運維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修訂。4.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此前相關制度與本制度相沖突的部分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