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招聘離職管理制度.docx
下載文檔
1、公司員工招聘離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聘用管理制度為了使公司員工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本制度。招聘原則公司聘用員工,以任人唯賢、唯才是舉為方針,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員工推薦、自我舉薦等多種形式招賢納士。員工招聘流程1.公司各部門因業務需求,需要招聘員工,由部門負責人向公司綜合部提出招聘申請和招聘計劃,并在招聘計劃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員的原因、招聘人員數量、招聘條件(包括應聘人員的專業要求、性別、工作經歷年限等)、受聘人員主2、要工作等事項。2.綜合部接收到申請后,根據各部門招聘申請,結合該部門人員編制和實際情況,盡快與各部門人員溝通后提出招聘意見并上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獲準后執行招聘。3.綜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與招聘工作相關的表格,同時擬定招聘計劃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過各種方式(如報紙、電視廣告、網絡、人才招聘會、人才交流會等)面向社會發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條件、應聘人員需帶的資料、應聘時間地點等)。4.綜合部要求應聘人員攜帶個人資料及證件到公司指定地點參加面試(如有需要可讓其先參加筆試后再面試)。5.綜合部在收齊應聘者資料后,協同用人部門主管或部門專業人員對應聘者資格進行書面材料初審并對前來參加面試的人員3、進行面試。6.綜合部配合用人部門對應聘者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以及綜合素質進行綜合分析并對應聘人員進行評價,共同決定合格者并擬定錄用。綜合部負責將面試結果及擬定錄用人員資料匯總后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獲準后,由綜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報到進行試用。部門負責人或經理一級人員的招聘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對其進行面試,面試合格后進行試用。一、錄用1.試用期1)公司正式錄用的新員工都需經過1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綜合所在部門評估合格后,由綜合部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可轉為正式員工。2)員工上崗后要先培訓,培訓時間為一周,培訓內容為:公司簡介、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及所在部門工作任務、崗位職責、安全生產培訓等,培訓期4、滿與公司簽署試用合同。3)培訓期間,如果所在試用部門負責人和綜合部認為員工的各方面能力達不到公司的要求,經總經理審批,公司有權停止試用。4)試用期間,綜合部及用人部門對員工是否勝任其職務進行評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達到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結束試用期。5)試用期間,如果員工違反試用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或違紀者,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關系。6)試用期間,公司有權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來調動崗位及根據試用期滿后的考核結果調整和變化員工的工資水平。7)公司將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考核結果及各方面表現,決定是否轉正、延長試用(試用期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或不予以錄用。2.轉正1)試用期滿的員工,5、在考核合格后,由綜合部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一份由綜合部存檔,一份由員工自行保管。2)正式的勞動合同按公司的經營年度一年簽訂一次。合同到期時若未發生解聘和離職的情況,綜合部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與該員工進行溝通,雙方決定是否繼續續簽。二、離職1.新員工在試用期間,自認不適合其職務必須提前(工作一個月的提前一周;工作兩個月的提前15天;工作兩個月以上不滿三周的提前20天)以書面形式向綜合部申請,經總經理批準,辦理完交接手續方可離職。2.正式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要提前一個月向部門主管提出書面申請,部門主管報綜合部審核,經總經理批準,辦理完交接手續方可離職。3.公司將要辭退的員工,將在6、其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完交接手續方可離職。4.離職手續辦理:1)員工離職要填寫離職申請表,交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經總經理簽字同意方可辦理離職手續。2)辦理離職交接時必須按照離職交接單上的內容一一進行交接,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交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單由綜合部進行存檔。3)任何離職員工都無權在其原工作時所使用的電腦上復制、刪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4)無論任何情況下離職,應無條件向公司轉交與公司業務有關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載體。5)離職員工薪資于辦理完交接手續的次月薪金發放日領取。6)如員工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的,公司7、有權扣除當月薪資,待按離職交接單交接手續完畢后,扣除當月薪資的80%作為該員工非正常離職的處罰。三、不經預告解除勞動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立即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1.員工未能履行其職責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造成嚴重違紀行為的;2員工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規定的內容,泄露公司機密的;3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或侵占公有財物者;4偷竊公司或同事的財物者;5在工作場所內毆打他人或相互斗毆者;6不服從公司調動或有威脅行為者;7、不服從公司管理,對抗本公司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利用工作時間聚眾影響工作的;8違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9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阻礙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10員工未經公司批準,私自兼任本職以外其他有償報酬和具競爭行為的工作者;11員工在外以公司名義做其他用途,濫用公司名義做欺詐行為,使公司信譽受重大損害者;12其它有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不良后果者。四、經預告解除勞動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經預告后解除勞動合同,發給本人上個月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公司依法破產、解散或轉讓時,需解除勞動合同的;2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員工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