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小區住宅業主公約2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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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主公約一、 總則第一條:本公約的目的,是要清楚和明確各項規則,使物業業主或使用者以及物業管理者都有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使雙方都明白各自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第二條:本公約將業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確定,并對全體業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均具有約束力。 二、業主權利與義務第一條:業主的權利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權利。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和共用設施及設備、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權利。3、有權按規定進行室內簡易裝飾裝修(指在不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明顯加大用電負載、改變設備設施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情況下)。4、有權自己聘請合法施工人員對其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2、管線、水箱以及其他設備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單位施工的除外。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公共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單位及時組織修繕。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對該物業的重大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帳目。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對物業管理單位違反合同或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10、有權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11、有權要求房屋建筑毗連部位3、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強制維修養護,并按規定分攤費用。第二條: 業主的義務及責任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3、該物業每一單元的轉讓應包括一份明示承諾:有關購買者應于買賣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就產權情況變化以書面通知管理公司,并將由購買者所簽署,與附錄相同的承諾書交與管理公司,以確保有關購買者遵守本公約內的一切條款,并受其約束。前業主在管理公司接到這一通知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仍負有責任,前業主亦有責任支付至轉讓日的管4、理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前業主如未能付清其應付的管理費及其它有關費用,管理公司有權向前業主及或新業主追討。4、業主使用該物業內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涉及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應按規定交納費用。5、業主和使用人,必須按規定定期交納有關的管理費用。6、住戶對房屋的使用,必須要個遵守以下規定:(1)不得改變房屋結構、用途和外貌。(2)未經批準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任何裝修不得改變受力結構。(3)任何危險物品不得進入小區和房屋內。(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活動。(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礙他人使用公共設施和公共場地。7、業主有權對其房屋進行規定范圍內的裝修5、維修。但必須先向管理公司申報,并填寫裝修申請書或維修申請書,預繳押金,并經批準后方可動工。工程完畢后,由管理公司核實裝修項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8、教育全體常住成員及臨時來訪的親友遵守本公約,并由簽約人或住戶對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違章行為依章負連帶責任。9、不得從空中向地面拋棄任何物品,否則應承擔因故意或過失向地面墜棄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責任。10、不得在居民休息時間(中午12點至2點,晚上7點至翌日8點)制造噪音(如敲擊、高音響、按喇叭等)。11、不得隨意阻礙異產毗連房屋的正常維修(如:上層樓漏水,給其他住戶造成影響時,上層樓住戶必須給予配合),否則應承擔因故意或過失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16、2、垃圾(包括搬家垃圾)應按指定時間放到收集點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樓梯口、道旁或草坪。13、在小區不得有下列行為:(1)隨地吐痰、隨地丟果皮、廢物或雜物、隨地倒垃圾。(2)飼養雞、鴨、鵝、貓、狗等禽獸和寵物。(3)未經批準,擅自架設天線、接駁水、電管道或開挖道路、草地等。(4)搭建各類違章建筑。(5)損壞水、電設備,花草樹木、園林小品等公共設施。(6)不按規定位置停放非機動車輛。(7)機動車輛碾壓人行道和綠化帶,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8)不得改變窗戶或陽臺色調和前后陽臺的用途。不得在陽臺兩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絕兩污水混排等問題的出現。(9)不得擅自在區內任何未經允許的公7、共地方亂張貼、亂寫、亂畫、亂刻,懸掛任何廣告牌或物品。(10)不得從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為,作不文明表演。(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14、承諾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修養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15、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該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的除外)。16、各業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電、煤氣、結構損壞或其它物體外溢,而損害他人或其財產,則所產生的訴訟、索賠和要求,由該業主全部負責。 三、業主大會及業主管理委員會第一條:業主大會是由全體8、業主組成,決定該物業重大管理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第二條: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代表全體業主維護其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第三條:第一次業主大會,在該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選舉產生業主管理委員會。第四條:該物業所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第五條: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但必須服從大會作出的決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9、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第六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采取投票、舉手等形式。第七條: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業主大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第八條:堅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第九條:業主管理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公告并報告物業管理行政部門。第十條:業主大會須由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第十一條:10、業主大會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待決定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如遇反對票和贊成票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與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第十二條: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每一百平方米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產證書為一票。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違反此規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四、 發展商的權利第一條:下列權利將保留予發展商及其承讓人:1、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更改該物業的名稱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稱或11、編號。在進行上述更改前,發展商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所有業主,但無須就因此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向各業主或其它擁有使用權的人賠償。2、保留該物業的公共地方的使用權,在規定范圍內有權于上述任何部分安裝、架設或拆除招牌、廣告及其它對象。3、有權和管理公司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它經許可的人為檢查、維修該物業的任何一部分,包括公共地方、公共服務設施或任何為該物業利益而安裝的設施,或為履行管理公司對該物業的管理責任,有權攜帶一切必需的設備、機器及材料進入該物業的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進入任何單元的內部,但除緊急情形外,應事先通知有關的業主或使用人。唯發展商于使用此項權利時不得妨礙其它業主使用12、其所屬的單元。4、有權將該物業及該土地中由發展商擁有的任何部分指定或重新指定為公共地方或公眾行人或汽車通道,不必經其它業主或其它擁有該物業權益的人同意。唯發展商于使用此項權利時不得妨礙其它業主使用其所屬的單元。5、有權取消或更改根據本章第4條所規定由發展商指定的公共地方,而無須其它業主或其它擁有該物業權益的人同意。唯發展商于使用此項權利時不得妨礙其它業主使用其所屬的單元。6、有權對本公約簽訂時存在的該物業建筑規劃及藍圖進行更改、修訂、增訂或改動而無須獲得其它業主或其它擁有該物業權益的人同意或批準。但上述更改、修訂、增訂或改動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所有有關更改、修訂、增訂或改動并不能作為任何業主13、針對發展商訴訟的依據。唯上述更改、修訂、增訂或改動不得妨礙任何業主使用其單元的權利。7、有權于該物業并未出售的部分、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務設施及其部分安裝、加設、更改、保養及拆去煙囪、招牌、廣告、天線、桅桿、避雷針、照明及其它各種固定設施。并在事先給予各業主書面通知后(緊急情況除外),于一切合理時間帶同或不帶同工人及設備進入該物業任何部分,以便進行上述有關工程,及按發展商認為適當的條款準許、批準或授權其它人進行上述工程。唯上述工程不得妨礙其它業主使用其所屬的單元。8、有權改換或改變物業公共地方的顏色,在該物業外墻和公共地方展示、安裝或附加任何招牌及其它廣告牌或結構,并可拆除、修葺、維修、更換該等廣14、告牌或結構。9、有權將該物業中由其完全擁有的部分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內劃作額外的公共地方,并立約聲明。在聲明指定的時間內,該等額外地方構成公共地方的一部分,各業主須按比例負責該等額外地方的保養及維修。唯在行使上述權利時,發展商不得妨礙其它業主使用其所屬單元。10、有權將該物業的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轉讓或奉獻給國家,而無須其它業主同意。11、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對土地批文作出發展商認為適當的修訂、改動或修改,并就此事與政府磋商,達成協議,而無須其它任何業主同意或批準及可以以發展商之名義簽署任何有關之文件。惟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妨礙其它業主使用其所屬的單元。12、有權調整及重新劃定該土地的界15、線,并就此事與政府磋商及達成協議,而無須其它任何業主同意或批準。13、在受本公約限制和保障下,有權轉讓、抵押、出租、批準占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該物業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而不須任何業主同意。14、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公約保留予發展商之任何權利。15、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將本公約保留予發展商的所有或任何權利轉讓予發展商認為適當的人士或公司。16、可就該物業任何部分另行訂立分約及其它有關管理該物業的契約,惟該分約及契約不得抵觸本公約的條款。17、本公約所載發展商的其它權利。第二條:為了使發展商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第一條給予發展商的所有權利起見,各業主于此共同或各自任命(此項任命不得撤銷)發展16、商作為代理人,授予發展商充分之權利、權力及全權代表各業主作出一切行為及事情及或代表各業主簽訂一切需要或附帶的文件。第三條:在發展商出售其名下所有單元后,發展商在認為適當的時候,上列之各權利將告消失,但不影響在此之前發展商按上列權利所采取之一切行動和簽署之一切文件。第四條:在發展商未出售完其名下物業之前,發展商委托南海市名雅物業管理公司對該等所有物業行使物業管理權。五、 物業的使用與管理、服務第一條:一般事項:1、該物業由管理公司根據授權及本公約進行管理。2、管理公司的責任在于管理和維護該物業的每一部分,管理公司受本公約約束,并必須遵守和履行本公約中其應遵守和履行之責任及義務。3、管理公司將作為17、全部業主之集體代理人,而非個別代理。每一個業主承諾及不可撤銷地任命管理公司為執行本公約規定的代理人。第二條:管理公司的權力及責任1、 在不抵觸發展商及其權利轉讓人權利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有完全之授權去做所有為使該物業有效管理和維護所必須做的事情,并為此負責,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1)負責小區的房屋管理、商業服務及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和維護。(2)維護區內所有公共場所的照明及消防設施,并維護其功能良好。(3)保持該物業及其所有部分(單元除外)清潔、衛生、干凈,并負責垃圾清運。(4)對區內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實行管制。除消防、救護等特許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小18、區。各種車輛實行定點停放,并按規定收停放費。(5)負責區內所有綠化地的維護和管理。(6)配合派出所、居委會管理區內的社會治安工作,確保區內正常的社會秩序。(7)對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直接進行經營管理。(8)按政府相關的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繳費人收取有關管理費。對逾期不繳納者,處以罰金。對拒繳或無理取鬧的即采取相應的措施。(9)公共部分用水,每月按實際的用電量收取電費。逾期不交納者,處以相應滯納金,連續超過1個月無正當理由不繳電費者,予以停止供電。(10)安排管理員對小區進行經常巡視,防止外來人員及不測事件發生。(11)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或處罰。其方式有: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責令恢復原19、狀;批評教育(包括公開批評);扣押或沒收違章工具和物品;照章罰款;拆除違章建筑或設施等。(12)實行依法、文明、民主、高效管理,定期征求住戶意見,為業主和使用人排憂解難。(13)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內的機房、機械及設備處于良好工作狀態。而配電房、電梯等設備,則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14)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約規定的建筑物及安裝物,向應負責的人要求并收取清除及補償因此而引起的損害的費用。(15)向業主報告所有因該物業的管理、維護而與政府、機構及有關個人的往來事宜。(16)雇用或解雇所需職員,使管理公司得以履行其職責。為該等職員提供辦公地方、制服、工作服、工具、器具、清潔或其它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設備。(20、17)節日期間可裝飾該物業入口及公共地方(已出售的部分除外)包括燈光及其它飾物。如管理公司認為必要,可以組織該物業的文娛活動。(18)監察各業主遵守及履行本公約的條款,方法為:A、在該物業內顯著地方公布違約業主及使用者的姓名連同其違約情節。B、書面通知違約業主糾正錯誤,并在發出通知十四天后而該業主仍未糾正錯誤時,采取相應的行動。C、透過法律程序向每名違約業主追討本公約規定該業主須繳付或賠償的任何款項。D、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其它方法。(19)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提出及進行訴訟)制止各業主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約或該物業管理規則的規定。(20) 就管理公司的一切酬金和因履行本公約規定之職責而支出及21、收取的一切款項進行妥善的帳目記錄。(21) 聘請、撤換及付酬予律師、建筑師、會計師、其它專業顧問、承建商、技工、代理人、清潔工及其它工作人員和機構。2、不抵觸本公約規定的前提下,作出其它行動使到該物業有妥善之管理和維修。3、管理公司有權制定、修改該物業管理規則、停車場規則及裝修規則,以上之規則及其修改應張貼于該物業報告欄上。4、管理公司根據本公約做出的行為及決定在各方面對所有業主均有約束力。5、管理公司及其雇員在下列情況下無需對業主及其使用者負責:(1) 履行本公約所做出的一切行為和事情,但涉及刑事責任、不誠實、嚴重過失及故意違約的不包括在內。(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務中斷。A、因任何設施、22、裝置必要之保養或受到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和破壞。B、無法避免的燃料、材料、能源或勞力短缺。C、管理公司所無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6、管理公司應盡全力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履行其對該物業的管理和維護的職責。7、管理公司有權制定違規處罰細則,對違反本公約業主責任的有關條款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進行處罰(罰款金額視違規項目及違規情節而定),并要求違規人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如因該措施引致業主或使用人有任何損失,由業戶或使用人自行負責,并且物業管理單位保留索賠之權利。第三條:物業毀滅后的修復與重建1、該物業任何部分如因火災、臺風、地震、或其它原因而損毀到無23、法按該土地批文的允許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復受損部分在建筑上或法律上均可行時,管理者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在保險金不敷的情況下,收取受損部分的業主(以下簡稱受影響業主)的費用,所有受影響業主應在管理者書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內將應付的修復款項交付管理者。2、該物業任何部分如因前條所述原因而毀損至無法按土地批文允許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復受損部分又因建筑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為不可能時,管理者應在損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召集一次受影響業主會議,就受損部分共同討論應變措施,為此目的,管理者可以在會議通知中提出處理建議。3、如果在前款規定的受影響業主會議上述應變措施議案時,管理者應準備一份旨在使該措施付諸實行的正式計24、劃,并在第一次會議后一個月內召開受影響業主第二次會議時對該計劃進行討論。4、如果在受影響業主第二次會議中上述之計劃獲得通過(無論有否修改)管理者應通知所有受影響業主,如受影響業主中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業權份額的受影響業主向管理者書面表示贊同該計劃,則所有影響業主均有責任參加該計劃并在所有方面給予合作。5、如果自損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受影響業主之過半數未能對計劃作出書面同意,管理者應有權請求受影響業主及其抵押權人(如有)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轉讓所有該綜合樓受損毀的單元,拍賣所得的先扣除應付之管理費及其它款項后,將按照個別業主持有的業權份額歸還該受影響業主或其抵押權人(如有)。六、物業管理費與物業管理基金25、第一條:物業管理的費用分管理費和管理基金兩部分;經常性支出以每月向業主或使用人定期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支出,非經常性支出由管理公司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從管理基金中支付。第二條: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承擔。單元內的水電費、燃氣費等根據讀表數繳納,由業主或使用人自付。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1. 應付政府之地稅、租金及其它應付款項及開支。2. 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管理公司職責的費用。3. 為該物業的適當及有效管理,由管理公司決定應購置或租用的所有必需之設備、機械、車輛的費用。4. 聘用及解聘協助該物業管理的行政及監督職責的費用。5. 聘用及解聘任何管理該物業所26、必需的職員、承建商、或其它人士或機構,以及為該等人士或機構提供制服、工作服、工具、材料、設備之費用。6. 為該物業整體管理運作所耗的費用及支出。7. 管理公司的酬金。8. 處理垃圾的費用及綠化養護的費用。9. 操作、修理、保養、更換或清潔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務設施的支出和費用。10. 因安裝、改善或更換該物業內任何公共服務設施所需的非經常性開支。11. 管理公司為履行本公約規定的職務或行使本公約規定的權力而支出的法律、會計、核數或其它專業費用。第三條:物業管理費預算:1、為確定業主應付管理費用,管理公司應在每年十月底前為下一年度準備一份管理預算。該預算應顯示該物業總體上在管理與維護方面的估計開支(27、包括管理公司酬金)和估計收入。而交收樓時則由業主一次性預付三個月管理費,具體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依物價部門核定的數額依具體情形制定。至于發展商未售單元的物業管理費,發展商按有關政策規定按季撥付給管理公司。2、為確定管理預算,會計年度應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該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改變會計年度,但應提前一個月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3、各業主按照管理預算及其單元的建筑面積支付管理費用。4、管理工作及或管理費用如因為個別業主的要求及或行為而增加,管理公司有權向該等業主征收合理的附加費用。5、管理公司有權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增加各業主每月應付的管理費用金額以滿足有關年度修改后之估計開支,并28、不必如以下第6款所規定需準備一份預算更改,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業主。該增加之款項將構成各業主每月應付的管理費用的一部分。6、如管理公司認為有關會計年度所收的款項將不足以支付有關會計年度發生的所有開支,則管理公司可準備一份修改后的管理預算,確定每一業主應加付的數目。管理公司可運用該筆每月加收的款項彌補不足的部分。在特別情況下,如果管理公司認為合適,該筆款項亦可以一次性總付的方式收取。7、業主均須如期繳交管理費用,無論其單元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第四條:管理費用及其利息的繳付。1、 業主應于每個月第一天預先向管理公司繳付其單元每月應付之管理費用,管理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2、 任何業主如未能于其根29、據本公約應付的款項到期日起十五天內支付的款項,則管理公司有權采取下列之措施并收取附加費用:(1) 收取未繳付的款項自應付之日起至支付日的利息。(2) 收取滯納金作為因違約引起管理公司額外工作的賠償,滯納金將由管理公司按年度調整。3、 任何業主如果未能于其根據本公約應付的款項到期日起三十天內支付其應付的款項,包括應交的管理服務費、賠償款、違約金、逾期利息和滯納金,則管理公司有權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應水、電及燃氣給有關之單元,直至應付之款項付清為止。4、所有以利息及滯納金形式付給管理公司的款項應存入管理費之戶口。5、各業主按本公約規定應付的全部款項,連同前條所述的利息及滯納金,以及其它30、所有因收取前述費用而產生或與之相聯系的費用,可以應管理公司的請求通過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予以收回。在該等訴訟中,管理公司可要求訴訟方支付律師費用及管理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費用。違約業主應承擔該等費用。在該等訴訟中,管理公司將無可置疑地被視為代表全體業主的代理人。6、所有在上述訴訟中索回的款項應存入管理費用戶口,管理公司可隨時運用。7、管理公司可以管理費用,委托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管理公司所做的有關于物業管理的帳目。第五條:管理基金1、 非經常性支出由管理基金中支付,包括廣場電梯、中央空調機組、鍋爐房機組、消防系統及智能辦公系統等大型公共設備的大型維修、更換及部分更換、公共設施的增建31、與改建以及其他非經常性支出費用。2、 包括支付廣場公共部位及公共設備的保險。3、 業主同意于入伙前繳納US20.00美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予管理公司作為管理基金,管理基金在使用過程中不足以支付上述費用時,由各單元的業主按建筑面積比例繼續分擔。此基金在業主所購單元轉讓給第三者時不予退還,但業主在該基金中剩余部分可在其所購單元轉讓生效日自動轉讓予該單元受讓人。4、 管理基金有不足時,管理公司有權決定合理追加管理基金數額。業主須在收到管理公司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依通知繳納追加的管理基金。5、 每年第一季度末向業主管理委員會公布上一年度管理基金的使用情況,提供財務報告,建立及保存收支憑證,以供業主管理32、委員會審查。6、 上述管理基金無論單元是否閑置,業主仍需按本公約規定如數繳納。七、違約責任第一條:凡違反本公約或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除了立即停止違章違約行為,排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或修復、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口頭或書面檢討等方式承擔責任外,還應照章罰款。罰款標準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對違反本公約而政策法律規定又無明確處罰規定的行為,以支付違約金(每次5元到100元)及其他形式處罰。該項目違約金納入管理基金,用于公益事業。第二條:對違章違約者的任何處罰,都同時該物業公布并通知被處罰者單位。被處罰者如有不服??稍?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訴第三33、條:管理公司人員違法或違反本公約,應加重處罰,凡因管理人員瀆職或失職(包括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住戶,徇私舞弊、亂收費、亂罰款,工作失誤等),給住戶造成損失的,管理公司負責追究責任者經濟、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八、 其它事項第一條:本公約在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辦理租售或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后生效。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有效。第二條:以上效力僅適用于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各類情況。不可抗力指由于不可預見的自然現象及災難所造成的危害性結果,按民法通則107條規定執行。第三條:本公約所規定之任何發給該物業各業主的通知,如送至有關業主的單元,以該業34、主或其委托之人簽收為準;如通過郵局以掛號信投送的,則以郵局掛號收據為準;所有不以其單元作通訊地址者,必需事先以書面通知管理公司。第四條:管理公司有權依照本公約及委托合同制定、修改及替代該物業的管理規則、住宅單元規則、用戶手冊及裝修管理規定等,以上之規則及其修改應張貼于該物業之告示欄,該等規則及修改在指定期限內生效,管理公司無須向個別業主、租客、使用者發出通知亦屬有效。第五條:業主大會可以根據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第六條:修改補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抵觸,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第七條:若本公約任何條文于任何法律下成為無效、非法或不能執行,本公約其余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執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損。第八條: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政府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當地法律機構(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第九條: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