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勞動合同工資福利與獎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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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公司勞動合同、工資福利與獎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 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現公司制定以下勞動規章制度。一、勞動合同管理第1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2條公2、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3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14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3、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4、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14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5、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8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6、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1條員工在規定的7、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5條的情形除外)。 第1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1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1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8、滿半年的按一年計算。 公司依本規定第5條和第7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依本規定第6條(1)、(3)、(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二、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15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社會保險9、福利待遇。 第16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17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第18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19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10、,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21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22條公司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23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24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11、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25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26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27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12、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2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2913、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30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第31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第32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3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4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14、: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5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15、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四、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35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第36條公司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五、獎勵與懲罰 第37條為增強16、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38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39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費用,或對公司業績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17、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0條為維護正常的公司秩序和工作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41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救教肓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18、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工作證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0)、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 (11)、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12)、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13)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 (14)、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肓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19、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經營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公司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3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肓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4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六、補擬,修改附則(1)本管理制度公告后,從xx 年09月01日起執行,末盡事宜按實際情況,根據需要修改。如與國家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的規定執行。今后,國家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2)本管理制度同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