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紀律考勤工資福利考評考核管理制度2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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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勞動紀律、考勤、工資福利、考評考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 則3第二章 職工守則3第三章 安全守則4第三條 防火要求。5第四條 防汛。如發生汛情,必須采取如下措施:6第五條 突發事故處理。6第六條 預防事故。6第四章 勞動紀律7第八條 節約使用原材料和能源,節約用水。7第十三條 文明經商,禮貌待客,誠信經營。8第十五條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密,不失密。8第十八條 不搞破壞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活動。8第五章 入職、離職手續、勞動合同履行8第一條 新招錄或調入職工應到勞資部門辦理如下2、手續:8第六章 崗位變動9第三條 職工崗位調整變化時,須做好相應的工作交接。10第七章 考勤制度10第一條 總體規定10第二條 考勤員職責10第三條 考勤記載符號11第五條 事假11第六條 病假11第七條 工傷13第八條 婚假13第九條 喪假13第十條 產假、計劃生育假13第十一條 帶薪年休假14第十二條 請假程序15第十三條 曠工15第十四條 加班與值班16第十五條 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16第八章 工資福利17第四條 獎金分配系數17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18第三條 本單位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18第四條 有下列表現的職工可考慮給予口頭或通報表揚:18第五條 有以下表現的職工可酌情給3、予獎金獎勵:18第十條 職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解除勞動合同:22第十六條 職工獎懲書面材料統一由勞資科備案存檔。24第十章 考評、考核24第二條 考核內容包括:24第十一章 附則25第四條 本制度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包括管理人員和普通職工。 第三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國家4、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職工守則 一、依靠科技,團結奮進,開拓創新,改革發展。 二、愛崗敬業,努力學習鉆研業務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三、遵紀守法,遵守公司各項制度。 四、服從上級指揮,按時高效完成工作。 五、忠于職守,保守公司秘密。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八、注意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九、待人接物態度謙和,誠實守信。 十、5、樹立大局觀念,善于團結協作,樂于奉獻。 第三章 安全守則 第一條 每位職工必須牢記安全第一。 第二條 工作安全要求。 1、電器機械設備,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管理、維修、保養,其他人員不準動用。 2、各種機動車輛,由公司指定專職司機駕駛,其他人員一律不準動用,未經允許不得在單位以外停放過夜。 3、各種電器,機械設備要訂立、明示操作規程。 4、職工應遵守安全法規、崗位安全規定、操作規程,特殊崗位應配備勞保用品,并正確使用。 5、增強防火、防盜、防汛意識,如發現事故苗頭,必須立即查找原因,及時處理并報告有關部門,切實消除事故隱患。 6、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并關閉門窗、電器電源等,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單位及6、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7、如發現有形跡可疑或有不法行為的人或事,應及時報告安全保衛部門或相關部門。 8、不得將親友或無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 9、嚴格執行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切實保證使用機械設備、用電、用火、用氣等安全。 10、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人員和車輛安全。 11、發生事故及時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施行。 第三條 防火要求。 1、每位職工都應熟記火警電話119,熟悉防火通道及出口位置,熟悉滅火器具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在救火過程中聽從單位領導或消防人員的指揮。 2、消防器材專人管理,不遇火情不準擅自動用。 3、嚴禁動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應上報相關領導或部門,并派人監護,7、按規程操作。 4、職工不得在公司使用電爐取暖、做飯。 5、如發生火警,無論程度大小,必須采取如下措施: (1)保持鎮靜,不可驚慌失措; (2)呼喚附近的同事援助; (3)及時通知公司相關領導,并按公司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相應處理; (4)在安全的情況下,利用就近的滅火器材、水、沙土等將初起的火撲滅。 第四條 防汛。如發生汛情,必須采取如下措施: 1、查明汛情程度、位置和涉險人員物資情況,向有關領導報告汛情,迅速按防汛工作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2、采取防范措施,確保人員、房屋、車輛、設備安全。 3、努力降低災害損失,及時恢復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故處理。 1、如遇突發事故應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并按突8、發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2、加設標志、保護現場,警告其他人員勿近危險區。 3、在緊急情況下,全體職工必須服從領導的指揮,鼎立合作,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力保生命及國家財產安全,保證單位業務正常進行。 第六條 預防事故。 1、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2、安全教育制度化,各部門每月進行安全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做好記錄備查。 3、按規定定期對各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做好安全檢查、自查工作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4、對模范執行安全守則者予以表彰,對違反安全守則者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 勞動紀律 為了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特制9、定本制度,職工應予遵守。 第一條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維護企業利益和榮譽,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第三條 堅持工作時間,不遲到、不早退,遵守考勤制度,不消極怠工,不無故曠工。 第四條 工作前、工作中不飲酒,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閑談,不打牌下棋,不玩游戲及體育娛樂內容,不亂串,不干私活,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五條 堅守工作崗位,服從正當的工作分配和工作調動,履行職責,不玩忽職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六條 工作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第七條 愛護工具、設備,正確使用,做好維護保養工作。10、 第八條 節約使用原材料和能源,節約用水。 第九條 愛護商品,不做毀損或可能毀損、污染、丟撒商品的事情。 第十條 顧全大局,互相幫助,搞好生產和工作中的配合與協作。 第十一條 不無理取鬧,不聚眾鬧事,有意見通過正常渠道反映,不越級上訪。 第十二條 不干擾、阻撓、妨礙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三條 文明經商,禮貌待客,誠信經營。 第十四條 如實匯報工作情況,不弄虛作假,不欺上瞞下,認真填報各種工作單據和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密,不失密。 第十六條 辦事公道,講究工作方法和原則,發揚民主作風,不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 不濫用職權,不借工作和職務之便假公濟私,不以11、權謀私、貪污受賄、敲詐勒索。 第十八條 不搞破壞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活動。 第十九條 愛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丟雜物、亂寫亂畫,保持工作和生活環境整潔干凈,養成文明衛生的良好習慣。 第二十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按照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紀律的檢查、監督和考核是各級領導和每個職工的責任,出現違紀現象,逐級向上負責。 第五章 入職、離職手續、勞動合同履行 第一條 新招錄或調入職工應到勞資部門辦理如下手續: 1、出示以下有效證件原件,由單位核實留存: (1)身份證、戶口本(留存復印件,個人在復印件上簽字); (2)學歷證、學位證、資格證書或職12、稱證書(留存復印件,個人在復印件上簽字); (3)單位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近期體檢報告; (4)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本人簽字)。 2、填寫履歷表及相關個人信息表(包括:戶籍、家庭地址、聯系電話等)、提交本人一吋彩色近照3張。 3、個人檔案及各項社會保險手續的建立與續接。 4、簽訂勞動合同。 5、相關教育培訓。包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的教育和學習,結束后要有本人簽字,相關書面材料存檔備案。 6、安排工作崗位。 第二條 職工退休、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調出等,在離開單位前應辦理工作交接。具體由勞資部門牽頭負責。 單位按法律規定需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因個人13、原因未辦理工作交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依法追償。 第三條 職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前,由勞資部門提出,向領導班子匯報,由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做出決定后,由勞資部門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書面通知職工(職工應簽收回執),屆時辦理具體手續。 第六章 崗位變動 第一條 各級職工的工作崗位統一由單位領導班子安排決定。職工應服從領導正當的工作安排和調度,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條 職工對于工作安排存有異議或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應盡快向上級或上一級領導反映,通過正常途徑解決。 第三條 職工崗位調整變化時,須做好相應的工作交接。 第四條 企業有權科學合理地優化企業人力資源,實14、行定崗、定編、定員競爭上崗。對未爭取到工作崗位或暫時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安排其放假待崗,其間可按本市有關規定發給最低生活費。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一條 總體規定 1、考勤是本單位管理工作的基礎,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據,各級人員都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本單位的考勤管理由勞資部門負責。 3、各科(班組)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考勤員,逐日認真記錄考勤。 4、考勤表要張貼在墻上或明顯位置,便于監督和查詢。 第二條 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如實、認真、準確地記錄考勤情況,不得涂改。 2、如實反映本單位考勤中存在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 第三條 考勤記載符號 出15、勤: 曠工: 遲到:C 早退:T 病假:病 事假:事 年休假:年 喪假:喪 婚假:婚 產假:產 計劃生育假:計 其他休假均以文字簡稱記錄,并在考勤表底部予以注明。 第四條 考勤表要由考勤員和科長或主管領導簽字確認,于次月2日前報勞資科核算工資獎金。職工對考勤記錄有異議的,應于上報前向有關人員反映解決。 第五條 事假 1、職工遇事須在工作日親自辦理的,一般應事先請假。如不能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短信、口信等方式請假。如果假期不夠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2、事假期間不發工資、獎金,不享受相關福利待遇。 第六條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憑醫院病休證明,可準病假。病休證明隨每月考勤表一并報勞資科。病16、休證明須是鎮級以上醫保定點醫院出具,診所的證明不予認可。 2、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具體計算標準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5年12月1日勞部發1994479號)執行,即: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317、)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職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病休期間工資福利待遇。(1) 病休期間不享受獎金或兌現工資。4個月內連續或累計病休不滿40天(不含休息日)的,本企業工齡不滿3年的,按實休天數扣工資的50%;本企業工齡滿3年不滿5年的,按實休天數扣工資的40%;本企業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按實休天數扣工資的18、30%;本企業工齡滿10年以上的,按實休天數扣工資的20%。扣除病休工資后,其病休期間的收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的80%。(2)連續病休40天 (不含休息日)以上或4個月內累計病休滿40天(不含休息日)以上的部分,按本市最低工資的80%計發工資。(3)試用期內病休天數達到或超過試用期限三分之一的,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病休期間按本市最低工資的80%計發工資。(4)老職工的病休仍按原辦法執行。(5)病休期間不享受正常出勤所應享受的獎金及福利待遇。 第七條 工傷 1、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2、停工留薪的具體期限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19、例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3、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未達到14級的由單位安排工作,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本人要求繼續休息的,其休假期間按病假處理。 第八條 婚假 職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4天。晚婚(男25歲、女23歲初婚)的增加婚假7天。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九條 喪假 喪假4天,假期工資照發。 第十條 產假、計劃生育假 1、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2、20、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女年滿24周歲初育)增加30天,也可以由男方享受。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3、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休假。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4、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自動放棄的不計算存休。 5、以上14項是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待遇。21、 第十一條 帶薪年休假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2、職工休年假應在保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科室安排休年假的人數不得超過三分22、之一。無特殊情況,年休假當年休完,不得跨年度。如本人不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年休假。 3、休年假前應做好必要的工作安排或交接;休假期間不得影響正常值班,如不能正常值班,應于休假前自行調換。凡因本人主觀原因未做好工作安排或交接,嚴重影響單位正常工作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按工作過失進行相應處理。休假期間時時保持通訊暢通。 4、年休假申請程序及批準權限。職工休年假應提前填寫帶薪年休假申請表,經批準后方可休假。一般職工休年假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準;科室負責人休年假由主管領導批準;總公司副職休年假由總公司黨、政一把手批準。年休假申請書經所在部門批準后報勞資科備案。 第十二條 請假程序 1、一般職工或副科23、級請假,由其科室負責人審批;科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領導審批;副處級領導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2、職工休假前應主動做好工作安排或交接,凡因本人主觀原因未做好工作安排或交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損失數額,按工作過失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曠工 1、 職工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的行為屬于曠工;遲到或早退的累計時間計算為曠工。 2、 曠工扣發相應的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并按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加班與值班 1、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應經領導批準。 2、職工休息日加班按實際加班時間給予同等時間補休或存休。確實不能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3、 值班是指單位為24、防火、防盜或處理突發事件、緊急任務等,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在指定位置輪流進行的值守。除法定休假日外,值班不支付加班工資。職工在休息日值班的,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存休。 4、 企業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十一”3天)值班或加班的,按本人日平均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5、職工的存休一般在一個月內休完,同時各部門應加強存休的記錄管理。 第十五條 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 1、經勞動保障局批準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以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即采取集中25、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的工作方式,但全年計算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2、經勞動保障局批準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一般為非生產性值班人員,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其在單位的休息時間不計算為工作時間。 3、副處級以上干部為本單位高級管理人員自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4、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加班處理。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一條 企業實行按勞分配的工資分配原則,單位盡可能地根據職工的工作崗位、責任、貢獻合理分配工資。 第二條 單位現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制度。計時工資包括: 1、國家及公司規定的,由多年歷史因素形成的檔案工資浮動工資各種津貼補貼26、; 2、本單位規定的津貼補貼; 3、獎金及各種兌現工資; 4、加班加點工資。 第三條 單位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及多年歷史因素形成的各種福利待遇暫時不變。 第四條 獎金分配系數 單位根據工作崗位、職務和責任確定獎金的分配系數。 第四條 在工資獎金分配上,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辦法,即對老職工暫按原辦法執行,對新入職的職工另行制定辦法。 第六條 在條件成熟及上級許可的條件下,單位有權適時對現行的工資結構及福利待遇進行調整。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規范職工行為,特制訂獎勵與懲罰制度。 第二條 對職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27、為主、經濟獎懲和行政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單位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口頭或通報表揚; 2、獎金獎勵; 3、提職。 第四條 有下列表現的職工可考慮給予口頭或通報表揚: 1、完成計劃指標,工作效率較高的; 2、忠于職守,積極負責,有突出工作表現,足為其他職工楷模; 3、有其他優異表現的。 第五條 有以下表現的職工可酌情給予獎金獎勵: 1、維護單位利益,為單位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經濟損失有功的; 2、向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單位采納,較大提高經濟效益或工作效率的; 3、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4、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的; 5、領導有方,帶領職工完成各28、項任務表現優異的; 6、保護國家和群眾生命財產見義勇為的; 7、其他對單位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有以上表現,單位認為具備相應能力符合提職條件的,可適時予以提職。 第七條 職工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警告; 2、記過、降職、免職、責令辭職; 3、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職工有以下行為,視其情節,給以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處分,并可處10300元的經濟處罰(未注明處罰金額的,視情節酌定): 1、凡在公司禁煙區(包括汽車內)吸煙的; 2、在禁煙區內明火作業未向有關部門申請并辦理明火證,或未采取相應防火措施的; 3、私自借用、挪用公司消防器材的(罰款100元);29、 4、用電爐取暖、做飯的(罰款100元); 5、衛生檢查不合格的; 6、在公司禁煙區的衛生責任區檢查發現有煙頭的; 7、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或躺臥、睡覺、聊天、嬉戲、打牌、下棋、織毛衣、玩游戲,或未經領導允許從事文體娛樂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每次處罰50元); 8、無故遲到、早退、曠工的(半天以內每次處罰10-50元;超過半天每次處罰200元); 9、值班時不在崗的; 10、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的; 11、妨害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操作規程的; 12、無故不參加單位安排的培訓課程的; 13、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正確合理指揮的; 14、浪費公物情節輕微的; 15、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30、履行職責的; 16、未按要求穿戴使用工作服、工作帽等勞動防護用品的; 17、出入單位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單位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的; 18、違反勞動紀律被停工的(半天以內每次處罰100元;超過半天每次處罰200元); 19、破壞環境衛生的; 20、其他違紀行為未達到記過、降職、免職處分的情形或標準的。 第九條 職工有以下行為者,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記過、降職、免職處分,并可處1002000元的經濟處罰: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單位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上)或不良影響的; 2、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800元31、以上)的;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酗酒滋事妨害工作秩序或他人工作的; 4、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5、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的(200元以上); 6、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單位蒙受不利,或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的; 7、謊報、私自涂改考勤記錄的; 8、違反考勤紀律,一年內遲到、早退、曠工累計4天以上,或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9、工作失職、疏怱,導致事故,使單位蒙受較大經濟損失(8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不良影響的; 10、泄漏生產、業務、管理上機密的; 11、損毀、遺失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設備工具,足以影響正常工作或損失800元以上的;32、 12、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單位蒙受較大損失(8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不良影響的; 13、不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的; 14、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單位蒙受重大不利的; 15、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干私活的; 16、未與單位領導或有關人員溝通,而向上級反映不屬實的問題,給單位或領導造成不良影響的; 17、利用職權對職工打擊報復或包庇職工違法違紀行為的; 18、其他違紀行為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情節或標準的。 第十條 職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解除勞動合同: 1、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指揮,經教育或調整工作仍不接受的; 2、組織煽動怠工、不聽勸阻無理取鬧、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單位工作秩序、領33、導工作或生活(一般指影響4小時以上)的;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嚴重侮辱行為的; 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5、散布謠言,損害單位聲譽嚴重影響單位經營的; 6、把單位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7、故意泄漏技術、營業、管理秘密,致使單位蒙受損害的; 8、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事故,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經營或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9、蓄意損壞、偷竊單位或他人財物300元以上的; 10、飲酒致嚴重影響工作(4小時以上)或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11、在34、單位內賭博、吸毒或做有傷風化行為的; 12、濫用職權,喪失原則,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單位資材,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13、因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等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一般指被處拘留及以上); 14、未經單位允許在其他單位兼職,影響單位正常工作,經教育不改的; 15、司機酒后駕駛單位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被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 16、司機未經領導批準或非司機駕駛單位車輛上路,被執法部門處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17、違反考勤紀律, 連續曠工10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的; 18、私自涂改偽造單據、報表、證明等情節嚴35、重的; 19、兩年內受到2次記過、降職、免職處分,或受到4次書面警告處分的; 20、入職時隱瞞重要個人情況、填寫虛假信息、隱瞞嚴重疾病等,導致企業違背真實意愿錄用、安排工作崗位、給予相關待遇的; 21、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造成經濟損失的一般為2000元以上)。 第十一條 上述各條所涉及的數額如未明確規定,則為包含該數額。 第十二條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還應酌情賠償單位損失。 第十四條 職工違紀,經調查事實清楚的,填寫違紀職工處理意見書,呈報領導班子批準,36、交有關部門執行,并書面通知受處分人簽收回執。 第十五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認真研究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將理由書面通知工會,征求工會意見。 第十六條 職工獎懲書面材料統一由勞資科備案存檔。 第十章 考評、考核 為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抓好計劃落實,提高工作效率與效果,需要對職工進行考評與考核(以下簡稱考核)。 第一條 考核的種類:勞動合同試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考核等。 第二條 考核內容包括: 1、思想品德。即道德修養。 2、誠信。對待工作、上下級、同事誠實信用的態度。 337、工作完成情況。日常工作、各項工作計劃、臨時性工作的完成情況。 4、業務水平。實際工作能力。 5、工作作風。工作雷厲風行、務求實效,盡職盡責不推諉,認真嚴謹、團隊精神,用心服務、追求質量,善于思考創新。 6、團結協作。工作不推諉,各項工作任務尤其是臨時性關鍵性工作的協作配合能力。 7、愛崗敬業。日常言行表現,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 8、服務態度。用心、專心、耐心、誠心。 9、遵紀守法。遵守法律法規及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等。 10、綜合評價。結論性總體評價。 第三條 考核辦法。采取自我評價、科室職工打分、科長打分、其他科室打分、領導班子打分等形式進行綜合考核,結果公開。 第四條 考核結果38、。考核分數達到總分90%的為優秀,考核分數達到總分80%的為良好,考核分數達到總分70%的為合格,考核分數未達到總分70%的為不合格。對不合格的職工可以進行降職、調離、待崗處理。經培訓或調崗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屬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條 單位的各種操作規程等安全制度及其他有關制度另行制定并公示。 第二條 本制度的未盡內容,按國家、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上述沒有規定的,由本單位依法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相悖的,按相關法律法規或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制度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