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招聘工資福利保密與競業限制人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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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招聘、工資福利保密與競業限制人事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教育培訓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四章 工作時間、考勤及加班制度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第六章 工資福利第七章 社會保險與工傷認定 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規則 第九章 員工晉升制度 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制度 第十一章 員工離職制度 第十二章 保密與競業限制制度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2、際情況,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獲得培訓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 公司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 員工招聘和教育培訓第五條 本公司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呈3、報人員需求增補單,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力資源部交予獵頭部負責招聘事宜。第六條 公司招錄員工時,根據實際招錄用工的情況發布招錄信息,如實告知擬招錄的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信息;招錄用工簡章中,應當明確錄用條件。第七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如系第二次就業,必須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第八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合法有效證件。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公司在招錄用工時,有權了解員工與履行勞動合同相4、關的情況,員工也應如實告知;公司有權在必要時調查核實應聘者的相關情況。 第九條 新進員工于報到時,應向人力資源部門繳驗下列表件: (一)身份證、學歷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或初次就業證明; (三)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彩色照片兩張; (四) 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條 新進人員經審查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簽訂事宜,原則上新近員工應簽訂不低于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可確定為三個月至六個月,但工作業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十5、二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選送部分優秀員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十三條 公司原則上不允許推薦有親屬關系的員工應聘,如因工作能力突出決定錄入后禁止與其推薦的親屬同在一個部門。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招錄員工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被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時方能生效。勞動合同簽定后,公司應當對員工建立檔案,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錄用工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個人簡歷及家庭、社會背景介紹、學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面試記錄、勞動合同文本; (二)職業培訓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培訓考核6、記錄、脫產培訓服務協議; (三)工作崗位調整及工資調整記錄; (四)獎懲記錄,包括獎勵或者懲處的事實調查記錄、獎勵或者懲處的決定、員工不服處理的申訴及后續處理記錄;(五) 員工考核記錄; (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書面結論; (七)其他有關于員工工作經歷的記錄資料。 公司應當指定專門人員管理員工檔案,員工檔案保存時間應當在該員工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不少于兩年。第十五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相應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合同期7、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公司的工作期限。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報酬由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滿,如新進人員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但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8、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指出仍不改正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向其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一)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公司為員工9、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間應當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公司。但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員工未履行書面通知義務擅自離開公司的視為自動離職,屬于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員工死亡或被人10、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四)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工作時間、考勤及加班制度第二十二條 公司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八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具體以公司與不同崗位的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公司日常上班的具體時間安排按照公司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高級職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第二十五條 公司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任何員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員工忘記打卡或簽到時,須說明情況,經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后交人力資源部門留存。第二十六條 考勤設置種類:(一)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11、晚到;(二)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三)曠工:無故缺勤員工;(四)請假:可細分為幾種假,見休息休假制度;(五)出差:因公到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域外工作; (六)外勤:全天在外辦事; (七)調休:員工加班后安排的補假。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每月填寫月度考勤統計表,公司依據員工考勤成績決定員工的考勤獎勵、處罰。第二十八條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確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或安排員工節假日加班,公司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加班制度。 第二十九條 員工加班的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加班申請并作好考勤記錄:(一)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12、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四點鐘前,把經過批準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二)周末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后一個星期五的下午四點鐘前,把經過批準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三)法定假日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下午四點鐘前,把經過批準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四)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注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13、(五)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考勤的人員應及時聯系相關領導征求意見并記錄在案。(六)無論是工作日、周末或是法定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七)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 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說明。 第三十條 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嚴格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第三十一條 加班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結算發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資源部門核實后次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員工發現加班未計算加班工資或計算錯誤的14、應在十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否則視為認可;收到書面情況說明后,人力資源部門應在十五日內負責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處理。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第三十二條 假期分為法定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等。 (一)法定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規定確定的節假日為法定假期。 (二)事假:員工如有急事申請事假,須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如有工作未處理或請假周期較長的需指定職位代理人),經公司批準后方可請假。原則上一年內事假天數不得超過七天。事假期間公司不支付勞動者任何勞動報酬。 (三)病假:員工因病需住院治療或確實不能堅持上班方可請病假,假后須將藥費單、縣級(含)以上醫院證明交公司核實;否則按照曠工處理。15、員工病假期間工資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80%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四)婚假:符合國家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員工,可享受婚假3天。申請婚假須提前七天填寫請假條,并附結婚證復印件交公司核實批準。婚假限于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半年內一次性連續使用。婚假期間公司按照員工正常上班支付基本工資。 (五)產假:在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持有準生證的女員工,可享有產假九十七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增加十五天的假期。申請產假必須在預產期前三個星期填寫請假條,經公司批準后休假,并將醫院證明及準生證復印件交公司核實。難產及多胞胎須在產假期滿后三日內將相關證明交公司備案。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16、定執行。 (六)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員工可享受喪假三天。申請喪假須經公司批準,假后將親屬死亡證明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復印件交公司核實。員工喪假期間公司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三條 員工請假應于一日前按照以下程序辦妥相關請假審批手續后方可請假:否則視同曠工。(一)請假3天(含)以內時,報請部門經理核準。(二)請假3天(含)以上時,報請總經理核準。 (三)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為一日。 請假批準后,請假單一律送人力資源部門留存。員工假滿后應在第一個上班日內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第六章17、 工資及福利第三十四條 員工工資不低于嘉興市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的基本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各類補貼,均以勞動合同約定和公司制定的有關工資構成及分配辦法的規定為準。第三十五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發放表上簽名。 公司將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上月工資應發放時間為次月20日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員工辦理完所有交接手續后次月20日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三十六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18、不低于嘉興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三十七條 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員工處罰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50%。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一)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二)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五)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扣款; (六)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七)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19、 (八)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九)員工請假而減發的工資;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三十九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工作條件。 第七章 社會保險與工傷認定第四十條 公司將根據規定為戶籍屬于城鎮的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并對戶籍屬于非城鎮的員工辦理綜合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承擔相應部分,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由公司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第四十一條 如因員工拒絕協助辦理社會保險而使公司無法完成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的,員工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當員工符合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的,公司向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但員工有配合20、辦理的義務。第四十二條 員工出現工傷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情形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員工傷亡,經勞動管理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員工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四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守則第四十四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區域,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牌或穿著工作服; (二)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21、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辦公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八)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 22、(十二)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九章 員工晉升制度第四十五條 員工晉升必須遵守如下原則(一) 入職需滿1年以上 (二) 需在日常工作中被證明對公司產生一定經濟貢獻且一年內無懲處記錄。(三) 晉升人員需提交晉升申請單,部門主管核準后交予人力資源部查驗是否有不符合晉升的記錄,后交予總經理簽核后方可生效。(四) 員工晉升后需進行工作述職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制度第四十六條 為增強員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第四十七條 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200元獎金,(二)記小功:每次加發300元23、獎金,(三)大功:每次加發500元獎金,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二)拾物不昧(價值三百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一)對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二)節約公司日常開銷,著有成效者;(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五)有客戶書面表揚信者第五十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24、行任務,確有功績者;(三)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一)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二)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三)服務每滿二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五十二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必要的懲戒。公司對員工的違規行為分別采用扣分和扣款兩種方式予以記錄,公司根據員工表現對員工進行警告、記過、記大過、解除勞動合同四種。第五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次給于警告,并扣款二十至五十元;第二次以上每次記過一次,并于每次扣除五十至兩百25、元。 (一)未請假缺勤者 (二)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三次或無故曠工一日的; (三)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四)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五)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留怪異發型者; (六)未經公司同意擅帶外人到工作區域逗留或推銷產品的; (七)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的; (八)在禁煙區吸煙或在公司區域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的; (九)違反公司規定攜帶公司物品離開公司區域的 (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區域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未經批準,私自換崗、頂崗、調班的; (十二)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的; (十三)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26、每次記大過一次,并扣款兩百至五百元:(一)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工作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二)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未超過一千元的;(三)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睡覺的;(四)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五)捏造請假理由或偽造有薪假期證明者;(六)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作秩序者;(七)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者;(八)當眾辱罵同事者;(十)私配辦公室及營業區鑰匙或私拉電線者;(十一)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客戶利益,影響公司聲譽者(經客戶投訴并經查證屬實);(十二)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三)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27、指導,多次(兩次以上含兩次)經勸說不聽的;(十四)連續無故曠工兩日的;(十五)違反工作或安全規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一千元以上的;(十六)因工作瀆職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一千元以上的;(十七)因違法被國家機關拘留(十日以內)的;(十八)其它損害公司利益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第五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作為其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扣款五百至二千元: (一)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三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五日或在勞動合同期間累計曠工達到七日的; (二)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三)故意或過失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兩千元以上的;28、 (四)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兩千元以上的; (五)觸犯國家刑事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六)造謠惑眾,挑撥事非導致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被破壞或以暴力、威脅手段迫使他人怠工或罷工者。(七)采取威脅、打罵等手段解決公司內部問題的;(八)嚴重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指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兩千元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達到四千元以上)者;(九)因違法被國家機關給與兩次拘留或一次拘留長達十日以上的;(十)上班時間賭博或在公司辦公場所賭博的;(十一)蓄意違抗公司或主管領導的合理安排或調遣,經書面通知仍拒不服從工作分配者;(十二)營私舞弊,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各種財務累計超過一29、千元的;(十三)管理人員因失職造成管理混亂,下屬員工多次(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現記過以上處分的;(十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的;(十五)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公司財產損失達一千元以上的;(十六)未經許可,經公司告知后仍在其它單位兼職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的(非全日制員工除外);(十七) 煽動怠工或罷工者;(十八)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九)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二十)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二十一) 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進入工作場所經勸阻不聽的;(二十二)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二十四) 參加非法組織者;(二十五30、)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定且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五十六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扣款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五十七條 對員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提交公司管理部門,再由管理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準后,由人事部向違紀員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員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三十日,特殊情況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第五十八條 員工對公司處理不服的,享有申訴的權利。申訴程序:首先向所在部門主管申辯事實與理由;如對所在部門主管的再次處理不服的,向人力資源部門31、申辯事實與理由;如對管理部的再次處理仍不服的,可向總經理申辯事實與理由,總經理作出的再次處理決定為本企業最終處理決定。第十一章 員工離職制度第五十九條 員工辭職應于辭職前至少三十日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第六十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六十一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第六十二條 員工離職時,該部門經理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一)審查其勞動合同;(二3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三)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四)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五)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第六十三條 員工離職時,人力資源部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一)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二)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三)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四)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第六十四條 離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一)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二)價值在五十元以上的辦公用品;(三)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及33、文件資料;(四)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第六十五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次月發薪日結清所有工資第六十六條結算工資時須扣除以下項目:(一)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二)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 (三)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結算手續。第六十七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三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第十二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第六十八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34、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第七十條公司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財務資料、經營項目、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第七十一條 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管理部主管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七十二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管理部主管批準。35、 第七十三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管理部主管指定接收人員,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第七十四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七十五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規定執行。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競業限制補償費以勞動合同或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為準。 第十三章 附則第七十六條 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修正案的方式補充或更新。第七十九條 本規章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并和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由公司辦公會審議通過,并張榜公布。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章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單位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