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普通員工聘用解職考核福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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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普通員工聘用、解職、考核、福利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公司另有規定外,均按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本公司除董事、監事外,均稱為本公司員工,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 第五條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第六條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2、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 第七條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 第八條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 第九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第二章任聘 第一條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二條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三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具有博士學位者。 2.具有碩士學位3、,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 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 格者。 3.國內外專科畢業,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4、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換保或離職后六個月內如發現有依規約應由原保證人負責的事項,該原保證人不得推卸其保證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5、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五章職務派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派免除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 第三條職務的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 第四條職務的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第六章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6、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七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第七章解職 第7、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 “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8、 第六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違反本公司規章,經本公司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雇者即予免職或解雇。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9、,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第八章服務守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除規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一)10、每月遲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 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 超過21次概以曠工3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過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第五條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11、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 第八條各級員工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 (二)對于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12、(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第九章交卸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的財物及事務。 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13、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