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開發公司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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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電開發公司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某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行為,使公司員工了解并正確執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假期制度。第三條 本制度制訂的原則是,充分考慮員工的各項福利和保障得到充分地滿足、以及公司支出的節約兩個方面。第二章 醫療保險制度第四條 公司醫療保險制度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的員工,包括在職員工和退休員工。第六條 公司按照成都2、市醫保局的規定,代表公司員工,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第七條 員工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在職員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在職員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員工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八條 公司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公司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員工繳費基數之和。公司按照繳費基數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3、療保險費。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構成。公司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本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計入個人醫療帳戶外,其余部分納入統籌基金。第十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計入。在職員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公司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在職員工個人醫療帳戶:(一)3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0.5; (二)35歲至44歲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三)45歲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5。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退休員工個人醫療帳戶:(一)退休至7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4、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4;(二)75歲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4.5。第十一條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和計息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 個人醫療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并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第十二條 附加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第十三條 員工的就醫和配藥。員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員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藥,也可以按照規定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員工的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診的,可以到當地醫療機構就醫。5、第十四條 員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員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員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后,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員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員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醫保局另行規定。本制度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員工,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第十五條 在職員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在職員工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制度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6、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職員工自負。(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職員工自負。(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7、部分由在職員工自負。(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由在職員工個人自負。 第十六條 退休員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退休員工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制度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2,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員8、工自負。(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9、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五)2001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并在之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10、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 第十七條 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員工在門診進行重癥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以下統稱門診大病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員工的,由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員工的,由統籌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員工自負。員工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11、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員工自負。第十八條 在職員工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在職員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起付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在職員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在職員工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職員工自負。 第十九條 退休員工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退休員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12、付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5;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8;2001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并在以后退休的,起付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平均工資的10。退休員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退休員工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 第二十條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上費用。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員工在一年內住院、急診觀察室留13、院觀察所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以及門診大病或者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員工自負。第二十一條 部分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支付。員工因甲類傳染病、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和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員工因工傷、職業病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關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由14、公司負擔。第二十二條 不予支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附加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予支付:(一) 員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二) 員工就醫或者配藥時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三) 員工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養老保險制度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障公司在職員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制度。公司養老保險制度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15、織和管理,公司和在職員工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員工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 在職員工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員工在本制度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制度實施后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在職員工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費由公司和在職員工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公司按上一月全部在職員工工資總額的25.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職員工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3%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上一年度全市在職員工月平均16、工資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基數。公司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與在職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公司和在職員工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繳納:(一)在職員工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在職員工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二)公司每月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本公司和在職員工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17、按核定數額如數繳納。第二十八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員工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二)公司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本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凡符合條件的退休員工,可以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領取養老金。第二十九條 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養老金可以終生領取。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已領完的,其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中支付。第三十條 在職員工、退休員工死亡后,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屬于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18、,可以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第三十一條 凡本制度實施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120。第三十二條 凡本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先按原辦法計算月養老金,再接個人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月養老金。增發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退休員工的繳費年限加上本制度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增發11%;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年相應增加1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16%。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按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乘上規定系數,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其養19、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系數120。第三十四條 退休員工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規定。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最低標準的,可以按最低標準發給。第三十五條 退休員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救濟金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十六條 在職員工與公司之間因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的,以及在職員工、退休員工或者公司與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第四章 失業保險制度第三十七條 公司失業保險制度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三十八條 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公司按照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20、職員工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第三十九條 繳費時間和方式。公司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員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公司按月代為扣繳。第四十條 公司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第四十一條 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公司與在職員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公司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O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21、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第四十二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四十三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22、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第四十四條 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23、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第四十五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四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第四十七條 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24、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一)應征服兵役的;(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第四十八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二)移居境外的;(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第四十九條 生育補助金。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第五十條 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25、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傷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O。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第五十一條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員工享受的標準確定。第五十26、二條 失業補助金。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一)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五十三條 扶持生產資金的領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27、產資金。第五十四條 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 24個月領取標準的 8O,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五十五條 失業人員退休。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五十六條 公司住房公積金制度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28、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員工及公司按照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公司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員工個人所有。第五十八條 員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公司有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員工有要求公司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公司有按照規定查詢、融通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第五十九條 公司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公司錄用員工,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公司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29、內,向受托銀行辦理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第六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員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員工、公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員工、公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執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標準。第六十一條 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公司為員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公司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第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二)離休、退休;(三3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員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員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員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員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第六十三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員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參照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第六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統一建設員工住房。公司按照規定購買的員工住房主要用于解決本單位員工住房困難。第六31、章假期制度第六十五條 假期類型。員工請假分為法定假期、帶薪年假、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及哺乳假期、考試假期、探親假和工傷假。(一) 法定假期除日常休息日外,公司按國家規定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有10天的法定帶薪假期:即:公歷一月一日(元旦節)農歷年初一、初二、初三(春節)公歷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勞動節)公歷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國慶節)(二) 帶薪年假凡在公司工作滿一整年的員工,均可依其在公司工齡的長短享受下列不同時期的帶薪年假:第24年,每年休假7天;第59年,每年休假10天;第1019年,每年休假15天;第20年及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1. 為使員工32、能有充分的休息時間,提取年假時不足一天的不予批準。2. 年假提取時應提前兩天申請方為有效。3. 因部門認為工作需要而年內無休假時,在年終按勞動法規定的假日加班計算薪金;如屬員工本人自動放棄者,公司不作任何補償。(三) 病假正式員工每年有 天有薪病假。1. 有薪病假只能當年使用,不得隔年使用。2. 不超過1天的有薪病假可不交醫院證明,但需要填寫病假申請;超過1天的有薪病假需有市區內區以上醫院醫生證明并填寫病假申請;超過2天的連續有薪病假除需有市區內區以上醫院醫生證明并填寫病假申請外,需經部門主任審查簽字,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方能作為病假處理;超過5天及以上者,需本單位總經理或分管副總審批。333、. 有薪病假之外的病假半天扣除當月應發工資的3%,病假一天扣除當月應發工資的6%。三天以內的病假由部門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由本單位總經理或分管副總審批。4. 病假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調換的工作,按勞動法和公司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 事假1. 員工若因本人或家屬有緊急私事待理,可申請適當期限的無薪假期。2. 無薪事假須在本人年假用完之后才能提出,否則須先休帶薪年假補足事假。3. 一般員工請假2天以內由部門主任批準;2天以上5天以內由本單位分管副總批準。4. 部門主任請假2天以上由本單位分管副總批準;2天以上5天以內由本單位總經理批準。(五) 婚假1. 達到法定婚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34、滿20周歲)的員工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序申請有薪婚假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雙方均為初婚的屬于晚婚,可申請有薪婚假15天。2. 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市)居住,公司員工需赴對方居住地結婚的,按兩地實際途中時間增加天數。途中交通費用由員工自理。(六) 喪假員工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子女喪亡,可申請有薪喪假三天。1. 如到外地辦理喪事按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用由員工自理。2. 其他親屬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的,按事假處理。(七) 產假及哺乳假期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女年滿24歲后初育為晚育),增加產假60天;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35、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1. 晚育的女員工休90天產假后,家中仍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報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再增加產假三個月(累計半年)。如子女六個月后,再繼續延長產假者,按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2.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給予包括往返路程在內的共計90分鐘的哺乳時間。(八) 考試假期對利用業余時間讀書進修的職員,只要所學專業與其現在所從事的工作對口,并附有學校會考日證明書,經部門主任同意,公司人力資源管理36、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給予期終考試(會考日)假期的全薪待遇。如屬離市區赴考,旅途往返的時間及一切開支,公司不作任何補助。職員須自行解決,公司只提供請假之方便。(九) 探親假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與父母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員工四年一次,假期20天,另按本單位所在地到達探親地的實際途中時間增加相應天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團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20天,另按本單位所在地與探親地的實際途中時間增加相應天數。探親假期間工資為基本工資。1. 享受當年探親假的員工,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2. 員工申37、請探親假,必須提前一周提交休假申請表。3. 探親假按照日歷的天計算。如遇星期休息日,公共假日與探親假日重疊的,則算作探親假的一部分而不延長。4. 員工探親假日期的選擇必須得到上級負責人的批準,且到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否則以曠工處理。5. 探親假當年一次性使用,未享受的天數自行作廢。所享受的探親假不足年假天數,可繼續享受年假。6. 已享受當年探親假的員工如未能為公司完成整年服務而離職,則多用的假日按日工資扣回。(十) 工傷假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治療或休養時間以醫院要求為準,待痊愈后回崗繼續工作。第六十六條 請假程序。(一)員工請假前應該首先填寫相應的“請假申請單”,將請假原因、日期等一一注明,然后履行其它必要手續。經相應負責人簽字批準后,將所擔任工作覓妥代理人,方可離崗,否則以曠工論。(二)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其他方法,迅速報告直接上級或由同事或他人代行請假,并于事后補齊請假手續。直接上級在接到員工的“請假申請單”后,應及時給予答復。(三)假期屆滿仍不能到崗工作的,應進行補假。假期屆滿不歸又未履行補假手續的,視為曠工。第六十七條 年度累計事假15天以上,病假30天以上,公司可根據情節將其留職察看或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