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廠勞動合同工資福利獎勵與處罰制度25頁.doc
下載文檔
1、洗煤廠勞動合同、工資福利、獎勵與處罰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工的招聘與錄用第三章 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制度第四章 員工基本要求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六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七章 工資福利第八章 社會保險與工傷認定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章 女職工及未成年工保護第十一章 安全與衛生第十二章 勞動爭議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2、第二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 職工的招聘與錄用 第四條 招聘 1、招聘原則:本公司不因國籍、種族、民族、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張、殘疾、婚姻狀況、性別、年齡、興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時受到任何歧視。 2、招聘渠道:一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關程序招募合格人員;二是煤礦向監管部門提交用工申請,統一3、至煤炭相關院校及職業技術學院(校)招工,由監管部門發派遣單到單位報到。 第五條 錄用 1、錄用原則 (1)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且須通過身體健康檢查。 (2)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身體證明。(身份證、就業證、暫住證、其它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勞動者。(4)公司不招收傳染病或精神病患者。(5)公司不招收未與其它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6)公司不招收經培訓無法勝任工作勞動者。(7)新進員工須經甄選,并經審查核定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8)新進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一致確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企業解除勞動4、合同,應當向員工說明理由;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天告知企業。(9)公司不錄用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人員。 2、錄用程序(1)應聘人員先至勞動用工人資科: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畢業證、三張一寸照片及原單位離職證明等;再填寫應聘登記表,勞動用工人資科對其進行身份驗證。(2)考試和面試合格后,由勞動用工人資科簽名。(3)勞動用工人資科簽名后,對新進職工進行職前教育、培訓。(4)組織身體檢查。(5)每個新進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 3、勞動合同簽訂及解除(1)勞動合同年限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期限。(2)合同試用期由企業根據合同期限依法確定。(3)勞動合同內容: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資待遇、社會5、福利、勞動紀律、合同變更、合同解除、調解仲裁等內容。公司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員工本人一份。(4)勞動合同應當在員工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員工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得錄用。合同一旦簽訂將對企業及員工都具有約束力。(5)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崗位工作,經公司及時核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離開公司。(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辦理手續便單方違約解除合同并造成損失者,應依法賠償責任。(7)如有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或者合同因客觀情況無法履行,但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時,公司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6、員工到期辦理退工手續。(8)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勞動用工人資科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9)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合同履行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4、職工個人申請礦內調動的,本人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到勞動用工人資科領取職工內部調動登記表,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注同意意見后,經分管礦長、礦長審批后,方可到勞動用工人資科辦理調動手續。第三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制度 第六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預防7、各類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條全礦各級領導干部對煤礦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支持。凡在本礦從事生產和建設活動的職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八條 礦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 第九條礦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負責編制安全培訓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批準的安全培訓計劃必須保證完成。 第十條對直接從事煤礦工作,特別是從事井下作業的所有人員,都必須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另外,下井參觀學習的人員,也必須學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8、關規程。 第十一條培訓對象具體指: 1、新進礦的工人; 2、特殊工種(瓦斯檢查工、放炮工、火工產品管理員、通風工、測風工、信號把鉤工、電工、變電工、金屬焊接工、金屬切割工、礦井水泵工、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皮帶機司機、刮板機司機、電機車司機、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綜掘機司機、礦山救護工、鑿巖機司機、空壓機司機、礦內機動車輛駕駛員、井下鉗工、高架工)的工人; 3、普通工種(除特殊工種以外的其它工種)的工人; 4、區隊長、班組長; 5、從事井下工作每隔兩年進行一次復訓的工人; 6、“三違”人員。 第十二條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 1、新進礦工人15天; 2、從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9、一年進行復訓的時間不少于10天;每月復訓時間不少于2天,并考試。 3、“三違”人員按安監處通報中的規定進行1-12個月不等的培訓。 第十三條新進礦工人學習本礦概況、新工人入井須知、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煤礦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礦山救護、創傷急救基本知識、煤礦安全生產十禁令、有關勞動者權利與義務問題、礦紀礦規與職業道德。同時學習礦井基本概況,有關綜采、綜掘、開拓、運輸、通滅、選裝、爆破、瓦檢、災害防治、勞動力組織知識,學習機電設備(重點為皮帶、刮板、絞車、采煤機、綜掘機、通風機、)的操作、維護、管理等知識。 第十四條特殊工種和普通工種及每10、隔兩年進行復訓的人員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指令及有關規定,進行礦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以及與本工種有關的規定,了解與本工種有關的事故注意事項,掌握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同時學習和掌握本崗位工種的操作規程,礦山救護、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能搶救、自救和互救;還要學習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應知應會知識。 第十五條管理人員和班組長要學習和掌握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井下災害的發生征兆、預防措施與處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統工程的管理知識。 第十六條“三違”人員的培訓重點要進行礦紀礦規、職業道德及愛礦意識教育,同時要列舉大量的與其違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進行警示教育。 第十七條緊密貼近11、礦情,實現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規范化。要按照“強制培訓、分級管理、考核發證、提高素質”的原則,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采用多種形式,靈活多樣地搞好安全培訓。組織安全培訓,可聘請礦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授課,也可邀請設備廠家、科研院校的專家進行新型設備的專題培訓,各基層單位也要經常組織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 第十九條完善教學手段,改進培訓方法。可采用課堂教學、實物教學、電化教學、現場實踐教學或模擬現場教學、以師帶徒相結合的多種培訓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訓效果。 第二十條學員必須遵紀守規,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尊敬老師,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準遲到12、,不準早退,不準曠課,愛護教學設施和公共財產。上課認真聽講,做好學習筆記。課間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吸煙、吃零食,不準睡覺,不準打手機,不準看報紙雜志,不準干其它與培訓無關的事。文明禮貌,保持教室內外整潔衛生,講究社會公德。 第二十一條學員必須按照培訓的時間安排,按時按班次參加培訓,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負責考勤。 第二十二條專、兼職教師都必須按照培訓時間提前準備教案,按時授課。培訓教師要為人師表,率先垂范,作風正派,品德高尚,正確對待學員,從嚴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二十三條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要建立職工培訓檔案,每次培訓結束,學員登記表、考勤表、考試卷一律整理備案。第四章 員13、工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條 員工行為規范 1、遵守國家法令,不做有損國家利益、民族尊嚴的事; 2、忠于職守,不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時刻維護公司的利益,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3、工作時應保持服裝、發式整潔大方得體; 4、生產過程中不允許吃零食、串崗或擅自離崗。 5、妥善保管辦公用品,桌面物品應保持整潔有序,下班前應將內部文稿妥善保管,防止遺失泄密。 6、防火、防盜,發現事故隱患或異常情況應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消除隱患。 7、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應做到每日清掃一次。 第二十五條 員工職責 1、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本崗位各部門的各項管理細則。 3、服從上級指揮,服從分配,服從調動,下級服從14、上級,不推諉,不頂撞上級。 4、按時完成自身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標,按規定時限完成任務。 5、嚴格按崗位操作規程操作,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6、愛護公司公物,辦公用具和生產設施、設備。 7、辦公管理人員上班時間不允許玩電腦游戲。 8、嚴格按公司作息時間上、下班進行面部考勤。 第二十六條 員工權利與義務 1、員工必須有愛礦如家的意識,關心和維護國家與企業的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擬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有不同意見或建議,可以在執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總經理提出(或工會組織提出)。 3、員工對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15、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4、員工依法組織或參加工會活動,任何人,特別是公司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撓或限制。 5、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三十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16、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并算作本企業的工作期限。 第三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17、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18、協議的; 第三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企業與職工可以在企業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職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19、的費用; 2、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有意識費用或雙方合同的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雙方約定的其他賠償損失費用。 第三十六條 非企業過錯,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職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賠償企業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 2、職工退休、退職的; 3、職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企業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20、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職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職工。第六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十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情況,在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條件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并保21、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企業安排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調休,如不能調休的,按員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二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加班加點 1、企業安排員工延長時間加點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 2、休息時企業安排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調休,如不能調休的,按員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 3、企業安排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加班費。 4、勞動用工人資科將加班申請表原件存檔并進行工時統計,同時將加班工時接近或超過預警加班工時的部門上報給分管礦長及總經理,以便及時得到安排或調整;對于超過3小時/天的加班以及連續7天工作的特殊情況,勞動用工人資科必22、須就加班原因、加班時間以及參加人數等進行詳細的文字備案。 第四十四條 員工的請假分為下列幾種,分別規定如下: 1、事假:因故需親自辦理,請事假,不給薪。事假由部門負責人核準,交勞動用工人資科備案。 2、病假:因病需治療或休養,應繳縣級以上醫師證明,全年合計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需住院治療,如病假達三十日后仍未痊愈者,得簽報申請,呈總經理核準),病假期間給薪(原工資80%并不低于晉中市最低工資標準80%)。 3、婚假:雇員在職期間結婚,有薪婚假3天,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可延長10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不得分次請假,例假日法定節假日應予扣除23、)。 4、產假:單胎順產給假90天(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產假2030天;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給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女職工給產假90天。晚育的(即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的初次生育),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以上均需醫師證明或出生證明,給薪;不可分次請假,例假日、法定節假日不扣除)。 5、喪假:職工在職期間因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喪亡,可請有薪喪假3天。繳驗死亡證明及關系證明,給薪。(可分次請假24、,以喪亡一個月內為限)。 6、工傷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主管簽證及縣級以上醫院之醫師診斷證明或依據工傷認定的結論,工廠得提供法定工傷醫療待遇(包括保持原工資待遇不變)及其它法定工傷保險待遇。 7、國家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法定節假日如遇周六或周日則順補假),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節3天:農歷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清明節1天;五一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 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 第四十五條 員工請假時,應于事前用書面申請請假理由及天數,向勞動用工人資科辦妥請假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中層領導需分管礦長、礦長批準簽字后方可離礦。但遇有急病25、或緊急事故,得請同事、家屬、親友以電話或當面報告單位主管,由單位主管代為辦理申請給假。第七章 工資福利 第四十六條 職工工資不低于晉中市每年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具體工資結構由企業依法制定。 第四十八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十九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第五十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五十一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26、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職工工資的20%。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十三條 企業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十四條 自用工之日起企業負責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井下職工意外傷害險;費用按照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標準繳納,員工費27、用由企業代扣代繳。 第五十五條 公司免費提供各類勞動保護用品并每年為職工進行身體檢查,并建立職工職業衛生檔案,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 第五十六條 公司將不定期的舉行一些活動來豐富員工們的業余生活,增加部門間的凝聚力,如技能競賽、運動會等。第八章 社會保險與工傷認定 第五十七條 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井下意外傷害險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五十八條 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或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企業在1個月之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傷殘醫療期內依法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等相關28、待遇,傷殘評定等級后,依法支付相關待遇。 第五十九條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的,企業將按工傷保險條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第六十一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六十二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處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關系四種。 第六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29、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5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六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30、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 4、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 1、在公司、煤炭系統及社會舉辦的各種技能比賽中名列前三名者。 2、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的。 3、擁有其它事跡,能作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實者,予以記大過或降級、解除勞動關系: 1、擅離職守、嚴重失職,致發生變故,致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2、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易燃及與生產公物無關的用品進入工作場所,不聽制止者。 3、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不聽從者。 4、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工作中飲灑或滋事者。 31、6、負責操作或維護之機器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損害公物,情節重大者。第十章 女職工及未成年工保護 第六十七條 禁止使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如有童工隱瞞身份進入工廠經發現將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并在征得其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依法給予可能的教育機會,并在其年滿16周歲后依法加以雇用。 第六十八條 公司不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九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十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公司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公司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32、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公司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七十一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公司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第十一章 安全與衛生 第七十二條為避免發生工作意外,員工皆須遵守所有工作標準、工作安全和工作衛生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消防安全規定 1、職工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標示有“禁止煙火”的區域。 2、嚴禁阻塞走火通道,嚴禁將任何物品堆放于電閘周圍。 3、不得在宿舍內私接電線,私自安裝電器等。 4、消防設施由單位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并33、及時更換失效設備。 5、在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撥打:火警119和急救120電話。 第七十四條安全管理責任與組織 1、所有各級主管都應為其部門負起安全教育、訓練與日常安全工作督導的責任。各部門如發生違規情勢或安全事故,各級干部都須受相同的處分。 2、公司設立安全衛生委員會,每月定期做安全檢查。如開安全會議,對所有有關工作安全、衛生安全、工作場地、消防、機械、水電、健康等管理作規劃與監督實行。第十二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五條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七十六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34、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八條本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七十九條本規章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和審議通過,并張榜公布。 第八十條本規章制度自下發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