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在職員工子女教育與福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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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公司在職員工子女教育與福利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福利委員會獎金學金辦法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在職員工及其子女繼續求學,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對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在職員工及其子女。本條所稱的子女依民法的規定。第三條 申請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學校為限,補習學校不予受理,凡品學兼優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檢附就讀學校簽發學期總成績單一份申請,如是子女應連同戶口謄本一份。 (一)大專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于70分。(二)高中組學期總平均2、分數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于70分。(三)初中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5分以上,操行70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于65分。但大專組每學期必修選修學分必須超過14學分以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比照高中組;四年級、五年級比照大專組辦理。第四條 申請期限每年分兩次接受申請上學期獎學金,逾期概不受理。(一)每一次自每年4月1起至4月15日。(二)第二次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第五條 獎學金金額:(一)大專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800元。(二)高中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200元,但就讀私立學校學生每學期限額5名。(三)初中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603、0元。第六條 前條第二項高中組就讀私立學校學生申請人超過5名限額時,其優先次序如下:(一)總平均較高者優先。(二)在職員工優先。(三)高年級優先。第七條 獎學金的審查應在申請期限截止后10天內審定,得獎人經本社審查決定后應公開公布,并通知得獎人7天內具領,逾期視同自愿放棄。第八條 本辦法經職工福利委員會審查通過,并報請主管官署核準后公布施行。福利委員會子教育獎助辦法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員工子女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對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務滿三個月以上,已繳納福利金在職員工,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學校就讀者為限。本條所稱子女依民法的規定。第三條 申請人必須檢附戶口謄本,及其子女就4、讀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學校證明書一份申請,在學證明書應載明科系年級,但補習學校不得申請。第四條 申請期限每年分兩次接受申請該學期子女教育獎助金,每人不得超過3名,逾期概不受理。(一)第一次每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二)、第二次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第五條 子女教育獎助金申請限額:(一)大專組每名每學期1000元,但就讀公費學校者不予獎助。(二)高中組每名每學期600元,但就讀公費學校者不予獎助。(三)初中組每名每學期300元。(四)小學組每學期200元。(五)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比照高中組;四年級、五年級比照大專組辦理。(六)夫婦同為本公司員工均享有申請權利時應擇5、定一人為申請人,不得兼領或重領。第六條 各社于申請期限截止后立即詳細調查并簽具意見,送由福利社主任核發,并報請福利委員會備查,如有虛報冒領款項者,除將其已領獎助金在申請人的薪津內如數扣回,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獎助三年。第七條 本辦法經職工福利委員會審查通過并報請主管機構核準后公布施行。二、公司員工子女教育補助金支給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訂定的。第二條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員工,有子女就學,并符合申領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補助。第三條 員工子女教育補助金每學期在注冊后申請,按肄業學校等級依下列規定金額申領。(一)肄業專科以上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700元整。(二)肄業高級中學或6、同等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700元整。(三)肄業中學或同等學校者每人每學期補助500元整。(四)肄業小學者每人每學期補助400元整。(五)肄業幼稚園者者每人每學期補助300元整。(六)員工子女就讀學校是以教育當局已立案者為限,已立案私立補習學校得比照辦理。 (七)職專前三年比照高中標準發給。(八)公費生或享有其他公費待遇者不予補助。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在本國境內取得戶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關系的子女為限。第五條 員工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并檢附學校在學證明書等證件,呈由各該單位主管查對后轉送人事主管單位轉呈核發。第六條 如配偶同服務在本公司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復。第七條7、 員工請領補助金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等現象之一者,一經查明除追回已補助金外并得移請懲處,其單位主管并受連帶的處分。第八條 申請教育補助費的員工每學年上學期的申請,應于9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為限,下學期則3月前正式任用者為限。第九條 本辦法經呈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三、營業、保養人員交通津貼支給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營業、保養人員因執行經常業務,確需以機車為交通工具并自備機車經總經理核準者,由公司按其實際服務日每月發給980元交通津貼。但無能力自備機車者得申請公司補助購備機車。由公司補助購備機車者每月發給交通津貼500元。第二條 前條交通津貼于每月5日發薪同時發給之。第三條 依本辦法支領交通津8、貼人員行車所需燃料費、保養修理費均應自理,不得向公司請領汽油費。除奉派遠途出差,其交通費得按員工出差旅費支給辦法核實支給外,概不得請領交通費。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公司補助購備機車補助款以16300元為限。申請人得在氣缸容量100CC至150CC范圍內購買機車。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公司補助購備機車以公司名義請領牌照,牌照稅及保險費由公司負擔該車使用期限為三年,使用滿三年該機車即歸申請人所有。第六條 依本辦法公司補助購買機車人員因調職無需機車為交通工具或因故離職者,除停發交通津貼外,所補助購備機車應一次繳清折舊殘值(折舊率為每月480元),但調職人員可申請分月攤繳至繳清為止。第七條 依本辦法公司補9、助購備用機車在未滿三年期限前若有遺失或損壞時應由申請人負賠償或修復責任。第八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購備機車人員應覓妥同事一人以上為保證人或鋪保,如申請人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現象而無法清償時應負連帶責任。第九條 本辦法呈奉總經理定實施。四、對外業務人員申請貸款 購買機器腳踏車辦法第一條 貸款對象本辦法對外業務人員因業務需要,向公司申請貸款購買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使用。第二條 申請對外業務人員需要申請貸款購買機車者,應填具“對外業務人員貸款購買機車申請書”(表9.5.1)及“切結書”(表9.5.2)呈經理核準后交總務部門。“對外業務人員貸款購買機車申請書”一式二聯,第一聯送會計部門存查,10、第二聯存總務部門憑以辦理請購、所有權登記、扣款及投保等事宜。第三條 貸款標準及償還方式機車統由公司采購,其貸款額以90cc為原則,如有超出部分由申請人自行籌款。機車款以無息方式貸與,每月由薪津內扣繳500元至全部繳清為止。第四條 所有權歸屬機車R 所有權登記予申請人,機車牌照申請書等附件則于辦理登記后由總務部門保管至貸款還清后發還。第五條 機車費用補貼標準因公使用機車其耗用的汽油、機油及修護(含折舊)費等按下列標準由公司補貼給使用人:1.每行駛150公里補貼1加侖汽油費。2.每行駛100公里補貼1公升機油費。3.每行駛100公里補貼70元修護(含折舊)費。第六條 費用申請方式機車使用人外出時應11、登記“外勤活動記錄表”一式二聯(表9.5.3)寫明去處送交主管,公畢(或翌日)填寫里程呈主管復核,于 每月底匯總計算費用。第一聯使用部門存,第二聯附“旅費報銷清單”請款并于翌月3日前送達會計部門。第七條 離職或職務變動的處理使用人于機車款付清而于中途離職時,應將尾款一次付清。如因職務變動再無外勤必要,其機車費用的補貼(含稅捐、保險費)應即停支,未付清的機車貸款仍應按月扣繳。第八條 違警事項的處理使用機車人員應遵守法令及交通規則,如有違罰款等情形,使用人應自行負責。第九條 保險費的負擔汽車保險費按公司支付補貼30%支給使用人,由使用人直接支付。(表9.5.2)切結書 借款人 因對外業務的需要,向12、本公司申請貸款 元購買機器腳踏車,愿遵照“對外業務人員申請貸款購買機器腳踏車辦法”的規定履行償還貸款之義務。如有違背時,保證人愿與借款人連帶負償還責任,并任由公司自其薪津或退職酬勞金扣取抵繳貸款。特立本切結書為據。 此致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住址: 所屬部門: 保證人: 住址: 所屬部門: 年 月 日 主管 申請人 本單一式二聯,外勤前填寫路線送交主管,公畢(或翌日)填寫里程呈主管復核,于每月底匯總計算費用,第一聯使用部門存,第二聯附“旅費報銷清單”請款,并于翌月三日前送達會計部門。五、員工福利委員會服兵役補助辦法 (一)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倡導節約,嘉惠應召服兵役的職工,特訂定本辦13、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職工,因應召服一年以上的兵役,得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 (三)本公司職工申請兵役補助費,其給付標準如下: 1.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補助500元。 2.服務二年以上者補助1000元。 (四)申請服兵役補助費,應由申請人于接獲征集令后,填具申請書,連同征集令復印件一份,送請公司人事管理單位證明年資后提送職工福利社核領。 (五)本辦法經本會會議通過后施行,修改時亦同。六、下腳料處理辦法 (一)本公司變賣下腳料時,悉依本辦法處理。 (二)所謂下腳,系指不列入財產目錄的消耗品,經使用后殘余廢料及購進財產時的包裝物,如未經計入成本者或廠中經過制造過程所殘余的廢料,本廠已14、無用途尚可資為他用仍能變賣之物。(三)本公司有關單位欲變賣下腳料時,應填“下腳料變賣申請單”一式三份,呈請該部經理核準后,交給總務變賣。(工廠由倉庫組負責變賣)。但金額超過5000元以上者,須經總經理核準。(四)每次變賣金額超過2000元以上時,須有二家以上估價,以采用最高者為原則。但本公司內的買賣不在此限。(五)公司或工廠變賣下腳時,應通知稽核及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六)變賣下腳料時,會同人在申請單上須填購買人姓名或商號名稱及變賣金額并簽名后一份交給變賣單位留存。(七)下腳料變價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并先以“雜項”附申請單一份收入列帳,另一份申請單交福利委員會。于每月底提撥40%給職工福利委15、員會當為福利金。(八)本辦法經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七、員工借書辦法 (一)為便于圖書的管理并使其能在短期內更廣泛地借閱于各位同仁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二)向圖書室借閱書籍雜志者,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則。 1.凡欲借閱本圖書室書籍、雜志者,應先向管理人員登記并取書。 2.定期性報章雜志,原則上于次日歸還,月刊則可于兩日內歸還。 3.一般書籍均須在一周內歸還;逾期者須請續借一次但不得轉借他人。 4.每次每人限借雜志一本,書籍二本,期限已至而未歸還者,不得再請求借書。 5.離職時,必須還清所借書籍、雜志。 6.對于所借的書籍與雜志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嚴重損壞等情形,須負責賠償。 (三)本辦法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