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子公司高層績效考核及激勵兌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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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屬子公司高層績效考核及激勵兌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集團的管理運作機制,提高集團管理效率,提升子公司的管理水平,保證集團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集團公司對子公司高層(包括子公司副總以上高層管理人員)實行全方位的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年薪制激勵。第二章 考核體系第二條 每年初由子公司總經理為代表的經營層與集團簽署子公司年度經營責任合同,子公司高層根據年度經營目標,按季度進行分解,對所有子公司高層季度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一) 子公司高層季度考核1、 季度個人工作述2、職報告(權重10%)每季度以書面報告,約定模板的形式,對本人季度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并對目標達成情況作為偏差分析,以及下階段主要工作思路、計劃等,以主觀性為主。此項考核工作,對于子公司正職由集團分管領導考核,對于子公司副職由集團分管領導與子公司正職共同考核評分,權重比例為3:7。2、 季度BSC經營指標考核(權重60%)根據年度子公司的經營責任合同,每個季度初被考核者與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對本季度目標進行研討分解并確認,季度末根據預先設定的目標進行考核,考核指標根據BSC的設計框架,主要分為財務、客戶、內部流程、學習/成長四個方面指標,以量化考核為主。此項考核工作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組織。3、 3、季度能力態度評議指標(權重10%)評議指標屬于能力態度指標,是指無法通過數據收集來計算、只能進行人為判斷的定性指標。能力態度指標包括:創新能力、服務意識、團隊精神、領導能力、學習能力,以主觀性為主。此項考核工作,對于子公司正職由人力資源中心、集團分管領導考核,權重比例為5:5,對于子公司副職由人力資源中心、集團分管領導與子公司正職共同考核評分。權重比例為2:2:6。4、 季度重大管理要項考核 (權重10%)每季度對本人要完成的重大任務、項目及其他階段性工作任務進行考核,也包括加分項、扣分項與否決項工作約定等,以主觀性為主。此項考核工作,對于子公司正職由集團分管領導考核,對于子公司副職由集團分管4、領導與子公司正職共同考核評分,權重比例為3:7。5、 季度集團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核(權重10%)根據集團職能部門的分工,每季度根據被考核者的工作情況、與集團職能部門的配合情況及其他相關業績情況,由集團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綜合評價,以主觀性為主。此項考核工作,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組織,通過下發集團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評表,經匯總打分后,計算得出考核成績。(二) 子公司高層年度考核集團對高管層的年度考核不另外單獨進行,與當年四個季度考核成績和所在子公司年度經營責任合同成績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說明如下:1、 個人最終年度考核成績(子公司總經理)考核得分=四個季度個人考核平均分*40%+年度子公5、司經營責任合同目標考核*60%2、 個人最終年度考核成績(子公司副總經理(總助、總監)考核得分=四個季度個人考核平均分*60%+年度子公司經營責任合同目標考核*40%第三章 考核流程說明第三條 每考核季度初的考核目標設立每考核季度初,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組織被考核子公司的所有高層管理人員,按照簽定的子公司年度經營責任合同,對本季度的工作目標進行分解,并以雙方績效面談的形式,共同商定本考核季度的業績指標考核表。具體包括:季度BSC經營指標考核表與季度重大管理要項考核表。第四條 每考核季度末的績效評估每考核季度結束后,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組織被考核子公司的所有高層管理人員,按照本管理辦法,進行季度績效6、評估與面談,具體說明如下:(1)、由被考核人提交季度個人工作述職報告,對于子公司正職由集團總裁考核,對于子公司副職由集團總裁與子公司正職共同考核評分,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與分數匯總。(2)、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根據本管理辦法,組織各相關部門,對被考核人的其他項目考核,并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與分數匯總。具體包括:季度BSC經營指標考核表:此項考核工作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組織。季度能力態度評議指標表:此項考核工作,對于子公司正職由人力資源中心、集團總裁考核,權重比例為5:5,對于子公司副職由人力資源中心、集團總裁與子公司正職共同考核評分。季度重大管理要項考核表:此項考核工作,對于7、子公司正職由集團總裁考核,對于子公司副職由集團總裁與子公司正職共同考核評分,權重比例為3:7。季度集團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核表:此項考核工作,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組織,通過下發集團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評表,經匯總打分后,計算得出考核成績。第五條 每季度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根據各子公司高管的以上五項工作業績的匯總情況,綜合指標得出被考核人的季度考核成績。第六條 每年度由集團董事會根據子公司的年度經營責任合同的目標完成情況,再對被考核人最終年度考核進行評分。第四章 績效考核的相關表格第七條 績效考核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表格有以下一些:附件1、季度個人工作述職報告模板及評分標準附件2、季度BSC經營指標考核表(8、各子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附件3、季度能力態度評議指標表附件4、季度重大管理要項考核表(各子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附件5、季度集團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核表第五章 激勵兌現辦法第八條 為了對經營者進行有效激勵,必須把經營者的收入與集團或子公司的考核結果緊密聯系起來,為保證公司業績持續穩定地增長,年薪制的考核周期為三年。具體激勵兌現辦法如下:經營者年薪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風險抵押金三部分組成,兩部分比例為5:3:2。集團總部及各子公司的高層經營者的年薪總額根據市場情況與公司實際業績,由集團董事會研究確定。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按月度平均發放。績效年薪:績效年薪主要根據本經營責任9、書、半年度述職等情況確定。風險抵押金:為保證子公司高層的可持續穩定經營,每年從年薪中留存一部分作為風險金,三年經營周期期滿,財務審計終結確認經營狀況屬實后兌付。第六章 其他約定第九條 集團公司負責對管理制度的建設實施,并對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不定期地進行審查評估,以確保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規范有序的管理;第十條 集團統一管理和委派財務人員,組織會計核算,嚴格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保證內部會計信息的透明和準確;第十一條 實行重大事故否決制。考核期內,由于安全防范不夠、管理疏忽造成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含交通事故),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取消全年績效獎勵。第十二條 考核期內,子公司有關責任人因不勝任工作被解聘或自動辭職等離開工作崗位的,不享受本考核獎勵。第十三條 公司因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本績效考核辦法無法繼續實施時,自該資產重組等事項發生之前的經營業績可以先行審計確認后兌現獎勵。第七章 附則第十四條 公司總經理及總經理經營班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本著對集團公司負責的原則,履行對公司的誠信和勤勉義務。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集團公司總裁批準后發布執行,集團總裁辦公室負責制訂、修改并解釋。此前有關集團公司對控(參)股公司管理的規定,凡與本制度有抵觸的,均依照本制度執行。第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