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績效考核及紀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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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442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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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績效考核及紀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 績效考核的目的: 績效考核的目的是使上級能夠對部下具有的擔當職務的能力以及能力的發揮程度進行分析,做出正確的評價,進而做到人盡其才,客觀合理地安置組織成員,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績效,亦是對員工職務的調整、薪酬福利、培訓及獎金核定的重要依據,明確員工的導向,保障組織有效運行,給予員工與其貢獻相應的激勵。二、 考核范圍:公司全體員工(進入公司不滿3個月者或者未轉正者不參加月度、年終考核)。三、 考核原則:3.1 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考核制度規定的內2、容、程序與方法為準繩;3.2 考核力求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來進行。四、 考核公式及其換算比例:4.1 績效考核計算公式=KPI績效(50)+360度考核(30)+個人行為鑒定(20)4.2 績效換算比例:KPI績效總計100分占50;360度考核總計100分占30;個人行為鑒定總計100分占20。五、 績效考核相關名詞解釋:5.1 績效考核:為了實現第一條規定的目的,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對員工品性、業績、能力和努力程度進行有組織的觀察、分析和評價。5.2 KPI(Key performance index):即關鍵業績指標,是通過對組織內部某一流程的輸入端、輸出端的關鍵參數進行設置、取樣、計3、算、分析,衡量流程績效的一種目標式量化管理指標。5.3 360度考核:是一種從不同層面的人員中收集考評信息,從多角度對員工進行綜合績效考核并提供反饋的方法,考評不僅有上級主管,還包括其他與被考評密切接觸的人員。5.4 個人行為鑒定:是指被考核者,在日常工作中,違反公司相關考勤、培訓、工作流程等規章制度而被處罰分數或者有建議性提議、突出性表現而被獎勵行為的結果。六、 績效考核指標及細則KPI績效根據部門工作性質和內容制訂,每個被考核人有10項考核內容,總分為100分,根據工作權重分別計分。占績效考核總分的比例為50。6.1主管級以下人員,在360度考核中分數,為部門管理類人員的平均分。6.2個人4、行為鑒定考核6.2.1個人行為鑒定考核總分為100分6.2.2遲到、早退一次每次扣除2分6.2.3曠工半天每次扣除5分依次類推.6.2.4忘記打卡每月3次以上(含)每次扣除0.5分6.2.5警告、記小過、記大過、每次分別扣除5分、10分、20分6.2.6嘉獎、記小功、記大功、每次分別獎勵10分、20分、40分6.2.7提出合理化建議且被公司采納并經實踐證明確實有益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6.2.8無故不參加公司舉行的會議、活動、培訓者一次扣除5分依次類推。七、考核時間:7.1 月度考核:次月的第1個星期考核上個月的績效,7個工作日內結束。7.2 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的第2個星期考核,7個工作日5、內結束。八、考核等級/比例:8.1個人績效津貼比例:8.1.1 普通員工:占個人總工資結構的10;8.1.2部門經理: 占個人總工資結構的30;九、年度考核規定及薪資提升標準:9.1 年度考核是調整員工下年度工資水平,頒發年終獎金的依據9.2 進入公司不滿3個月及未轉正者不參加年終考核。十、考核紀律:10.1 上級考核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上級領導不負責或不公正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扣除當月績效獎或扣分處理。10.2 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組織,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極應付,將給予扣分甚至扣除全月績效和崗位津貼。10.3 考核工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完成。10.4 弄虛作假者,考核者與被6、考核者的績效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十一、考核仲裁:11.1 為保證考核的客觀公正、持續改善考核方法,特成立考核小組,人員為總經理、各部門經理及人事行政專員。11.2考核小組負責處理以下事務;A、對考評人的監督約束B、考核投訴的處理;C、討論并通過各部門設定的績效考核指標;D、每半年檢討考核制度,視情況修訂考核制度及指標。11.3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持有異議時,可在績效面談結束之后的三天內向考核小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11.4考核小組接到被考核人的仲裁申請后,在接到申請的第5天組織考核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審。十二、績效面談12.1績效面談是提高績效的有效途徑,各部門主管負責在考核結束后一星期內安排最差員工的單獨績效面談,并在考核結束后的10內將面談記錄原件交到人事行政部,部門留存復印件。12.2績效面談的內容詳見考核表背面的績效面談表,面談記錄的內容將作為員工下一步績效改進的目標,培訓安排的參考。十三、本辦法執行初期每半年檢視討論一次,以后視實際執行需要修訂,考核小組總結討論后交人事行政部負責修訂,呈報總經理審核后批準執行。十四、本辦法的解釋權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十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