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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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5396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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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效能建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務質量,建立激勵競爭機制,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一、考核小組為保證考核工作順利進行,成立由管委會主任任組長,紀工委書記、常務副主任任常務副組長,其他班子成員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及紀工委委員為成員的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綜合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綜合部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督查與考核記錄工作。二、考核對象園區機關內部在崗人員(含合同聘用人員)。三、考核內容考核內容包括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2、規章制度執行情況。1、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工作目標是指園區針對各部門實際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包括征地拆遷任務、招商引資任務、年度融資額、基礎設施投資完成額等(詳見年初下達任務一覽表)。目標完成情況是指年度目標任務推進情況、月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及臨時交辦重要工作辦理情況。2、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執行園區各項規章制度情況。四、考核分值與績效獎勵基數1、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工作目標任務90分、制度執行1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級別,得85-100分(含100分以上)為A級,為完成目標任務(超額完成目標任務按百分比計算獎勵),全額享受績效獎勵;70-84分為B級,按50%享受績效獎勵;3、70分以下視為未完成目標任務,不享受績效獎勵。2、績效獎勵基數為:部門主要負責人20000元/年,部門副職16000元/年,一般工作人員12000元/年。計算方法為對照考核結果級別規定,以個人績效獎勵基數乘以得分比例即得實際績效獎勵。五、參考依據與考核形式1、工作目標考核以年度考核為主。由考核領導小組依據各部門年度目標任務、月工作計劃及臨時交辦重點工作等完成情況,對各部門作出綜合考核,提交主任辦公會研究評定。2、制度執行情況由考核領導小組根據日常督查與不定期抽查情況相結合統一考核。部門內部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參照部門綜合評定結果確定初步績效獎勵,再由分管領導、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綜合部結合個人日常工4、作表現組織考核,并確定年終最終績效獎勵。考核結果統一報考核領導小組審核。考核最終結果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認可后提交財務部執行。六、評分辦法(一)工作目標(90分):按照園區年度工作整體安排,每年1月份對各部門上年度序時工作目標、月工作計劃及臨時交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受客觀因素影響,不能如期完成任務的,視具體情況延期,在延期內完成的,視同完成任務;超額完成任務的,按超額比例加分,最多加5分。(二)制度執行(10分):請事假每天扣2分,請病假1天扣1分,遲到1次扣1分,早退1次扣3分(提前30分鐘以內離崗算早退),曠工1天扣5分,每周不定期抽查2次,無故脫崗一次按曠工一天計算。考勤情況每5、季度一公布。工作時間上網游戲,發現一次扣2分;辦公室衛生狀況差,責令整改后3天內不改進,進而影響園區形象的,每次扣2分;未經調度私自出車一次扣2分,違紀用車的一次扣5分。私自出車、違紀用車出現事故的,扣10分,屬聘用人員的予以解聘。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每發現1次扣2分;項目申報不及時,發生一次扣2分;招商服務不到位,影響企業進駐,發生一次扣2分;征遷政策宣傳不到位,影響工作進度的,發生一次扣2分。上述日常考勤考核扣分累加計算,基數扣完,從總分中扣除。(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當事人不得參加年終績效考核,不享受績效獎勵。(1)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情節惡劣或被通報批評的;(2)一月內累計請病(事)6、假超過10天或無故曠工(脫崗)達3天的,累計曠工(脫崗)達5天的;(3)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怠工導致部門工作被投訴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4)因工作失誤被上級部門問責的。七、其他推行績效考核,涉及園區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政治任務。分管領導與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部門內部具體工作考核結果負責,考核領導小組對整體考核結果負責。考核主體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定性和定量評定。績效考核季度測評辦法為激發園區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獎優罰劣,根據園區績效考核辦法(蚌銅管20132號文件)規定,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園區機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季度測評工作試行辦法。一、考核時間:原則上每季度7、的最后一個月月底安排進行本季度的績效考核測評工作。二、考核范圍:園區機關科級及科級以下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投資公司聘用人員。三、考核方式:考核測評實行百分制,分“領導評價”和“被測評對象互評”兩塊進行。綜合評分領導評價占40,被考評對象相互測評占60。“領導評價”為園區領導對參加考核人員的制度執行、工作目標完成、現實表現等實事求是地作出相應分數評價;“被測評對象互評”為被測評對象之間根據日常工作實際進行相互測評。綜合部根據測評結果匯總考核人員考核分數、等次,報園區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后,提交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確定最終考核結果,綜合部將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對象,同時交財務部兌現績效。有下列情形之8、一的,不得參加績效考核,不享受績效獎勵:(1)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情節惡劣或被通報批評的;(2)一月內累計請病(事)假超過10天或無故曠工(脫崗)達3天的;(3)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怠工導致部門工作被投訴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4)因工作失誤被上級部門問責的。四、考核結果:1、根據園區績效考核辦法規定的績效獎勵基數和具體測評分值按季進行兌現。2、公務員、事業編人員及聘用人員崗位責任制考核年度優秀指標控制在相應被考核對象的15%以內,按四個季度測評平均分值由高到低排序確定。3、考核等次分A、B、C三個級別,其中A級100-85分,按照考核指標的100%兌現獎勵;B級84-70分,按照90%兌現;C級9、70分(不含70分)以下,按照80%兌現。具體等級由綜合部負責匯總排序。4、連續兩年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的,屬公務員、事業編人員予以調離,屬聘用人員予以解聘。五、本辦法由綜合部負責解釋。考勤制度為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和工作紀律,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園區管委會全體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第二條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班時間按照早上8:30上班、12:00下班,下午2:00上班、5:00下班執行。遇節假日調休,按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實行上下班簽到考勤制度,考勤簽到采取指紋識別的形式。第四條每天實行三簽到,即上午10、上班、下午上班及下午下班三次簽到。上午上班簽到截止時間為8:35,下午簽到截止時間為2:05,超過規定時間簽到的按遲到處理;提前簽到的按早退處理;未簽到的,按曠工處理。第五條綜合部負責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紀工委負責考勤監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凡抽查到有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相關人員。第七條工作人員外出工作、辦事,原則上應先簽到后再外出,如有特殊情況外出不能簽到的,應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綜合部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外出完畢后,要及時簽到,未簽到的視為缺勤。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綜合部。到外地出差或經批準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學習、辦理事務等公務活動,應11、事先到綜合部備案登記,特殊情況的可電話聯系綜合部,由綜合部登記備案,否則按曠工處理。第八條工作人員因私外出不能按時簽到的,應按照審批權限,事先向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請假,并說明返回時間,批準同意的,由綜合部予以登記,外出完畢后要及時參加簽到,未簽到的,按曠工處理。第九條到外地履行公務和辦私事期間,需要延長時間但本人不能辦理延期手續的,按照審批權限電話報告,批準同意后,報綜合部備案,并在上班后1日內補辦延期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第十條上班時間未經批準外出辦私事的,一經發現,按時間長短,記曠工天數,半天以內的記半天,超過半天的記一天,依次類推。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曠工:(一)12、無故未簽到考勤的;(二)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三)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得批準逾期不到崗的;(四)不服從工作安排或不按時到崗工作的;(五)可定為曠工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工作人員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次或曠工半天的,由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分別對其談話,并做出書面檢討;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5次或曠工1天以上的,部門負責人及其本人做出書面檢討。第十三條工作人員遲到、早退、曠工的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元、曠工半天罰款20元、曠工1天的罰款50元,罰款直接繳納現金,財務部負責收取,不按規定繳納的從工資中扣除,罰款存入園區賬戶。第十四條工作人員當年連續曠工113、0天或累計曠工超過15天的,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不稱職)等次,不得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第十五條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辭退。第十六條綜合部負責將考勤情況每周公布一次,并做好存檔備查,作為單位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懲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第十七條考勤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制度,發現弄虛作假、不負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做出書面檢討。第十八條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銷假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園區人員考核管理嚴14、肅工作紀律,規范請銷假行為,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園區管委會全體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第三條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后銷假、嚴格管理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的原則。第四條請假應以書面請假為準,特殊緊急情況來不及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請假,后補辦請假手續。第五條請假類別:帶薪年休假、事假、婚假、探親假、產假、病假、喪葬假、工(公)傷假等。第六條婚假、產假、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結合實際,按照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辦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確需陪護的,可請事假。第八條因病15、(因公除外)經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認為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請病假,審批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因工(公)受傷,經醫院診斷證明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請工(公)傷假,工傷假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第十條工作人員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請喪葬假,假期為3天。第十一條病假、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照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申請帶薪年休假的按照固鎮縣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請假審批權限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工作人員請假15天以內的(含公休日),按以下權限審批。病假:病假憑醫生證明一天以內的須經分管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因急診來不及請假16、時,應及時以電話等方式說明情況,并在事后補辦請假手續。事假:班子成員因私請假,由主要領導批準。部門負責人因私請假,一天內的,由分管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的,需經主要領導批準。工作人員因私請假,半天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一天內的,由分管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的,須經主要領導批準。請假采取書面的形式,經批準后報綜合部備案。確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不能書面請假的,可先通過電話請示部門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報綜合部備案,事后須及時補辦書面手續,未按上述手續辦理的將按曠工處理。(二)工作人員請假15天以上的,按照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審批人應當認真審查、審核17、請假人提出的依據是否真實,要求是否符合規定,同意請假的,應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假期,并簽署意見。第十五條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準離開工作崗位的,請假期滿未按規定續假或續假未獲得批準逾期不到崗的,均按曠工處理。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開具假醫療疾病證明請病假的,按曠工處理,并追究其紀律責任。第十七條綜合部負責請銷假的登記、備案,作為考核、獎懲、評先評優的依據。第十八條紀工委負責請銷假制度的監督,綜合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發現請假未辦理手續的,按照考勤制度規定,確定曠工時間,并給予相應處罰。同時,依據審批權限給予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相同的處罰。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綜合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18、布之日起施行。車輛管理制度為加強車輛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條本著“高效節儉、保障重點、有利工作、降低成本”的原則管理使用車輛。第二條車輛由綜合部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實行派車單和派車登記管理。第三條公務用車重點保障領導班子參加會議、部門公務活動、重要接待活動、外出招商、重點項目與工程管理,應急事務、突發事件處置及其他重要事務用車。第四條工作人員辦理園區內事務、下企業等,除陪客商及應急事務外,原則上不派車。第五條工作人員到蚌埠市內辦理公務的,須履行審批手續,由用車人填寫出車登記表,綜合部根據車輛出行情況,統籌調度,盡可能的集中辦理,降低車輛運行成本。第六條節假日、雙休日19、等非工作時間車輛一律入庫停放,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時入庫的,需經綜合部登記備案事由,并報分管領導同意,可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第七條保證正常的值班用車,夜間及節假日值班,固定一輛值班用車,用于處理突發事件及應急事務,原則上車輛不準出園區,確有公事需到園區以外辦理的,要報經主要領導同意,綜合部備案并出具派車單,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期間發生事故等一律個人承擔。第八條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非駕駛人員駕駛公車。第九條駕駛員一律按照綜合部通知出車,非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安排駕駛員擅自出車。公務車輛原則上采取專車專人駕駛,特殊情況可經綜合部統一調度人員駕駛。第十條所有公務車輛燃油采取集中統一管理。由綜合部會同財務部20、共同建立加油卡,由綜合部人員陪同駕駛員憑卡加油,加油要記錄時間、金額及車輛行駛里程等,計算出油耗備查。駕駛員不得自購油料,因特殊情況來不及憑卡加油的,須通知綜合部備案,加油票據未經綜合部審核的,一律不予報銷。第十一條車輛維修、保養原則上定點維修;由駕駛員提前填寫申請單,經綜合部審核,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由綜合部安排一名工作人員陪同維修、結算。未經同意私自維修的,所有費用駕駛員個人承擔。第十二條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把車輛交他人駕駛,未經批準擅自出車的,造成后果一律由用車人和當次駕駛人(員)承擔。第十三條未經批準,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或辦私事,一經發現立即待崗處理。因此引發的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第十四條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到遵章守法,文明駕駛,不酒后駕車,不違章行車,不亂停亂放。造成違章由駕駛員全權處理,費用自擔。要定期做好車輛維護、保養工作,確保車輛不帶病上路,要時刻保持車輛清潔。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本制度綜合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