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總公司辦公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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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6455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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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總公司辦公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績效考核管理制度1、總則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價員工的工作績效,激勵其不斷改善工作效果,圓滿完成公司的經營目標,特制定本制度。2、績效考評辦法2.1 適用于總公司辦公司員工;2.2 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三方面進行考核評估,建立績效考核考評檔案,作為工資發放、薪資調整、崗位聘用與晉升的重要依據;2.3 考評分為季度考評、年度考評;2.4 因完成公司計劃外臨時安排的工作,影響了月計劃工作的完成,考核、考評時應酌情正確處置。3、績效考2、評對象3.1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和因病、因私、因傷缺勤者,但不包括自然月內出勤未達15個工作日者。;3.2 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就職新崗位超過1個月參加新崗位考評,反之則回原崗位進行考評。4、季度考評程序公司按1、2、3、4四個季度對部門及個人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季度初擬定工作計劃,季度結束后整理工作總結,采取先部門、后個人的程序進行考核,在部門整體績效水平之中考核個人績效4.1對部門的考核程序4.1.1. 考評小組:由行政副總帶隊,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組成;如遇工作繁忙無法脫身的情況,在經行政副總批準后,允許部門候補人員代理;被考評部門組員采取回避原則;4.1.2. 考評時間:每季度最3、后一月中旬開始,下一次周例會增加績效評議議程,對績效有異議的部門可當場溝通;4.1.3. 考評流程:4.1.3.1. 檢查小組根據被檢查部門績效考核表(詳見附件)逐項檢查,根據實際情況打分,最后匯總得出總得分(100分滿分)換算出部門績效系數(詳見各部門附表);4.1.3.2. 檢查小組提出整改意見,行政人事部或品牌部監督執行;4.1.3.3. 部門的績效系數作為部門經理(部長)績效系數換算工資發放。檢查考核得分對應績效系數100-95分1.394-85分1.184-75分1.074-60分0.960分以下0.74.1.4. 部門考評獎懲除績效工資浮動外,考核中排在第一位且分數高于95分的部門4、經理(部長)從下個月開始,工資晉級1級,獲得一個員工工資晉級名額;考核中排在第二位且分數高于90分的部門獲得一個員工工資晉級名額;考核中排在最后一位且分數低于70分的部門經理(部長),降一級工資;部門檢查考評60分以下,部門經理(部長)降為普通員工,薪資等級從E2開始,并在公司通報批評。4.2對個人的考核程序4.2.1考評時間:在部門績效考核之后開始4.2.2考評指標:考評指標按試用員工、普通員工、業務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分別確定(詳見附表)。4.2.3考評程序:4.2.3.1. 組長級別以上部門經理(部長)以下員工采取自評、直接下級評分與直接上級領導審核打分的方式進行,采用管理人員表格,5、考評權重比例為:上級占總評的70%,下級占總評的15%,自評占總評的15%;4.2.3.2. 普通員工采取自評、同級評分與直接上級領導審核打分的方式進行,考評權重比例為:上級占總評的70%,同級占總評的20%,自評占總評的10%;4.2.3.3. 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掌控本部績效系數分布,原則上,部門每個人的績效系數平均數不能超過部門績效系數,如有特殊情況,呈交情況說明由總經理批示;4.2.3.4. 如果自評、審核打分與其他評分(同級或下級)任意兩項的差距在12分以上,則由行政人事部介入調查,并附專題報告呈交分管副總批示。4.2.3.5. 副總經理由總經理直接考核;4.2.3.6. 員工如有績效公6、平性等懷疑,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由行政人事部和品牌管理部立案調查,調查結果呈交書面報告至總經理批示。4.2.4績效工資計算:抽取基本工資的30%部分作為績效浮動工資,根據員工的每季度績效考評情況核發。等級分數系數A+1151.3A110A1151.1B96B1101.0C85C960.9D850.7每季度前兩月公司不扣除基本工資中的績效部分,進行全額發放;每季度最后一月,在季度績效考核之后,補發績效工資,并在當月工資中以多發少扣的形式體現。5、年度考評程序5.1部門年度考評將每個部門1、2、3、4四個季度的績效考評分數相加得到年度績效總分,并按順序排列,作為年終評比及年終效益獎頒發的依據之一。5.2個人年度考評將每個人四個季度的績效考評總和的平均值作為年度績效總分,并按順序排列,作為年終評比及各類獎項頒發的依據之一。平均分相等時總分高的排在前。5.3年度考評獎罰年度總分排名第一且平均分高于95分的部門,部門經理(部長)工資額外晉級1級,額外獲得一個員工工資晉級名額;員工年度總分排名第一,且高于110分,工資晉級2檔。附件:各部門及相關人員考核表格。附則:第一條 本細則由行政人事部制定,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第二條 行政人事部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此細則進行修訂調整。第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