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出勤請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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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679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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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出勤、請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2020年公司員工制度范本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2、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3、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第三條、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日及紀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第四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星期調整次。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風險提示: 企業在必要的時候安排員工加班,最好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4、工資,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工資基數是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時的爭議焦點,所以建議企業明確工資基數的計算標準。 另外,建議企業在發放加班工資的時候最好有相關備注,做好與基本工資的區分,以明確企業確實支付員工加班費。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5、。第八條、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年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五)產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6、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第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7、額。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第十三條、曠工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天照每天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天,即扣發該項獎金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工作滿8、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二)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三)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四)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十五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