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考勤假期及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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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686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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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考勤、假期及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企業員工考勤制度模板一、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企業各部門工作有序進行,提高員工工作效率,促進企業規范化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勤制度。第二條 考勤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嚴格化,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保障,是圓滿完成任務的基礎,是提高員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級部門、各級領導都必須把考勤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基礎,嚴格管理,嚴格落實。第三條 全體員工應自覺維護辦公秩序,嚴于律己,相互監督,確保考勤工作落到實處。第四條 本制度是對全體員工2、進行出勤檢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二、考 勤第五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除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外,一周工作5.5天。周六下午和周末為休息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3:4017:10。第六條 上班規定時間內未刷卡者,為遲到;下班未刷卡或未經請假提前下班者,為早退;工作期間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溜班。第七條 工作時間因事、因病請假并獲得批準者,為事假或病假;超過規定期限仍未銷假上班者,為超假;未經請假缺勤1小時以上者,為曠工。第八條 領導安排非工作時間守崗位者,為值班。領導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及在休息日或節假日上班者,為加班。第九條 全年全無遲到、早退、溜班、請假3、超假或曠工者,為滿勤。三、考勤管理第十條 員工考勤實行打卡制度,每天早上上班在規定時間內刷卡簽到,晚上下班刷卡離廠。員工必須本人親自簽到,不能互相代為簽到。第十一條 企業實行電子打卡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各部門配合落實,各部門負責人應對日常出勤情況進行核查,并在每月底匯總上報人力資源部。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部每月底對各部門考勤工作匯總備檔,并不定期的抽查部門考勤工作的落實情況。第十三條 負責考核工作的人員要堅持原則,履行職責,切實做好考勤工作的記錄和匯總工作。四、假 期第十四條 休假。工齡在110年的員工,每年享受6天的休假;工齡在1120年的員工,每年享受10天的休假;工齡4、在21年以上的員工,每年享受15天的休假。第十五條 探親假。(1)異地員工不能利用休息日和父母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20天;(2)已婚人員,配偶在異地的,每年享受探親假30天;夫妻同在一地,父母在異地的,每4年享受探親假30天。(3)員工探親假的往返路費由所在部門負擔,火車票按硬臥標準計算,長途汽車票超過火車硬臥票的,按火車硬臥票計算。第十六條 生育假(1)女員工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2)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35天,難產的,增加15天;(3)男員工妻子生育的,可給7天照顧假;(4)女員工行人工流產者,經醫院證明,可給產假30天;(5)員工實行相關節育手術的,可給假期15、2天。第十七條 員工因負工傷,經人事部門和醫療單位認可后,可請工傷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可給3天喪假;旁系親屬死亡可給1天喪假。第十八條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第十九條 員工休假和探親假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各類假期以年度為準,不得跨年度使用。員工請假均包括節假日和休息日。第二十條 員工參加業余學習考試用的時間為公派學習,單考試前需出具相關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五、請假審批權限與程序第二十一條 員工請假需提前填寫請假審批單,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特殊情況須電話報告或請他人代辦,但事后必須補辦請假手續。員工請假按相應程序,逐級報批。第二6、十二條 請假審批單由部門領導暫時保存,作為考勤依據,月末匯總上報人力資源部。第二十三條 員工請假2內的由部門領導審批,超過兩天的,除了部門領導審批外,還需人力資源部審批。六、獎懲制度第二十四條 遵守執行本考勤制度規定者,應給予表揚或獎勵第二十五條 公休假每月使用者,可按休息日加班標準給予出勤獎。第二十六條 年度滿勤者,應給予休假1天并獎勵現金500元第二十七條 遲到、早退或溜班者,每次扣發20元,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或溜班超過3次的,每次扣發50元。第二十八條 曠工者按實際曠工天數扣發個人月工資或獎金。曠工半天扣發1/8月工資及獎金,1天扣發1/4月工資及獎金,依次類推。連續曠工8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5天者,企業按辭退處理。第二十九條 委托他人簽到者,一經發現,委托人和代簽人各扣200元現金。第三十條 月內事假在2天以內的,每天扣發20元;超過2天的,按當月工作日平均數乘以請假天數扣發。第三十一條 月內病假在3天以內的,每天扣發15元;超過3天的,應當出具醫院證明書,每天扣發30元;超過8天的,按當月工作日平均數乘以請假天數扣發。七、附 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具體操作細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對于需修改的部分,人力資源部負責修改,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