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考勤請假及各類假期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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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6970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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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考勤、請假及各類假期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考勤休假管理暫行辦法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縣*員工休假報酬管理,統一員工休假報酬發放標準,根據*薪酬制度改革指導意見、*聯合社員工考勤休假管理暫行辦法,并結合全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體員工(包括季節性臨時工)。第一章 考勤管理第三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規定作息時間上、下班,做到不遲到早退,不無故曠工。第四條 員工日常工作應在上班時間完成,原則上不安排加班;員工上班期間未完成日常工作利用班余時間加班的,視為2、奉獻。第五條 各信用社、分社要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考勤,做到日考月結,按月上報,于次月5日前將職工考勤表由社主任、主辦會計和員工代表共同簽字后報送綜合管理部。聯社各部門考勤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按月編制。第二章 請假規定第六條 凡請假者均需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按規定權限逐級批準簽字后方可離崗。員工確有急事、疾病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單位請假者,可以委托他人或電話方式請假,回來后補辦請銷假手續。全員應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一)員工請假。信用社員工請假在輪休時間內,由社主任審批,超過輪休時間5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注意見后,報綜合管理部經理審批,5天以上的由縣3、聯社主任審批。 (二)分社負責人請假,在輪休時間內的由社主任審批,超過輪休時間的由縣聯社主任審批。(三)主任請假,不論其時間長短,均報經縣聯社主任審閱,理事長審批。雙休日休假,向綜合管理部報備。(四)機關員工請假,經部門經理同意后,報分管領導審批;部門副經理請假,經部門經理、分管領導同意后,報聯社主任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審批。員工請假按程序批準后,請假條送交綜合管理部報備,否則視同曠工對待。第七條 員工請病假5天(含)以上的,須提交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病休證明。第八條 員工請假期滿,必須在請假期滿后的次日及時到向其準假的所在單位辦理銷假手續并在綜合管理部備案。對因特殊情4、況需要續假的,必須在請假期滿的前1天辦理續假手續;在外地居住者,必須在請假期滿前3天,委托辦理續假手續。第三章 各類假期規定第十三條 全縣*員工執行公休假制度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假期。(一)公休假。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工作需要統籌安排。1.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含)以上者,年休假15天。2.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待遇:(1)脫產學習時間在一年(含)以上的員工。(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15(含)天,病假累計超過30(含)天以上的。(3)當年休假后,又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4)當年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5、過(含)以上處分的。3.實行公休假的其他規定:(1)享受公休假的員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探親假待遇。(2)休假時間原則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經聯社分管領導批準后可分次使用。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計使用。(3)新招聘及調入人員本年度不安排休假。(二)探親假。1.員工兩地分居,且雙方距離在500公里以上的,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15天。2.未婚員工到異地探望父母,且距離在500公里以上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1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未休假者或員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假期為20天。3.已婚員工到異地探望父母,且距離在500公里以上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4.員工在6、校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已享受了學校寒暑假待遇的,不再另外享受探親假。(三)婚喪假。1.婚假一般為7天(不包括路途時間),晚婚(男25歲、女23歲)可享受15天。2.喪假一般為7天,赴外地奔喪者可適當給予路途假。員工奔喪請假,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其他親屬原則上不給喪假。(四)產假。1.女員工產假均為90天(包括產前休假天數)。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3.女員工有年齡不滿一周歲的嬰兒,每天給予工作時間內兩次哺乳7、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4.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療部門證明,辦理有關請假手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員工請事假和績效工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待。第十四條 職工請假不超過一個月者,首先扣除輪休假,再計算其他假期,超過一個月者,不再扣除輪休日。除另有規定外,各類假期均不能分解使用。第十五條 以上假期時間計算,均包括當期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對探親員工可視情況給予路程假。第四章 假期工資待遇第十六條 各類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連續或全年累計休假1個月(含)以內的,基本工資、津補貼全額計發,按實有休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誤餐費、艱邊補貼8、,請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二)員工連續或全年累計休假1-2個月(含)以內的,基本工資、津補貼全額計發,按實有休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誤餐費、艱邊補貼,請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三)員工連續或全年累計休假在2-3個月(含)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計發,按實有休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津補貼、誤餐費、艱邊補貼,扣發年度25%的績效工資。(四)員工休假累計超過36個月(含)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計發,按實有休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津補貼、誤餐費、艱邊補貼,扣發年度50%的績效工資。(五)員工休假累計超過69個月(含)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計發,按實有休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津補貼、誤餐費、艱邊補貼,扣發年度75%的績效工資。(六)員工休假累計超過9個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計發,按實有休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津補貼、誤餐費、艱邊補貼,扣發全年績效工資。第十七條 曠工規定及待遇(一)員工在一個月內遲到、早退、脫崗累計3次者(以記錄為準)視曠工1天,曠工1天者,只計發當月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二)員工在一個月內曠工累計2天以上3天(含)以內者,扣發當月崗位工資、津補貼和當月的績效工資,只計發基本工資。(三)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上者,扣發當月應得所有工資,并扣發年度50%的績效工資。(四)員工連續曠工7天以上者,按有關制度予以辭退,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