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及請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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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07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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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考勤及請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適用范圍(一)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勞動組織性、紀律性,規范考勤與請假管理工作,以維護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人事政策法規,結合公司薪酬和福利管理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適用于武漢榮澤利華置業有限公司和武漢西園商業物業有限公司所有員工。第二條 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是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職責,要嚴以律己,互相監督,公司各部門應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各項條款,確保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人力資源部是公司員工2、勞動紀律的歸口管理部門;考勤管理人員直接管理人,負責全公司考勤的收集、匯總、檢查和報送和薪酬計算工作;四)各部門負責人直接管理其相應部門人員的考勤,并對其它部門考勤有監督權力。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一節工作制與工作時間第三條員工工作制根據公司總部及分子公司員工崗位工作性質分為綜合工作制、行政班制和輪班(倒班)制;(一)綜合工作制適用于高中管級員工和部分工作靈活度較強的崗位,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子公司總經理、營銷中心總監和工程技術中心總監,但營銷總監和工程技術總監非公務原因也必須按行政班制相關規定執行;(二)行政班制適用于總公司職能中心及分子公司職能部門中層以下員工,包括總公司總監(含)以下員工、3、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財務部等職能部門或崗位員工;(三)輪班(倒班)制適用于分子公司生產、儲運部門各類員工,包括生產人員、庫管計量員、保安人員、安全監控員、質量監督員、發貨員等崗位。第四條工作時間(一)公司總部工作時間1、公司總部執行8小時工作制;2、上班時間: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8:00(午餐時間 12:0013:30);3、公司總部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4、公司總部除綜合工作制員工外,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因工作需要彈性工作制的人員,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特批,交人力資源中心備案。(二)各分子公司,根據員工工作性質和實際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相應的工作4、班次和工作時間,并報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和企管中心備案;(三)公司總部(含公司各職能中心)派駐總部以外的各分子公司、工程項目或者工作地點不在總部辦公樓的,按照工作地點所在分子公司、工程項目(籌備)組的作習時間和考勤管理辦法執行,分子公司編制的員工在公司總部辦公的按公司總部考勤管理辦法執行;(四)公司總部長期派駐公司以外的供應商、合作伙伴等單位工作的員工,按照被派駐單位考勤管理制度執行。第二節打卡/簽到管理第五條行政班制或輪班制員工(特批人員除外)均實行打卡/點名/簽到上、下班;(一)公司總部員工工作日打卡時間:8:30以前,18:00以后。其他分子公司點名/簽到時間自行規定報總部人力資源中心備案。5、(二)到崗但不打卡/點名/簽到者,一律視為遲到1次(須有證明人,不能證明者按曠工論處);下班時間不打卡/點名/簽到者,一律視為早退1次(須有證明人須有證明人,不能證明者按曠工論處)。(三)嚴禁代人或托人打卡/點名/簽到,代人或托人打卡/點名/簽到者雙方予以200元次罰款和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累計兩次以上者,予以辭退。第三節遲到、早退管理第六條員工遲到、早退執行以下規定:(一)在規定上班時間后打卡/點名/簽到視為遲到,上班10分鐘后打卡/點名/簽到視為遲到2次,之后遲到時間每增加 10分鐘,遲到次數相應增加一次;(二)在規定下班前時間 10分鐘內打卡/點名/簽到下班視為早退,提前時間超過10分鐘視6、為早退2次。之后早退時間每增加10分鐘,早退次數相應增加一次。(三)公司總部員工在下班之前更換職業裝(除上班時間內因外出工作需要換裝者,且獲其直屬領導批準外),一律按照早退處理。(四)員工當月遲到或早退,扣發當月工資20元/次(3次以內含 3次),超過3次者,超出次數按50元/次扣發當月工資。(五)如當月遲到或早退次數累計達 5次,或因遲到或早退時間累計為10次(本條(一)、(二)款規定)以上者,除扣發相應的罰金外,另追加考核當月工資總額的20。(六)遲到或早退當日達1小時按照半天曠工處理,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按照 1天曠工處理。第四節脫崗管理第七條上班時間因私外出未請假(含打卡或簽到后外出就7、餐),因公外出未報批備案、消極怠工、睡覺、聚眾聊天、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等情形均視為脫崗。(一)脫崗時間達 10分鐘以上視為一次早退,脫崗20分鐘后視為早退 2次,之后脫崗時間每增加10分鐘,次數相應增加一次。(二)脫崗時間當日達 1小時按照半天曠工處理,脫崗時間達1小時以上按照 1天曠工處理。第五節曠工管理第八條無故不到崗超過1小時、未經批準休假或請假者,均視為曠工。(一)對曠工進行“曠一扣三”的處罰,即曠工一天,扣發三天工資,曠工應扣薪酬全薪223實際曠工天數。(二)公司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 3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天的,做為自動離職處理。第六8、節外勤管理第九條員工外勤執行以下規定:(一)非綜合班制員工上班期間,因工外出時,應向直屬領導報請簽字確認,并在前臺文員處員工去向表上注明去向、事由和預定返回時間等;未經批準擅自外出,視具體情況按脫崗或曠工論處。外出未登記的,前臺文員必須詳細記錄其外出時間,按因私外出處理。(二)非出差因工臨時外出辦事,不能在上下班時間正常打卡/簽到者,要在回公司 2日內出具直接上級領導的批條至前臺/考勤管理人員處備案。無批條備案者,一律視具體情況按脫崗或曠工論處。若發現上級領導有徇私舞弊者,負連帶責任,按記過論處。(三)因工出差或長期外出工作確不能考勤者,應提前提交所在部門總監/總經理一級領導批示的情況說明至前9、臺/考勤管理人員備案,無批條備案者,一律視具體情況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論處。第七節加班管理第十條本節適用于公司總監以下員工。第十一條提倡高效工作,鼓勵員工在相應的工作制工時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員工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程序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二條加班時間的限制:(一)一般每日不超過3小時。(二)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超過36小時。(三)原則上不安排在懷孕期或哺乳期的女員工加班。第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制度第十一條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必須及時搶修的;或者生產10、物資緊缺,需緊急采購運送等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實際加班時間應以考勤記錄為準。第十五條公司總部員工加班應提前半天提出申請,經部門直接主管核準,交人力資源中心備案并知會前臺文員;未經批準加班的,公司不予計發加班費(特殊情況允許事后補填加班單)。如加班時間與所報時間不符的,部門經理經核實后需在次日上午補填加班申請單,交人力資源部備案;每月由人力資源中心統計加班情況,并在員工工資中支付加班工資。第十六條如確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相關領導審批的,可計為加班:(一)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內,公司因為生產、業務等原因要求員工加班的。(二)必須利用休息日11、法定節假日進行物資盤點、對賬,為不影響日常工作而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召開會議的。(三)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為避免公司財物遭受損失而進行搶救的;(四)突發性、不屬于正常工作范圍內的工作必須通過延時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完成工作的。(五)工作時間以外需要值班,且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的。第十七條以下情況不屬于加班:(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駕駛員在法定節日以外的延時工作時間。(二)公司總部及營銷中心、工程中心人員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客戶拓展業務時間。(三)凡屬正常工作范圍之內,但因個人工作效率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繼續上班的。(四)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場合的。(五)因公差旅期間。(六12、)加班時的就餐時間。(七)實行輪休/排班制度的休息日工作的崗位。(八)延時下班或休息日參加公司內部培訓、外派培訓或外聘培訓者。第十八條加班工資的計算(一)工作日延時加班1、加班以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不予計算,超過半小時不到一小時為 1小時;2、累計 4小時為半天,累計 8小時為一天;3、工作日延時加班工資按加班時間以員工當月日薪標準(當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工作日)的 150%為標準進行相應的核發;(二)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1、不足半小時不予計算,超過半小時到一小時為 1小時;2、累計 4小時為半天,累計 8小時為一天;3、在休息日加班而又未安排補休的,加班工資按加班時間以員工當月日薪標準(當13、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工作日)的 200%為標準進行相應的核發;4、在法定節日加班的,不得以補休充抵加班,加班工資以員工當月日薪標準(當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工作日)的 300%為標準進行相應的核發。第十九條補休(一)除法定節日加班外,若員工主動提出申請,可根據加班時間安排相應的補休代替,不計發加班工資;若在次月5日前,員工未主動提出補休申請,視為自動放棄補休,人力資源中心自動進行加班工資核算;(一)補休須在次月 5日前完成,愈時不再受理補休;(二)凡補休的人員需提前填寫補休申請,報部門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核準后,方可休假;(三)加班時長可折分補休時長,但補休時間以半天為最小單位14、。第二十條特殊情況特殊或緊急情況處置可突破加班時間限制與常規程序,但須事后補辦有關手續。第三章假期及請假管理第一節法定節假日第二十一條員工全年公休假日及政府規定假日:(一)每周六、周日為公休假日。(二)元旦:1月 1日。(三)農歷春節(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四)婦女節(半天限女性員工):3月 8日(下午)。(五)清明節(1天):農歷清明當日。(六)勞動節(1天):5月1日。(七)端午節(1天):農歷端午當日。(八)中秋節(1天):農歷中秋當日。(九)國慶節(3天):10月 1日、2日、3日。第二節假期管理第二十二條病假:因身體健康問題不能正常工作的員工,請病假達1日(含)以上的,15、根據縣級以上公立醫療單位的“三證”(疾病證明、病歷和交費單據),可申請病假。(一)病假應提前向直接上級申請請假并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如因突發疾病不能現場請假的可打電話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備案,病假結束后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辦請假手續,并將醫院證明經部門經理或同級別人員核準后交考勤負責人登記。無法提供“三證”的,一律按事假處理。(二)病假最小計算單位半天,全年累計病假不得超過30天。醫療期滿后因病情嚴重經公立或醫保定點醫院診斷必須繼續治療者,在提供相關手續并經審批后可酌情延長病假,但以 2個月為限;住院者,以6個月為限,超過6個月者按待崗處理。(三)若不按上述規定請假者,均以曠工論處。第二十三條事假:16、因私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占用工作時間而請假的,按事假處理。(一)事假需經直接上級認可,并批準后,方有效。(二)請事假的員工應在前一日填寫請假單,并經直接上級核準,交考勤管理人員登記。遇突發事件的,應在事假結束于2各工作日內完成完成補辦請假手續。(三)事假最小計算單位半天,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天,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第二十四條婚假:公司員工經過法定程序辦理結婚手續的,可憑結婚證申請休婚假3天;如達到國家關于晚婚(男方滿25周歲,女方滿23周歲)規定的,可增加婚假至13天(含3天法定婚假和中間休息日);再婚的可享受 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第二十五條喪假:員工因配偶或直系親屬喪亡時,可申17、請喪假;若在異地者,可酌情增加路程假,但需提供死亡證明復印件。(一)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喪亡,喪假3天。(二)旁系親屬(直系親屬以外在血統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嬸母等)喪亡,喪假 1天。(三)喪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第二十六條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女性員工可享受產假。(一)女性員工可休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 30天。(二)難產的,增加產假 15天。(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 15天。(四)懷18、孕不滿 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15產假。(五)懷孕滿 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六)以上產假天數為日歷天數,包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第二十七條陪護假:配偶晚育(女方24周歲以上生育),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男方可享受7天陪護假。第二十八條帶薪年假:員工進入公司滿一年(包含試用期),可享受帶薪年假。(一)員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工齡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 5天;已滿 10年不滿 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 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二)員工需提供加蓋原工作單位公章的工作時間證明,方可累積計算工齡,無法提供者,公司有19、權依法不計算該時間段累計工齡。(三)帶薪年假期限從本制度頒布之日起開始計算;為確保正常工作開展,員工的帶薪年假實行交叉休假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同一部門在同一時間段內有2個或 2個以上員工同時休假;特殊情況經所屬部門總監/總經理批準,并報人力資源中心備案后可安排休息。(四)員工休帶薪年假必須提前15天申請,由直接上級審核、隔級上級審批,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定其休假資格和備案。(五)年休假原則上當年使用,最多分兩次集中用完,不跨年度累計使用,不得預支下一年度假期。特殊情況需跨年度休假,需報經所屬部門總監/總經理批準,并報人力資源中心備案。(六)若因工不能安排員工年度休假,直接主管應提前征得員工同意20、,同時按休息日加班標準計發加班工資。(七)以下情況不享受帶薪年假:1、該年度,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該年度,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 10年的員工,該年度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 10年不滿 20年的員工,該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 20年以上的員工,該年度請病假累計 4個月以上的; 4、凡在享受帶薪年假年度內3個月(含)以上月度工作計劃未完成,或年度內被處以記過以上處分的員工。第三節假期待遇第二十九條病假(一)員工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需請病假者,病假期間工資以員工當月日薪標準(當21、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工作日)*70%*病假天數進行相應的核發;全年累計病假超過 10天,20天之內,超過天數病假工資按當月日薪標準(當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工作日)*50%*病假天數進行相應的核發計發;全年累計病假超過20天者,停發超過規定天數的績效工資,只計發基本工資。(二)在本公司工齡滿2年,因疾病需住院治療,第一個月以員工當月日薪標準(當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工作日)的70%為標準進行相應的核發;第二、三個月以員工當月日薪標準(當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工作日)的 50%為標準進行相應的核發;三個月后只能領基本工資;半年后停發工資。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情況屬實者,可視具體情況報請總經理核22、準延長其假期,工資發放酌情處理。工作時間未滿2年者,病假完全依照按本條第(一)辦理。(三)凡試用期未滿的員工,若一次病假連續超過5天或累計病假超過6天者,視為自動離職,病假期間作無薪處理。第三十條事假(一)事假期間,當月日薪標準(當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工作日)*事假天數扣發相應的假期期間工資。(二)凡試用期未滿的員工,若一次事假連續超過3天或累計事假超過 5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事假期間作無薪處理。第三十一條年假、婚假、產假、陪護假、喪假、探親假、公派學習屬帶薪假,根據假期時間以當月日薪標準(當月工資總額/當月標準)計發假期工資。第四節請假審批手續第三十二條審批權限(一)部門經理級以下員工請假123、天(含)以內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請假 1天以上的,需由該員工所屬職能中心總監/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并報人力資源中心/行政人事部備案。(二)部門經理級以下員工請假 3天(含)以內的,由該員工所在職能中心總監/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需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請假單報人力資源中心人事管理部備案。(三)公司部門經理(含)以上人員請假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單交人力資源中心人事管理部備案。第三十三條審批程序(一)員工請假需由個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請假申請表,按第三十二條之審批權限審批后,交人事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登記。(二)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必須假前書面履行,特殊情況無法現場請假的,也必須以電話形式履行24、事前請假,不得以郵件、短信、書信等形式請假。(三)違反上述規定者,一律按曠工處理。第四章附則第三十四條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全面負責公司考勤與勞動紀律的管理,將按月定期公布考勤與勞動紀律情況。同時不定期檢查考勤管理中的違紀違規情況,一旦發現將及時按規定予以處罰并將結果進行通報。(一)公司考勤管理責任人于每月5日前將考勤匯總表和原始記錄報送所在公司工資核算部門作為工資計發依據;考勤管理責任人未按時報送考勤資料,或出現錯報漏報的情況,予以100元/次行政罰款,且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二)考勤管理人員和薪酬核算人員,以及考勤管理責任人要做到真實反映情況,若徇私則處以500元/次的罰款,并報公司人力資源中心25、做降薪/降職處理;累計發現兩次,予以辭退。第三十五條全年出勤情況為全勤(全年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產假)者,年底給予全勤獎獎勵。第三十六條員工若有以下情況,不參加年度評優考核:1、單月累計遲到達3次以上者。2、全年累計遲到達5次以上者。3、全年事假達10天,病假15天以上者。4、有1次曠工記錄者。第三十七條本制度屬于總公司考勤與請假管理的指導性制度,總部按本制度執行,各分子公司在本制度框架及原則內自行擬定具體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總公司有關制度和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本管理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附 1:加班申請單加班申請單年月日姓名部門預定加班時間加班事由起止時數填表人:部門經理:總監:附 2:補休申請表補休申請表 11111姓名:部門:日期時數加班內容主管核準當月休假記錄人事核算當月平日加班得補休天數:累計未休假天數:人事管理部記錄欄簽名:附 3:請假申請表請假申請表日期:姓名部門職位工號入職時間請假類別:帶薪年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其他請假原因(病假一天以上需附醫院證明):具體請假日期:從月日時至月日時共天小時直接主管人事管理部經理總經理簽到:簽到:簽到:日期:日期:日期:職務代理人備注:附 4:漏打卡證明表漏打卡證明表日期:姓名部門職位漏打卡時間年月日上午下午事由:部門經理人事管理部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