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職z****i
編號:977101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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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考勤考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考勤考核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個部門。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00分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30分(若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時數,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周六和星期日不上班,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經理辦公室另行通知。第四條 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簽到登記制度。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須親自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簽到,違犯2、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曠工處理。第六條 公司行政部監督員工上下班簽到,并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主管領導,由主管領導于每月底報至財務部,財務部據此核發工資、全勤獎金。第七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本公司員工除規定的放假日、因公出差或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每月遲到或早退 遲到、早退十五分鐘至一小時,罰款50元;遲到、早退一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1) 1次至3次遲到、早退者以曠工半天論處。2) 3次至6次遲到、早退者以曠工一天論處。3) 6次至10次遲到、早退者以曠工二天論處。4) 超過10次概以曠工三天論處。(二) 遲3、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超過30分鐘起至一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三)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日工資及當月全勤獎,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及當月全勤獎,并給予除名處理。第八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需在請假當日上班前30分鐘告知主管人員,否則做曠工處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2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可以用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超出天數按曠工處理。(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需在請假前三天告知主管人員,每月累計不得超過2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超出天數按曠工處理。 (三) 婚假本人4、結婚,可請婚假五天。(四) 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2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1天。(五) 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六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二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 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第九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5、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第十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一) 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批準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按基本工資的30%發放。(二) 請公傷假者薪水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三) 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二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6、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第十二條 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50元,至點名時間起1小時內算遲到(含1小時),一小時以上算曠工,曠工一天罰款100元。第十三條 第八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全勤獎金200元,全年累計請假超過3天,即扣發該項獎金;請病事假逾12天者,則扣發當年全年年終獎。第十四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1日。(二) 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3日。(三) 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7、7日。(四) 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天數不得超過15日。第十五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的范圍內,由各部門根據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得服從公司安排,待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第十六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第十七條 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準。各部門經理出差總經理批準。出差人員應于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并交至辦公室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第十八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200元(該獎金已計入員工工資內)。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