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團員工考勤請假休假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977150
2024-09-03
7頁
30.04KB
1、公司集團員工考勤、請假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員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三條 作息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第四條 考勤管理:(一) 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員工出勤必須打卡。公司總監級以上管理人員不需打卡。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含銷售人員)不需打卡。營業部外勤人員、司機可不每日打卡,但須專人做好出勤記錄。(二) 各部門設專職考勤人員負責考勤記錄,2、每月26日以前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打卡和核實考勤記錄。(三) 考勤人員必須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違者每次罰款20元,連續三次記警告處分一次。(四) 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經發現,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記警告處分一次。(五) 不準刁難考勤人員,否則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六) 如私自涂改考勤記錄,給予記過處分。(七) 考勤報表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實出勤日、加班時間、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八) 員工不準遲到、早退。每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元。連續三次者記警告一次。遲到、早退2小時以內以半天曠工論處,超過2小時者以3、曠工一天論處。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3小時者,按一天曠工論處。凡曠工一天者扣發當月20%的基本工資。(九) 當月累計曠工5天者,予以辭退。全年累計曠工15天者,予以開除。(十) 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職能檢查、專職檢查中發現有無故(無其他人證)脫崗、串崗者,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罰款20元,當月累計三次以曠工一天論處。(十一) 公司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脫崗、串崗者,記嘉獎一次。第三章 休假種類、請假規定及批準權限第五條 公司規定休假的種類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病、事假、探親假、婚、喪、產假。各類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一) 每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兩天。(二4、) 每年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初一、初二、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法定節假日適逢公休假日,順延補假。(三) 病假: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以6個月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批準者不在此限。特準病假以一年為限。工傷除外。(四) 事假原則上年不得超過7天(外地員工的路途時間不計在內),續假不得超過3天。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經核實者除外。(五) 探親假:1 享受條件: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且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員工享受探親假。2 假期規定:(1) 已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為30天;(2)5、 未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為20天;(3)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4) 路途另計路程假。(六) 婚假:1 員工達到法定年齡結婚,享受3天婚假;2 員工如屬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上條規定外另給予10天婚假。再婚人員不享受晚婚待遇。(七) 喪假:1 員工直系親屬(雙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給予3天喪假;旁系親屬(雙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給予喪假1天。2 路途時間另計。(八) 產假:1 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時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2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產假;難產或剖腹產者可享受10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6、0天的基礎上,每胎多加15天的產假。3 男員工享受7天的護理假。4 有不滿18個月嬰兒的女員工,在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可合并使用,路途時間另計。5 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的流產者,給予42天的產假。(九) 年休假。1 員工在公司正式工作滿一年(含)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但下列情況任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年累計請事假超過7天(含)者;年累計請病假超過14天(含)者;年累計事、病假超20天(含)者;年累計曠工達3天者。2 年休假每年為7天,每滿一年遞增1天,但最高不超過30天。3 年休假以當年內有效。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應7、休假天數的工資額增發獎金。休假期間,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可按照未休假天數的工資額增發獎金。第六條 請假規定。(一) 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節假日外,員工休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單”向批準人申請,經批準后進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不及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請假,事后須補辦請假手續。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二) 員工請假后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總經理、總監外出時須將行程和時間安排通知辦公室備案。(三) 請假單由人力資源部存查,請假人所在部門負責考勤人員須據實記錄。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后須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四) 員工請假期滿不8、提前二天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準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五) 公司員工依本制度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假事情者,則所請假期以曠工論處。(六) 請病假事后必須出具縣(區)級以上或公司指定醫院的證明。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處理。(七) 住院或經總經理特別批準病假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能上班者,應由就醫醫院開具證明,并經原所在部門或上級部門三個月的試工考評,試工期間待遇按原工資標準計發。達到要求者留職。達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員工對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從者,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八) 異地員工9、請病假,原則上不許回家休養。特殊情況由部門經理報請總監批準。第七條 批準權限,員工請假一般由其直接上級批準。特別規定如下:(一) 事假:1天到3天(含)以內,由直接上級批準;3天以上到7天(含)以內,員工級職工須經分部主管同意,由部門經理批準;7天到10天(含)以內由系統總監批準;10天以上須由總經理批準,但限15天以內。(二) 病假:請假一周(含)以內由直接上級批準;一周以上兩周(含)以內,員工級職工須經分部主管同意,由部門經理批準;兩周以上三周(含)以內,由總監批準;三周以上,須由總經理批準,但限一年。工傷除外。(三) 探親假、年休假由其隔級上級批準。總經理、董事長由董事會批準。第四章 休10、假期間待遇第八條 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工資、福利照發。第九條 病假待遇:(一) 病假期間,凡在公司工齡滿三年(含)以上的職工,享受60%的基本工資,工齡不滿三年的職工享受50%的基本工資。(二) 請病假30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發本市規定的最低保障工資。(三) 病假期間的醫療費按公司醫療保險規定辦理。(四) 工傷期間待遇見安全生產制度有關規定。第十條 事假待遇:事假期間的工資不予計發。年累計事假10天(含),扣發一個月獎金,于累計數當月執行;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15天(含)以內,扣發兩個月獎金,獎金基數以累計數當月為準,并于當月起執行。第十一條 探親假待遇:工資、福利照發。員工探望配11、偶及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公司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公司負擔。第十二條 婚、喪、產假及年休假待遇:工資、福利照發。如發生差旅費不予報銷。第十三條 休職。以下情況之一須辦理休職:請事假連續15天以上不能從事工作的;其它公司認可的情況。 休職前必須提交休職申請報告,經所屬部門經理或總監和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職。休職期滿如需繼續休職的,必須提前三天提交休職延續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續。休職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休職期滿須提前三天申請復職,經批準后方可復職。因公司原因休職者,公司每月支付60%的基本工資;因個人原因休職者,公司不支付工資。休職期滿不能復職或不按規定申請復職者,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章 附 則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第十五條 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第十六條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之相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