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用請休假獎懲值班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977151
2024-09-03
12頁
58.04KB
1、公司雇用、請休假、獎懲值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有章可循,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范圍: 1.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外,依本規則辦理。 2.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從業人員。 雇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因業務需要須增加人員時,應依招聘實施細則規定及流程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進行招聘。 第四條 新進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試用申請,試用期為3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成績優良者,可酌情縮短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品行2、不良、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發給工資。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力資源部繳驗: 1.身份證和學歷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最近三個月內半身免冠照片兩張。 3.區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表。 4.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5.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雇用: 1.被剝奪政治權利、判處刑罰或受通緝者。 2.吸食毒品及代用品者。 3.虧欠公款受處罰者。 4.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6.未滿16歲者。 第八條員工一經正式雇用,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服務 第九條員工應3、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制度。 第十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1.盡忠職守,服從上級,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2.不得經營與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3.全體員工務須時常提升工作技能,以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漏公司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5.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進入工作場所或私自攜帶公物出公司。 6.員工應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7.工作時間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8.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工作地點的環境清潔。 9.員工在工作中不得怠慢拖延,應全神貫注,不得看雜志、電視、報紙以及抽煙。 10.4、不得在工作場所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第十一條員工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45小時。 第十二條經理級(含)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以雙方曠工一日論處。 第十三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遲到、早退 1.工作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15分鐘內到公司者為遲到。遲到每次扣50元,撥入福利金。超過15分鐘后方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2.工作時間終了前10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提前15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處,但5、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3.上下班忘記打卡者,經單位主管證明,方不視為早退。 (二)曠工 1.未經請假或期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曠工論。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雙方均以曠工論。 3.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6日或一年曠工達12日者,徑予解雇,不發資遣費。 待遇 第十四條 本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本著勞資互惠原則,給予員工合理待遇。 第十五條員工薪酬視其學識、技能、經歷及工作性質決定,年度薪資調整方法由人力資源部擬訂,呈總經理核定后調整。臨時、外包或計件等工作人員待遇,按臨時、外包、計件人員薪酬管理細則辦理。 第十六條員工待遇分日薪6、和月薪二種。月薪人員,下月5日發放一次;日薪人員每月發放二次,當月20日及下月5日發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資;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日停薪,并按日計算。 休假 第十七條員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享受國家法定休假日。 第十八條前條休假日薪資及津貼照付,如工作需要加班,應征得員工同意。 第十九條員工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每年給予特別休假,日數規定如下: 1.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全年給7天特別休假。 2.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全年給10天特別休假。 3.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全年給14天特別休假。 4.服務滿10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每增一年加給一天,但不得超過30天。 第二7、十條員工特別休假,應自屆滿規定時間后,由勞資雙方以不妨害工作原則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并按請假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其未休天數,公司應發給薪資。 第二十二條 員工停薪留職不予特別休假。 請假 第二十三條員工請假,事假應于一日前安排職務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照下列規定辦妥后方得離開,否則以曠工論;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單位主管報告并于當日由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規定代辦妥請假手續,否則亦以曠工論。 1.請假1天(含)以內時,報請部門主管核準。 2.請假2天(含)以上,報請主管轉呈經理核準。 3.請假批準后,請假單一律送人力資源8、部留存辦理。 第二十四條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一日,給假日期的計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比例扣減。 獎懲 第二十五條員工獎勵分下列五種: 1.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2.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3.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4.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5.晉級:進行職級提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3.有顯著善行佳話,足為公司之榮譽者。 4.忍受困難,骯臟9、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建議,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3.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4.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5.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對公司有特10、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4.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三十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1.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2.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3.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4.降級:降級使用,相應減發薪資。 5.開除:直接解雇。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者。 2.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私自外出,怠忽工作者。 3.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5.不服11、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6.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7.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8.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2.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3.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5.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6.未經許可攜帶外人進入公司者。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在工作場12、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3.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6.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7.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下棋等。 8.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9.機器、車輛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 1.毆打同仁,或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2.在公司內賭博者。 3.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屬實者。 4.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再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5.未經許可13、,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6.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7.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8.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9.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10.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11.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12.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公司者。 13.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14.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15.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16.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17.參加非法組織者。 18.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14、第三十五條員工功過折抵規定: 1.嘉獎與警告折抵。 2.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折抵記過1次或警告3次。 3.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折抵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折抵以發生于同一年內者為限。 考核 第三十六條員工考核分為: 1.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寫試用人員考核表報經總經理核準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2.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德、能、勤、績等,隨時作嚴正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公司個部門應將員工假勤獎懲隨時記錄,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3.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元月舉行,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5、由直屬單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組核定。 第三十七條考核成績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種。 第三十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貽誤。 加班 第三十九條公司如因生產或業務需要,可于辦公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被指定的員工,除因特殊原因經主管核準者外,不得拒絕,違者以不服從主管人員領導論處。 第四十條員工加班由部門主管核準后方得加班,并須按規定打卡,否則不發給加班費。 第四十一條加班費按照勞動法計算。 第四十二條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發給加班費外,就其加班時數予以曠工論處。 第四十三條員工加班情況,由人力資源部按月統計備查。 出差 第四十四條員工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二種。凡當16、天能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稱為“長程出差”。 第四十五條員工因公出差,應至人事部領取出差申請單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向財務部申請預支差旅費并轉人力資源部備查。出差完畢三天內,須據實填寫旅費報告表連同各項單據,一并呈報核銷。 訓練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應舉辦各種教育訓練,被指定參加員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四十七條員工訓練分為: (一)職前訓練:新進人員應實施職前訓練,由人力資源部統籌辦理,內容為: 1.介紹公司沿革、經營方針、工作環境; 2.簡介各部門組織、職責、作業狀況; 3.出勤規定及注意事項; 4.介紹各部門辦公室及主管。 (二)17、在職訓練:員工應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各級主管尤應相機施教,以求精進。 (三)專業訓練:視生產或業務需要,遴選優秀干部至各職業訓練機構接受專業訓練,或邀請專家學者來本公司作系列專題演講,以增進其本職學術技能,使利于任務的完成。 遷調 第四十八條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員工應予配合。 第四十九條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等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五十條員工接到調職通知書后,單位主管應于7日內,一般員工應于5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五十一條員工調職,如駐地遠者,可比照出差規定支給差旅費。其隨行直系眷屬,可憑乘車證18、明支給交通費。 第五十二條調任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遣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人員暫行代理。 福利 第五十八條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特設立員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有關員工福利事宜。 第五十九條員工婚喪、住院,致贈禮金、奠儀或慰問金,其給與標準另訂。 第六十條新進員工或現有員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力資源部填寫住宿申請單申請配住,由人力資源部簽注意見后,轉總務部門辦理。 保險 第六十一條員工一律參加勞動保險,于雇用時由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六十二條員工參加勞動保險后,除依法享受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賠償或補助。 撫恤 第六十三條員工因公致殘或死亡時,依勞動保險有關規定予19、以補償。 退休 第六十四條員工退休,依勞動法工人退休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資遣 第六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資遣: 1.停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5.勞工對于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六十六條員工資遣先后順序如下: 1.歷年平均考核較低者。 2.曾受懲誡者較未受懲誡者。 3.工作效率低者。 第六十七條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2.在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3.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條20、員工接到前條通知后,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付。如未能依照前條規定通知而即時終止雇用者,依前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經預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第六十九條員工因受懲罰而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資遣論。 第七十條員工資遣,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1.在公司連續服務每滿1年者,發給相當于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2.在本公司工作滿3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發相當于10天本薪的資遣費,但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給予,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安全衛生 第七十一條本公司各單位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21、七十二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諸規定,以保護公司及個人安全。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于節假日及每工作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1.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2.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3.預防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4.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5.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七十四條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公司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七十五條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22、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七十六條值班員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移交 第七十七條員工因故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公物及經辦事務逐件列具清冊,在監交人監督下點交接任人員,并會同接任人員提出移交報告書。 第七十八條移交時應造清冊名稱如下: 1.印章戳記清冊。 2.未辦或未了重要案件目錄。 3.保管文卷目錄。 4.職責事務目錄。 5.保管圖書清冊。 6.上級指定專案移交事項清冊。 溝通與投訴 第七十九條提案制度:員工可就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方面隨時提出建議,公司定于每月26日進行提案審查。 第八十條接待制度:各部門負責人要針對本部門員工的思想動態時時與員工進行溝通;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隨時接待員工,每月25日為總經理接待日。 其他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如有疑義,可由人力資源部解釋運用,如有未盡事宜,應另補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