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崗位員工請假考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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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15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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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信用社崗位員工請假考勤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市區(qū)農村信用社員工請假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嚴肅勞動紀律,強化考勤管理,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進行,根據國家和省聯(lián)社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聯(lián)社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qū)農村信用聯(lián)社(以下簡稱聯(lián)社)。第二章 假別和待遇員工應自覺遵守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無論休何種假別,都應按程序辦理請假手續(xù),經批準后休假。第三條 病假(一)員工因病需要治療休養(yǎng)三天(含三天)以內的,應辦理請假手續(xù),經批準后休假。超過三天的,應持縣級以上定點醫(yī)療機構的2、病情證明請假(特殊情況可以后補辦)。(二)病假期間的待遇員工因病請假在一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指工資表中的崗位工資及工齡、學歷或職稱津貼,下同)照發(fā);超過一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標準工資(指工資表中的崗位工資和工齡津貼)的9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資照發(fā);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標準工資的7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按標準工資的80%計發(fā)。(三)病假超過三個月后痊愈要求恢復工作,經醫(yī)療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的,方可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時間可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3、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xù)計算。(四)病事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工齡連續(xù)計算,超過六個月的不能計算工齡。 第四條 事假(一)員工因私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事假,按程序辦理休假手續(xù),凡未經批準擅離工作崗位的,以曠工論處。(二)事假期間工資待遇請事假全年累計在一個月(含一個月,下同)以內的,標準工資照發(fā);超過一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標準工資按70%計發(fā);超過二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標準工資停發(fā)。超過兩個月以上的事假由聯(lián)社班子研究決定。第五條 探親假(一)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與配偶或父母雙方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按下列規(guī)定申請?zhí)接H假(休假的天數包含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4、日和公休日)。1、員工從結婚后的下一年度起,夫妻兩地分居的,每年可申請?zhí)接H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含路程,下同)。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申請?zhí)接H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因工作原因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申請?zhí)接H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二)員工在規(guī)定的探親假期內,固定工資照發(fā)。(三)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人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四)女職工在享受產假期間已和配偶團聚滿三十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五)超過規(guī)定探親假期的按事假5、對待。第六條 帶薪年休假(一)員工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工資(含績效)、福利待遇不變。國家法定休假日、雙休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當年內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2、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3、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4、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三)年休假原則上在當年一次休完,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者,最多不能超過兩次。對當年確因工作離不開,經領導批準沒有休假者,可在下一年合并休假6、,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兩個年度。第七條 生育假女職工在規(guī)定的產假假期內,固定工資照發(fā),超過規(guī)定假期的按事假對待。第八條 婚假、喪假1、男女雙方達到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的員工,可享受婚假三天。2、員工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時,可申請喪假三天。第三章 績效工資第九條 除年休假、婚喪假(三天以內)以外,其他假別均不享受績效工資。第四章 請銷假的審批權限和手續(xù)第十條 假期計算員工不論請何種假別,凡滿半天的累加計算。第十一條 審批權限(一)員工不論休何種假別,均需辦理請假手續(xù),經批準同意后方可休假。1、信用社、營業(yè)部一般員工請假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社主任批準;副主任、委派會計7、三天以內經社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經社主任簽署意見后,報聯(lián)社主任批準;信用社主任無論公差、私出和病、事假等離崗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須經聯(lián)社主任簽署意見后,報理事長批準。2、部室一般員工一天以內由部室經理(主任)批準;二至三天由聯(lián)社主管主任批準;四天以上由理事長批準。3、副經理請假兩天以內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報主管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主管主任簽署意見后報理事長批準;部門經理兩天以內由主管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主管主任簽署意見后報理事長批準。4、聯(lián)社副主任請假由聯(lián)社主任簽署意見后,報理事長批準;監(jiān)事長、主任、工會主席、督導員請假由理事長批準,理事長請假由辦事處批準。(二)員工休假期滿,需延8、長假期者,要提前一天按原批準程序辦理續(xù)假手續(xù)。(三)未履行請假、續(xù)假手續(xù)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認定。(四)新錄用人員、接收的學生見習期間無論請何種假別,累計超過一個月的相應延長見習期。第十二條 請假手續(xù) 請假者首先填寫請銷假條(因急事、急病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的,要委托他人辦理),信用社職工一式兩份,本人一份、信用社一份;機關職工一式三份,本人一份、部門一份、人力資源部一份。第五章 考勤管理與處罰第十三條 員工每天上、下班應在指紋考勤機上輸入指紋,以示出勤。(一)上班后超過一小時未在指紋考勤機上輸入指紋也未向主管領導請假的,視為曠工。(二)上班后15分鐘內無故未到崗的人員,到9、崗后要到主管領導處說明原因。(三)各單位要認真落實考勤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有特殊情況的員工出勤要及時進行說明,經信用社班子成員或部門正副經理簽字后(部門經理或社主任的特殊情況由主管主任或聯(lián)社主任簽字),于每月最后一天上報聯(lián)社人力資源部。否則將按考勤機顯示的出勤為依據,核發(fā)與出勤有關的工資或福利。押運中心人員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考勤由部門經理負責統(tǒng)計。聯(lián)社班子成員的考勤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統(tǒng)計。第十四條 員工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遲到、早退(無故提前10分鐘以上離崗的)、離崗(上班時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半小時以上)、曠工和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況除給予通報批評外,還要對當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遲到、早退、擅自離崗的每發(fā)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50元;當月出現3次以上的從第4次起加倍處罰。對曠工半天(含,下同)者罰款100元;曠工1天者罰款200元;曠工2-14天者,從第二天起,每增加一天增加罰款100元;連續(xù)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的,予以除名。第六章 附 則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負責解釋和修改。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