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貿易公司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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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29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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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經濟貿易公司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上海xx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1 總則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上海xx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在職員工。1.3 公司下屬各子公司可參照執行。2 工作時間2.1 員工的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5天(40小時),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安排翻班。2.2 翻班員工應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加強相互協作。如遇接班者未到崗,當班員工必須繼續堅守崗位,并立2、即報告有關人員,在有人接替后方能離崗。3 考勤管理3.1 公司每月的考勤計算期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3.2 員工因故請假,必須事先辦理好請假手續(按管理權限審批假期),凡未經批準擅離職守、請假逾期不回工作崗位(除因特殊情況,具有確實證明,來不及按照規定手續辦理者外)、捏造事實或偽造涂改請假單等,均按曠工處理。當月累計缺勤時間在半小時以內按半小時計算;半小時以上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算,依此類推,并根據xx年5月18日發布 xx年5月28日實施情節輕重按公司有關獎懲管理辦法作相應處罰。3.3 由主管領導或指定的考勤員負責本部門或本班組的員工考勤管理工作。員工調動時應及時做好考勤記錄轉移手續。3、借出人員的考勤由借出單位負責管理,以便結算薪資。3.4 員工考勤記錄是反映出勤的原始資料,必須嚴格認真、及時準確地做好考勤記錄,并收齊一切原始證明,保持考勤表的整潔和保證考勤表的準確性,未征得主管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考勤。3.5 考勤表應公開,便于員工核對、監督。員工既有遵守考勤制度的義務,又有監督考勤制度執行的權利。4 各種假期及辦理手續4.1 病假4.1.1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上班,應憑公司指定的醫療部門(上海xx集團企業開發總公司衛生處,以下簡稱“衛生處”)的病假單,向主管領導請假。4.1.2 員工看病,如屬一般慢性疾病,應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在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前往醫院就診,4、事后必須補填請假單。凡看病時間(包括路程)當月累計超過4小時的按病假處理。4.1.3在外就診的病假證明(鄉、街道衛生院以上),須經衛生處調換病假證明,方為有效。如需定期治療,由治療部門治療后開具累計治療時間證明,憑證明到衛生處調換病假證明。4.2 工傷假4.2.1 員工因工負傷不能工作,必須出具衛生處的休假證明,并附有關工傷證明,方可按工傷假處理,享受工傷待遇。4.2.2 員工原工傷復發,須經衛生處診斷鑒定,安全責任部門確認,可繼續按工傷假處理。4.3 事假4.3.1 員工請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4.3.2 員工當月累計請事假10天以內的(含10天),由主管領導批準;當月累計請事假10天以5、上的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4.3.3 員工在事假期間發生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仍作事假處理。4.3.4 試用期內一般不準請事假,特殊情況必須請事假時,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報人力資源部批準。4.4 婚前檢查假和婚假4.4.1 員工在結婚登記前,憑婚姻登記部門證明,給予婚前檢查假一天。4.4.2 員工在試用期滿后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有薪婚假,年齡按結婚證書批準之日為準,婚假為3天,初婚為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包括公休日)。婚假必須在結婚證書批準之日后1年內使用完畢,原則上需連續使用。4.4.3 員工申請婚假應隨附結婚證書復印件,對事先不辦婚假手續的,事后不補6、假,按曠工處理。4.5 喪假4.5.1 員工可享受3天喪假參加其雙親、配偶、子女(1周歲以下給假1天)的葬禮。4.5.2 員工可享受2天喪假參加其配偶父母的葬禮,如員工配偶屬獨生子女的,可給假3天。4.5.3 員工可享受1天喪假參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葬禮(死者在外地的不給假)。如經有關單位證明死者無子女,必須本人照料喪事的,可給假3天。4.5.4 如死者在外地,須由本人親自料理喪事的,經批準后,奔喪者可按路程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往返路費自理。在喪假期間遇公休日、法定假日不另補假。4.6 產假4.6.1 符合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4.6.1.1 女員工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7、天(含節假日,以下同),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75天;難產或多胎產的,另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的,給予產假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給予產假45天。4.6.1.2 年滿24周歲的初產婦,另加晚育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4.6.1.3 因病休假在6個月以內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產假,產假期滿繼續休息,其病假與產前病假合并連續計算。4.6.2 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和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生育的女員工,不享有產假。4.7 女員工孕期檢查和保胎休息4.7.1 孕期檢查,妊娠3個月至7個月每月檢查一次;妊娠7個月至8個月,每兩周檢查一次;妊娠最后1個月,每周檢8、查1次。4.7.2 孕婦產前檢查給公假1天。第1次給假須憑街道居委會證明。4.7.3 經醫院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的時間可按病假處理。女員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的,產假期滿后仍病休的,其病假應與生育前的病假、保胎假合并連續計算。4.8 哺乳假4.8.1 女員工攜帶哺乳期嬰兒(1周歲以內),由本人哺乳的,可以給哺乳假。4.8.2 哺乳假每日2次,上、下午各1次,每次不超過30分鐘,雙生不超過60分鐘,可以合并使用。4.9 計劃生育假4.9.1 員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及按醫院通知進行檢查所需要的時間,憑醫務部門證明,作公假處理。給假規定如下:4.9.1.1 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9、日起休息2天;同時診刮另加休息5天。重體力勞動者,在手術后一周內不安排重勞動。4.9.1.2 放置宮內節育器后,1年內3個月隨訪一次,以后1至2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半天。4.9.2 對從事下述工種、班別的女員工每月經期繼續給假1天:4.9.2.1 接觸有毒有害的。4.9.2.2 車工、電工、電焊工、行車工、駕駛員、炊事員。4.9.2.3 四班三運轉(含大班制)。4.9.3 結扎輸卵管的女員工,可參照上述工種、班制給假。4.9.4 取宮內節育器:當月休息1天。4.9.5 輸精管結扎:休息10天。4.9.6 單純輸卵管結扎:休息1個月。同時診刮另加休息5天。4.9.7 人工流產:休息14天。如需繼10、續休息按病假處理。一次人流后,因不落實穩定性措施,3年內再次人流者,按病假處理(不包括放環、結扎失敗的人工流產以及人流同時作結扎手術者)。4.9.8 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16天。4.9.9 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1個月。4.9.10 中期終止妊娠:休息1個月。假期從胎兒娩出后開始計算。4.9.11 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40天。4.9.12 產后結扎輸卵管:按產期另加14天,生一個孩子產后結扎按產假另加30天。4.9.13 并發癥病人的假期,按病假處理。4.10 探親假4.10.1 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父母分居兩地,由本人填寫員工探親申請單,經主管領導11、批準后,可享受探親假,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以下同),境外探親須經人力資源部批準。4.10.2 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從婚后第2年起享受。4.10.3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4.10.4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4.10.5 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工作后,軍齡或軍齡加工齡滿1年及其以上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4.10.6 員工因派駐外地造成分居的,按異地派遣人員管理規定執行。4.10.7 員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交通停頓,以致不能12、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其超過假期可作為路程假期處理。4.10.8 員工在探親假期內患病不另給病假。4.10.9 員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員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這里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區、市郊)或縣的管轄范圍內。4.10.10員工喪偶或離婚后,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以享受未婚員工的探親待遇。上半年喪偶或離婚的,當年可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喪偶或離婚的,從次年起享受探親待遇。4.10.11 具備4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員工,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經主管領導批準即可探親,但不能分期使用。4.10.13、12 員工境外探親無故逾期不歸,按曠工處理。4.11 歸僑、僑眷、臺胞員工出境探親假4.11.1 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境外居住的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4.11.2 歸僑、僑眷、臺胞員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給假1個月計算。4.11.3 未婚歸僑、僑眷、臺胞員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4個月;3年一次的,給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給假20天或45天。4.11.4 已婚歸僑、僑眷、臺胞員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4.11.5 歸僑、僑眷、臺胞員工回14、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4.11.6 父母已經去世的華僑、臺胞、臺屬員工出境探望親兄弟姐妹,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在境內探望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4.12 會親假4.12.1 員工與臺胞按以下關系分別給予會親假:4.12.1.1 未婚員工與父母會親,按探親假規定給假期。4.12.1.2 已婚員工與父母會親,每年按20天內給假。4.12.1.3 員工與祖父母、外祖父母會親,給假3天。4.12.1.4 員工與叔伯、兄弟、姑、姨、舅15、等會親,給假2天。4.12.2 會親事前必須辦妥手續,超假按事假處理。4.13 搬遷假4.13.1 員工調動工作從外地搬遷到上海的,除路途時間外,另給搬遷假15天,在規定的假期內薪資照發。4.13.2 員工因住房動遷,憑動遷部門證明,給假1至3天。4.14 公假4.14.1 員工子女參軍,需本人送行,給假1天。4.14.2 獻血假按上海市有關部門統一規定辦理。4.15 年休假4.15.1 各部門在確保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勞動效率,精干高效的前提下,安排員工年休假,具體年休假期規定如下:4.15.1.1 參加工作1年以上至5年的員工,每年可休假3天。4.15.1.2 參加工作5年以16、上至10年的員工,每年可休假5天。4.15.1.3 參加工作10年以上至15年的員工,每年可休假7天。4.15.1.4 參加工作15年以上至20年或具備中級師職務任職資格(包括技師)的員工,每年可休假9天。4.15.1.5 參加工作20年以上至25年的員工,每年可休假11天。4.15.1.6 參加工作25年以上或具備高級師職務資格(包括高級技師)的員工,每年可休假14天。4.15.1.7 休假天數計算不包括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4.15.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不再安排年休假:4.15.2.1 當年休哺乳假的。4.15.2.2 當年由外單位新調入的。4.15.2.3 當年累計病假超過17、30天或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4.15.2.4 當年待崗(集中管理)超過30天的。4.15.2.5 當年脫產培訓、學習6個月的。4.15.2.6 當年因工負傷后病休6個月的。4.15.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不得安排年休假:4.15.3.1 當年有曠工或各類行政處分的。4.15.3.2 留廠察看處分期內或當年撤銷留廠察看處分復職后工作不滿一年的。4.15.3.3 當年受治安拘留以上處罰的。4.15.3.4 各種刑事處分期內或當年撤銷刑事處分復職后工作不滿一年的。4.15.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獎勵休假:4.15.4.1獲得全國勞動模范和省級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18、新長征突擊手榮譽稱號的員工,當年或次年一次性按本制度規定的休假另增5天假期。4.15.4.2 獲得上海xx集團公司先進生產(工作)者(包括省、部級及以上的單項先進標兵)的員工,當年或次年一次性按本制度規定的休假另增3天假期。4.15.5 年休假的其他規定4.15.5.1 員工年休假年內原則上僅限于一次性集中使用。各單位應安排好工作,鼓勵員工休假。4.15.5.2 員工年休假期間因工作的特殊需要必須中斷休假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再行安排一次,其規定的假期差應予補足。4.15.5.3 確定員工當年應休假天數一律以當年12月31日時的工作年限為依據。4.15.5.4 享受探親假的員工經本人事先申請19、主管領導批準后年休假可與探親假合并使用。5 其他有關規定5.1 凡從事中、夜班工作的員工,即中班工作到晚上10時后,夜班工作到午夜12時以后,可分別按中班、夜班考勤。通宵工作(指12小時工作等)按一個大夜班考勤。中班計當日,夜班(包括12小時夜班)一律計次日。如連續性工作的要害職位或專業技術職位等,員工缺勤時經部門領導決定,中班工作后必須連續夜班工作者,按中、夜兩個班考勤。5.2 員工因違反社會治安而被公安機關傳訊、拘留或因打架斗毆受傷等違法行為而不能出勤時,均作曠工處理;因家屬、被監護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損害而到公安機關申訴時,其缺勤時間作事假處理;因公安機關的要求對他人違反治安管理情況作見證20、人時,經公安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作公假處理。5.3 員工連續請假7天以內(含7天),假期中的公休日,仍予享受。連續請假7天以上,公休日按前一天所請假的假別考勤。連續請假滿1個月者,法定節假日按前一天所請的假別考情。年休假中的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仍予享受。5.4 員工無故不服從組織分配,不到指定職位上班,經教育仍不到職位上班者應按曠工處理。5.5 關于長期病假員工復工、試工規定5.5.1 連續病假3到6個月者,試工期為1至2個月;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試工期為3個月(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按2個半天為1天計算)。5.5.2 凡患傳染性疾病者不論時間長短,必須憑衛生處復工證明,方可復工。5.5.3 經衛21、生處確認已經恢復健康者(或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提出證明實行試工。在試工期間,如舊病復發,需要停工休養,其病假時間應和試工前的病假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病假。5.5.4 長期病假員工未辦試工、復工手續,擅自上班者,仍作長期病假處理。5.5.5 試工期滿,確已恢復健康者,由衛生處開正式的復工證明,原病假中斷。5.5.6 因病停工連續滿6個月以上的長期病假員工,需要繼續休養的,應憑衛生處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每次續假時間一般為1個月,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5.6 加班加點5.6.1 為貫徹勞逸結合,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各單位必須合理組織均衡生產,嚴格控制加班加點。5.6.2 確因生產經營急需,必須組織員工22、加班加點或公休日加班加點的,事前須經主管部門、工會確認,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報人力資源部審核方可加班。員工加班原則上應即時安排補休。5.6.3 應連續化生產需要,法定節假日應出勤而無故未出勤的,按曠工處理。5.6.4 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時間計算方法5.6.4.1 四班三運轉生產人員:計算加班時間的起止時間為從該法定節假日首日的前一天22時起至法定節假日最后一天22時止。5.6.4.2 兩班制生產人員(12小時班制):計算加班時間的起止時間為從該法定節假日首日零點起至法定節假日最后一天24時止。6 附則6.1 員工請假統一使用員工探親申請單、員工請假單(適用除探親假以外的各類假期)。6.2 本制度的23、解釋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6.3 本制度經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相關文件同時廢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附件7.1員工探親申請單 7.2員工請假單 擬稿: 日期:xx年5月8日審核: 日期:xx年5月11日附件1:表格編號:員工探親申請單部門:姓 名工 號出 生年 月婚 否探親年度每年一次: 年四年一次: 年至 年規定假期路程假合計假期探望親屬姓 名是 何關 系工 作單 位探親詳細地址、電話、郵編起 點交 通工 具終 點本人要求自200 年 月 日起探親單位意見批準探親日期200 年 月 日起200 年 月 日止對 方單 位證 明蓋章 年 月 日備 注本表一式三份:財務、人力資源部、本部門各一份附件2:表格編號:員工請假單姓 名工 號部 門職 稱職位代理人代理人確認連續工齡起算 年 月請假假別病假 工傷假 事假 婚假 喪假 產假年休假 其他 (請注明)請假時間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小時請假事由:附件名稱(具體附后):審批意見: 主管領導: 日期: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