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有限公司全體員工考勤休假及加班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977305
2024-09-03
9頁
50.50KB
1、地產有限公司全體員工考勤、休假及加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全體員工的紀律觀念,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是支付員工工資、進行工作考核和獎勵懲罰的重要依據。第三條 公司員工要提高認識,自覺、認真的執行本制度,養成自覺遵守勞動紀律的習慣,維護工作秩序正常進行,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第二章 考 勤第五條 工作時間按國家相關規定,公司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度。具體作息時間由公司統一規定。第六條 2、公司員工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并按規定每天上下班實行打卡。凡因故未能打卡者,均由本人寫明原因經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交綜合管理部。第七條 每月考勤統計表經本人簽字后,確定上月出勤情況。 第八條 各部門經理必須切實做好考勤工作,認真核實紀錄,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如部門經理故意考勤作假,一經發現,每次當月扣發部門經理200元。 第九條 凡委托他人打卡、代他人打卡,對雙方當事人每人每次當月扣100元。 第十條 遲到、早退以30分鐘為界,超過30分鐘不足半天,按事假半天處理;超過半天按事假1天處理。每月公司給予3次機會,遲到、早退超過3次時,按超過累積次數,每次當月扣發30元并予以通報批評;每月遲到、早3、退累計10次以上時,扣發當月20%工資。 第十一條 工作時間內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受公安部門拘留、審查未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上班直接外出辦事,應在當日8時30分前向部門經理報告,如部門經理未接到有關情況的報告,則視為員工遲到或事假;員工下班前外出辦事不回公司,應在事前向部門經理報告,如部門經理未接到有關情況的報告,則視為員工早退或事假;員工遺漏考勤簽字需經部門經理確認,沒有經部門經理確認補簽的,視為遲到或早退;員工未請假或未獲準擅自不上班或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曠工。第三章 各類休假的規定第十四條 法定休假日1、元旦休假1天;2、春節休假3天;4、3、清明休假1天;4、“五.一”休假1天;5、端午休假1天;6、中秋節休假1天;7、“十.一”休假3天。遇有國家或集團公司調整的,按國家或集團公司要求調整。第十五條 病假1、不超過2天的病假可不交醫院證明,但需要填寫病假申請;2、員工因病需在工作時間看病時,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看病時間按病假處理。3、員工休病假應有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4、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5、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3)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4)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尚不能痊愈的,經公司批準,可適當延長醫療期。第十六條 事假請事假須事先填寫請假申請單(附件一),按批準權限獲準后,方可離開崗位,一般不予補辦請假手續,6、特殊情況需補假時,須持有證明或事先電話通知。事假批準權限:2天(含)以內由部門經理批準,超過2天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分管副總批準,部門經理請事假由公司分管副總批準,副總請事假有總經理批準。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領導批準,可以請假,但須記入考勤:1、員工搬家,可給假2天;2、員工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拆遷,由關部門證明,必須由員工在家照料;3、有關部門出具證明,須由員工本人參加街道值班巡邏的;4、員工憑學校(或幼兒園)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5、員工帶獨生子女進行計劃生育內產期檢查的;6、已婚女員工按規定進行計劃生育內產前檢查的;7、女員工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7、0分鐘。2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第十八條 探親假1、公司接收的應屆畢業生實習期滿、新調入公司工作的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才能享受探親假的待遇。2、未婚員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地,原則上在公休假日團聚。因工作需要,當年未能探親的,經審批后,給予適當假期。 3、已婚員工,與配偶分居兩地,原則上在公休假日團聚;因工作需要,員工未能探親的,經審批后,給予適當假期。4、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第4年才可使用,原則上在公休假日團聚;因工作需要,員工未能探親的,經審批后,給予適當假期。5、休探親假,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須由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逐級審批。一般員工休假經部門領導同意,送綜合管理部核準8、后,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部門領導以上(含)休假,由綜合管理部核準后報分管副總批核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6、員工休探親假路費報銷,依照財政部(81)財事字第113號關于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產假、生育假女員工計劃內生育產假為12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滿尚未恢復健康或因病需繼續休假者,須有醫院證明,領導方可準假,但按病假處理。如護理嬰兒確有困難,需延長假期者,由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逐級審批。一般員工經部門領導同意,送綜合管理部核準后,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部門領導由綜合管理部核準后,報公司主管審批。經領導批準9、后,員工可將產假延長3個月。但延長的假期按病假處理。符合晚育條件的(女方24周歲以上,生育第1個孩子的),可增加30天晚育獎勵假。產婦護理確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但必須由女方單位出具讓男方使用的證明。女員工懷孕流產的,給予一定時間的假期。一般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根據醫院證明,給假15天至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者,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天數與正常產假等同。其中對采取了長效避孕措施懷孕的,在不滿4個月流產時,假期按產假處理;對有生育指標懷孕流產的,假期按病假處理;對其他情況懷孕流產者,假期均按事假處理。員工節育、絕育的,根據醫院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休息,假10、期按產假處理。第二十條 婚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婚假。員工憑結婚登記證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條件的增加7天婚假,合計為10天。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凡需請假的員工,本人持結婚證書填寫請假申請單,由部門經理批準后交綜合管理部。凡因工作需要,在結婚時不能享受婚假的可延期使用,但須在自結婚起12個月內使用,否則作廢。第二十一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死亡親屬在遠郊縣或外省市的,可按合理路程給予返路程假,費用自理。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日節日。第二十二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須有醫院診斷證明,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可休工傷假。具體規定見國家相關規定。第11、二十三條 年休假1、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年假,由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逐級審批。一般員工休假經部門領導同意,部門領導休假公司主管領導批準。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2、4、年休假最小使用單位為1天,可用來沖抵各類假期,原則上不能跨年度使用。員工確因工作需要年休假當年不能使用完畢,至多延期至下年度3月31日前使用。 第二十四條 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請假應報總經理批準并通知綜合管理部。 第二十五條 員工使用以上各類假期,除法定休節日、病假、工傷假外,均須填寫請假申請單,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第四章 休假及加班待遇第二十六條 員工在各類休假期間,其工資收入按下列規定處理:1、事假工資:員工請事假期間停發固定工資、績效工資。2、產假、護理假按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3、探親假、婚假、喪假工資:符合享受上述假期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崗位工資按70%計發,績效工資不發13、。4、病假工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請假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基本工資照發,崗位工資部分以病假前崗位工資的60作基數計發,績效工資不發。5、年休假工資:符合享受上述休假條件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固定工資、績效工資照發。6、曠工工資:曠工1至5天的停發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按出勤天數計發基本工資。第二十七條 鑒于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公司原則上不安排加班。 如因特殊情況公司安排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以及在公休日、節假日工作時,在履行了部門經理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的手續后,記為加班。在國家法定節日加班的,公司于次月計發加班費;在其他時間加班的,計為補休。補休應在加班次日30天內休完,否則視為放棄。 加班員工應在加班后72小時內(遇節假日及批準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況順延),主動填寫員工加班審批登記表(附件二),逾期不填的,視為放棄記為加班。 專職駕駛員工的加班另行規定。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實行。附件一:請假申請單部 門姓 名假 別起止日期部門領導意見公司領導審批意見備 注附件二:員工加班審批登記表姓名:加班日期加班事項及加班時間本人(簽字)部門經理(簽字)公司主管領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