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公司職工考勤請銷假及假期待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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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42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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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公司職工考勤請銷假及假期待遇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工程局(有限公司)職工考勤、請銷假及各類假期待遇管理辦法(討論稿)為規范勞動紀律,樹立公司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進一步維護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根據國家、地方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考勤制度第一條 考勤是計發工資和勞動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第二條 各單位統一使用xx工程局(有限公司)職工考勤表,考勤以班組、部(室)為基本單位進行。第三條 各考勤基本單位應指定專門人員(考勤員)負責考勤。第四條 考勤員按考2、勤表規定符號每日據實記載出勤情況,考勤表中無規定符號的,應用文字標注填寫。第五條 考勤堅持公開的原則。考勤表每月在上交人力資源部門前必須在單位(部門)內公示,以便職工公開監督。第六條 建立考勤備案制度。考勤員應在當月的考勤表中簽字,經單位(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將考勤表于每月26日下午交人力資源部門。第七條 考勤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考勤表必須如實填寫,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八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每年應將考勤表、請銷假記錄及相關憑證裝訂成冊存檔。第二章 請銷假審批程序第九條 職工請假主要包括以下假期: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病假、事假等。職工請假必須服從單位安3、排,各單位統一使用xx工程局(有限公司)職工請銷假審批單。第十條 請假(一)審批程序:職工請假應事先據實填寫xx工程局(有限公司)職工請銷假審批單,并提供相關證明報所在單位(部門)批準,經批準同意后持職工請銷假審批單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請假手續,手續齊全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二) 審批權限1、公司機關部門負責人(含副職)請假,5天以下的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5天以上的必須報黨政主要領導審批。2、公司機關其他工作人員請假,3天以內的由部門領導簽字批準;7天以內的經部門領導同意后,報分管領導審批;7天以上的經部門領導及分管領導同意后還需報黨政主要領導批準。3、子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請假、直管項目部經理請4、假或離開工地,須經公司黨政主要領導批準同意。4、子分公司、直屬項目部工作人員請假,參照公司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審批權限執行,也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職工請銷假管理細則。5、直屬項目部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回基地辦事或經批準到基地以外出差、考察學習的,盡量與公休假安排在一起。6、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履行正常請假審批手續的職工,應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征得相關領導的同意后,方可休假。請假手續在銷假時必須補齊,否則不予享受假期相關待遇。第十一條 銷假職工假期完畢,必須在3日內到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銷假手續,由人力資源部門在請銷假審批單上予以記錄。第三章 各類假期規定及休假期間待遇第十二條 年休假(一) 職工依5、法享受年休假,各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要按照國家規定和現崗位的工資標準計發加班工資。(二) 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 個年度安排。(三) 職工累計工作已年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四) 職工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6、計2 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十三條 探親假(一)適用范圍:對工作滿一年的且不能利用公休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職工,可享受探親假。以下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二)已婚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假的,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7、法定節假日在內。(三)直屬項目部工作的職工,因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職工探親由項目部根據實際生產(工作)情況統籌安排。(四)職工在探親往返途中,若遇到意外交通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塌方、洪水沖毀道路等原因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的,當事人應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或媒體適時報道,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其超期假日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五)在探親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獎金),其他工資照發,往返路費按規定報銷。第十四條 婚喪假(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13天假期。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增加婚假20天(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8、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或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職工在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路程假。(二)婚假(不含路程假)視同出勤,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照發。(三)喪假或婚假路程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獎金),其他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用,全部由職工本人自理。第十五條 產假(一)女職工生育依法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15天,產假不能放在產后休。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5天護理假。休假期間如遇法定長假,增加的產期可順延。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9、二)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工資待遇結合生育保險有關規定計發。第十六條 病假(一)經醫療部門證明,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確需請病假治療的,可以根據職工參加工作年限給予醫療期:工齡1年以上5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工齡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齡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18個月工齡20年以上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二)醫療期內(7天以內的短期病假除外),績效工資(獎金)停發。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含6個月)基礎工資、年功工資和津貼工資按在崗時標準計發。崗位工資按工齡不滿5年的計發60%10、;已滿5年不滿10年的計發70%;已滿10年不滿15年的計發80%;滿15年以上的計發90%。滿20年以上的計發95%。病假在6個月以上的,基礎工資、年功工資和津貼工資按在崗時標準計發。崗位工資一律按50計發。(三)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應當報勞動鑒定部門進行勞動鑒定,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被鑒定為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七 事假,(一) 職工因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的,單位可根據工作安排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批假,但事假每年最長不超過一個月。(二) 事假期間,除年功工資外其他工資停發,月應發工資額低于個人11、應繳納“五金”的由所在單位繳納“五金”差額部分。 第四章 其他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曠工:(一) 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的;(二) 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不到單位上班的;(三) 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回單位的;(四) 未經所在單位同意和在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擅自離崗流動的;(五) 職工調動時,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到調進單位報到 的。第十九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經查實,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如遇國家、地方及集團出臺相關新規定,從其規定。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附:1、xx工程局(有限公司)職工考勤表2、xx工程局(有限公司)職工請銷假審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