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首飾公司員工雇用休假及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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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70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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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寶首飾公司員工雇用、休假及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管理規章制度一、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員工管理,特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按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所稱員工,指本公司雇用男女從業人員而言。二、雇 用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按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行政部辦理考選事宜。第四條 新進人員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行政部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 3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績優良2、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給工資。第六條 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行政部繳驗下列表件:(一)身份證及相關學歷證明。(二)最后服務單位的離職證明。(三)保證書及最近 3個月內半身免冠照片一張。(四)人事資料。(五)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書或證件等)。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雇用:(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尚未結案者。(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六)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七)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3、。(八)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九)未滿 18歲者。第八條 員工一經正式雇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契約書”,雙方共同遵守。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第九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所有規章、通告及公告。第十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廳商的職務。(三)全體員工務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五)員工于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4、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 15分鐘。(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單位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及公司資料出公司。(八)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始得離開。(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工作地點的環境清潔以及物品陳列美觀。(十)員工在工作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危險。(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5、無故遲到、早退。第十一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第十二條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否則以曠工一日論處。第十三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事情,依下列規定處分:(一)遲到、早退1、員工均須按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以內到班者為遲到。2、遲到者每次扣15元,扣款撥入福利金。3、工作時間終了前30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4、超過30分鐘后,開始打卡到工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或請假者,皆須報備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5、無故提前30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二)曠工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處。 偽造出勤記錄者6、,一經查明屬實,均以曠工論處。 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無故連續曠工 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 6日或一年曠工達 12日者,予以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四、待 遇第十四條 本公司以勞資兼顧、互助互惠為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福利待遇。(其待遇辦法另訂)。第十五條 員工待遇分為:(一)本薪:視從業人員學識、經歷、技能、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而定(金額另訂)。第十六條 員工待遇:月薪翌月 19-25日發放一次;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并按日計算。第十七條 臨時性、特定性工作人員待遇,另按“臨時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辦理。五、休 假第十八條 員工每月四天休息,每周周一至周五其中一天為休息日。7、第十九條 休假日薪資及津貼照給,如工作需要加班時,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加倍發給薪資。第二十條 員工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日數規定如下:(一)服務滿 1年以上未滿 3年者全年給 5天特別休假。(二)服務滿 3年以上未滿 5年者全年給 10天特別休假。(三)服務滿 5年以上未滿 10年者全年給 14天特別休假。第二十一條 員工特別休假,應自屆滿規定時間后,由勞資雙方以不妨害工作或銷售原則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實施,并按請假程序辦理。第二十二條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的天數,公司發給薪資。第二十三條 員工留職停薪不予特別休假。第二十四條 員工請假,事假應于8、一日前覓妥職務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卡,照下列規定辦妥后方得離開,否則以曠工論處;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單位主管報告并于當日由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規定代辦妥請假手續,否則亦視同曠工。(一)請假 1天(含)以內時,報請店長核準。(二)請假 2天(含)以上,報請經理核準。(三)請假批準后,請假單一律送經理或店長留存辦理。六、獎 懲第二十五條 員工獎勵分:本條與薪資制度標準為準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銷售目標任務者(參照薪資標準)。(二)拾物不昧(價值 300元以上)者(適情況訂制獎勵)。(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適情9、況而定獎勵)。(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一)妥善處理顧客糾紛問題者。(二)對工作及銷售技能建議改進有成效者。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維護公司或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二)有其他重大功績者。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三)一年內記大功 2次者。(四)服務每滿1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第三十條 員工懲罰分為 5種:(一)警告:每次減發 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二)記10、過:每次減發 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四)降級:降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五)開除:予以解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商場內推銷物品者。(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四)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11、致影響公司權益者。(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六)因疏忽致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七)工作時間內做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12、閱讀、炊煮。(八)一個月內曠工達 5日者。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三)在公司、宿舍內賭博者。(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八)一年中記大過滿 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九)無故連續曠工 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 6日或 1年曠工達 12日者。(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13、撥勞資雙方感情者。(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公司者。(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十六)故意泄漏公司經營上的機密(包括商場圖紙、客戶資料、商品價格、銷售數據)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第三十五條 員工功過抵銷規定(一)嘉獎與警告抵銷。(二)記功 1次或嘉獎 3次,抵銷記過 1次或警告 3次。(三)記大功 1次或記功 3次,14、抵銷大過 1次或記過 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當年度為準。七、加 班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可于辦公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被指定的員工,除因特殊事故經主管核準者外,不得拒絕,違者以不服從主管人員領導論處。第三十七條 工作人員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發給加班費外,就其加班時數予以曠工論處。第三十八條 員工加班情況,分店店長位按月統計備查。八、留職停薪第三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簽請留職停薪:(一)久病不愈,逾 30天者。(二)因特殊事故,呈請核準者。第四十五條 留職停薪期滿后未辦理復職者,視為離職。第四十一條 員工于留職停薪期間擅就他職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免職。九、福 利第15、四十二條 員工婚喪、住院,致贈禮金、奠儀或慰問金,其給予標準另訂。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在同一年度內所有功過經抵銷后,增減其年終獎金。十、保 險第四十四條 員工就職滿六個月者次月起每月補助社保補助150元。十一、資 遣第四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資遣:(一)停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暫停工作在 1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五)勞工對于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四十六條 員工資遣先后順序:(一)曾受懲誡者較未受懲誡者。(二)工作效率低者。第四十七條 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一16、)在公司服務 3個月以上未滿 1年者,于 10日前通知。(二)在公司服務 1年以上未滿 3年者,于 20日前通知。(三)在公司服務 3年以上者,于 30日前通知。第四十八條 員工接到前條通知后,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未能依照前條規定通知而即時終止雇用者,依前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經預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第四十九條 員工因受懲罰而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資遣論。第五十條 員工資遣,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一)在公司連續服務每滿 1年者,發給相當于 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資滿 3年以上者,每滿 1年加發相當于 10天本薪的資遣費,但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 1年者,以比例給予,未滿 1個月者以 1個月計。十八、安全與衛生第六十九條 本公司各單位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第七十條 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諸規定,以保護公司及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