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員工工作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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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832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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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員工工作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目的為規范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紀律意識,進一步優化公司的管理體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第3條 基本定義n 遲到:上班時間已到仍未到崗。n 早退: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n 脫崗: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準離開工作崗位。n 曠工:無任何手續無故不上班。有下列情況者,均按曠工論處:遲到、早退或脫崗連續超過30分鐘;或未經準假而不到崗者;2、或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者;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者;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的缺勤;或未辦完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的。n 考勤統計時間: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第4條 考勤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第二章 考勤規定第5條 公司標準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工作時間:上午8:30 下午5:00(7小時)休息時間:中午11:00下午12:30(1.5小時)公司工作及休息時間會根據季節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第6條 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原則上按國家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以公3、司具體通知為準。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7條 員工須按時上下班,除非直屬上級提前批準,員工必須按時出勤,如在規定時間內未到達工作現場視為缺勤或遲到;第8條 遲到、早退、曠工處罰標準:n 遲到: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晚到30分鐘以內者為遲到,在規定上班時間遲到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n 早退:員工在規定下班時間提前離崗30分鐘以內者視為早退,在規定上班時間早退超過 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n 曠工:無故不到公司上班;未經批準的假期;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者;提供虛假休假證明者均視為曠工。n 遲到、早退時間15分鐘內(含5分鐘),10元/次;530分鐘內(含30分鐘),20元/次。月累計遲到4、早退三次者,按遲到、早退論處外,扣發當月滿勤獎。累計4-5次者,按曠工半天處理,并扣發當月滿勤獎;累計510次者,除按遲到早退論處外,按曠工一天處理,并扣發當月滿勤獎;累計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n 曠工半天者,扣除一天固定工資;曠工一天者,扣除三天固定工資,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3天),或全年累計曠工達到五天者,公司與其無條件解除勞動關系。n 上下班無故未打卡者,按曠工處理。第9條 未打卡:n 員工因手指受傷、脫皮等原因不能打卡的,須在行政部簽到。在市內辦理公務不能按時打卡或已按時上、下班但忘記打卡者,須在次日填寫情況說明,公司主管級以下員工由部門主管審核批準,公5、司主管級由總經理審核批準,由行政部補錄考勤,否則作缺勤處理。n 員工確因工作需要直接外出不能按時打卡,須提前一天填寫未及時打卡登記表,按照審批權限,報上級領導簽批后,提交至行政部。n 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提前填寫,需在上級領導批準后,提前以短信或電話形式將情況告知行政部,并在當天回公司的第一時間到行政部補寫未及時打卡登記表,否則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處理。n 漏打卡第一次給予警告不扣款,第二次按5元處罰,第三次按10元處罰。依次類推,每次按5元遞加。第10條 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考勤管理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對本部門員工勞動紀律的管理,確定部門考勤情況并及時報備。第11條 行政部根據公司員工打卡記錄,統計6、當月考勤情況并交財務,由財務從當事人當月工資中統一扣除。第12條 公司根據工作情況,可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值班,原則上以7小時為限(業務部門員工加班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第13條 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間的工作,可從周一至周五選擇特定的日期作為補休日,如不能安排補休者,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第14條 員工加班工資按照以下各項標準支付: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加班:按照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安排員工在節假日加班:按照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第15條 員工加班工資的7、計算基數為基本工資(即最低工資標準)。此標準需根據國家規定每年進行相應的調整。請假管理制度第四章 休假審批第16條 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休假等。n 事假:辦理事假須明確提出事假理由。n 病假:辦理病假須提供相應的醫療或住院證明材料。n 婚假: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登記手續者,給予帶薪婚假,請假時上需交驗三個月內結婚證。n 產假、計劃生育假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執行。n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或配偶的父母過世,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給予一至三天的帶薪喪期。n 工傷假:因公負傷,持醫院診斷證明及工傷鑒定,可辦理工傷假。n 法定假日:除特殊情況外,員工均享有國家規定的8、法定節假日。第17條 員工及部門主管請假,由個人填寫員工請假單,請假1天內,由部門負責人簽批;1天以上,報部門負責人簽批總經理簽批;以上手續簽批完成后提前一天報行政部備案。第18條 員工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請假的,應以電話或其它方式及時請假。恢復上班后半個工作日內應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的將視作曠工處理。第19條 員工休假時,應把工作交接給工作代理人,包括目前正在進行的工作及下一步需要進行的工作。提前一天將簽批后的請假單報行政部備案。在休假期間需保持電話暢通,不能與公司中斷聯系。第20條 除產假、病假、工傷假外,其他休假合并時,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超過者,不參與公司年終評優或年終獎發放。第五9、章 事假第21條 員工經批準可享有無薪事假,但必須以不影響正常工作為前提,原則上每月不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第22條 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工資。第六章 病假第23條 員工請病假應持有縣(區)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或病歷),請病假一天以上的需有醫院開具的病假條,注明病假天數,無證明的,按事假處理。第24條 員工休病假時,應提前一天將簽批后的請假單交行政部備案,因病情突發或嚴重不能親自到公司請假者,可向其主管領導電話說明。假期結束補齊病假手續并附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否則按曠工處理。第25條 有關醫療期的問題: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休息時間為醫療期。醫療期自員10、工病休之日開始計算,在規定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期間,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第26條 在職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5年及以上的醫療期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2)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9個月;(3)在本單位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2個月;(4)在本單位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1、18個月;(5)在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醫療期為24個月。3醫療期的計算:當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3個月的,按達到3個月醫療期處理;在12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6個月的,按達到6個月醫療期處理;在15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9個月的,按達到9個月醫療期處理;在18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12個月的,按達到12個月醫療期處理;在24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18個月的,按達到18個月醫療期處理;在30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24個月的,按達到24個月醫療期處理。第27條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病假期間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病假天數病假當月工資=病假期間工資+正常工作期間工12、資第28條 醫療期滿仍不能到崗工作的,解除勞動關系。第七章 婚假第29條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且在23周歲以下的正式女性員工和在25周歲以下的正式男性員工,均有權享受3天全額帶薪婚假。第30條 男性25周歲以上,女性23周歲以上的員工初次結婚的,作為晚婚,可享受10天全額帶薪婚假。休假期間按100%工資發放。第31條 婚假須持結婚證提前一周提出申請,一次連續休完。第八章 產假和哺乳期待遇第32條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員工產假為90天(產前休假15天,產后育兒休假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增加35天;晚育(女性24歲以上初13、次生育的。年齡計算以分娩日為基準),增加產假30天。第33條 公司給予自然流產或實施人工流產手術的女員工15天的休假。第34條 養育出生后不足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僅限預先向所屬部門領導提出申請后,在工作時間內,可以在休息時間以外,獲得每天兩次,每次30分鐘的授乳時間。該兩次授乳時間,也可以根據女性員工的要求合并使用,每次授乳時間為1小時。生育多胞胎的女性員工,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授乳期間應算作勞動時間。第35條 女員工產假期間享受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公司不再計發薪資。第36條 女員工流產期間工資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即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21.75天)。第九章 護理假第3714、條 妻子晚育的男員工給予育兒休假3天。但已有子女的男性再婚者不再給予育兒休假。育兒休假應當在妻子的產假休假期間內取得。第38條 女性以及男員工取得產假及護理假時,應及時向公司提交醫院的證明。第39條 員工休護理假時,享受100%工資。第十章 喪假第40條 員工的親屬死亡時,按以下規定給予喪假。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 3天配偶的父母死亡的 3天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死亡的 1天第41條 喪假期間享受100%工資。第42條 員工休喪假時,將總經理簽批后的員工請假單交行政部備案。第十一章 工傷假第43條 員工發生工傷,部門主管應在24小時內寫出工傷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原因及經過、傷情(附市級以上醫院證明)、部門意見,報主管領導、行政部各1份。經行政管理中心鑒定后確認屬于工傷的,福利待遇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工傷假由行政部報總經理批準并備案。第十二章 法定假日第44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第十三章 附則第45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解釋權在行政部;第46條 本制度由董事長簽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