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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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841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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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考勤和休假的規定 為了維持良好的生產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證通信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使員工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并考慮員工與家屬團聚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一)考勤 1.考勤內容 (1)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 (2)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 (3)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準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擅離職守。 (4)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或未經準假而不到班2、者,均為曠工。 2.考勤須知 (1)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現象的員工,應進行教育,屬屢教不改的,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如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 (2)對曠工者,應責成其作出書面檢討,并按下表計扣工資,扣發當月各項獎金。曠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終獎10%。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或曠工雖未達到上述天數,但次數較多,情節嚴重的,均應作除名處理,參見表7.3.1。曠工天數0.51天1.5天2天一年累計 13天連續曠工15天一年累計30天以上扣工資崗位+技能25%50%75%100% 扣年終 各項獎金 除 名 除 名 (3)留職察看期間,只發崗位工資及各項補貼。 3、3.請假辦法 (1)公假 經公司批準脫產參加會議、學習、出差、從事社會活動、工會活動均屬公假;經公司指定或批準休養、參觀、訪問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根據實際情況核給公假。 (2)調遣假 員工異地調動,有家屬隨遷的,不超過6天,調往邊遠地區的,不超過14天。員工單人赴調不超過3天,赴調途中所需行程時間,按其實際需要核給,不計算假期。特區內調動一般不超過一天。 如有非經常性事務,需員工本人辦理或參加的,如遷居、開家長會等,各單位可考慮到工作安排及員工的需要,酌情處理,不計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積累工時工休,一般應在當月補休,如確因工作一時不能安排補休的,經部門經理同4、意可適當推遲,可保留至當年底,員工調動工作,原則上不能將積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崗位。 5.因工作需要,員工加班或無法安排休息的人員,須經部門經理批準或人事部核準,以補發加班費的形式予以補償。補償辦法:(崗位工資技能工資)25.5天1.5加班天數。法定假日加班費按(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數計算。 (二)休 假 1.員工休假必須服從組織安排,并按規定逐級審批,報人事部批準,室主任一級由部門經理安排休假,部門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休假。 2.員工申請休假須一個星期前填寫有薪假期申請表或無薪假期申請表,送交人事部審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單,不得擅自休假,否則當曠工處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前托人5、或電話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請假,事后補交病假單之類的一律無效。 3.婚假 員工申請結婚,需在本公司辦理結婚手續,并以領取結婚證為準,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條件:女滿23周歲,男滿25周歲)。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結婚)結婚的,根據在途往返時間核給路程假。 4.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弟妹、養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假期3天。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給路程假。 5.產假、計劃生育假(1) 女工產假按下列標準核給:假期內容 假期天數 說 明 產 假 90天 難產或雙胞胎加14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滿24周歲6、生育為晚育 獨生子女假 35天 憑獨生子女證核給 (2)臨時工產假56天,臨時工產假期間發給60%的工資。 (3)產婦如遇實際困難,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工資按本人(崗位技能工資)75%發給,并據此比例計發房補,其他補貼照發。 (4)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日,手術后7日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經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日; 輸精管結扎的,休息7日,輸卵管結扎的,休息21日; 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息15天,3個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確定7、。 6.病假 (1)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經公司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工作,可參考醫生建議,根據實際情況核給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參見表7.3.2、表7.3.3)。病假三天內不扣工資,四天以上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3)長期病休人員,從病休時起,一年內的任何時間累計超過6個月(或153天個工作日),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累計辦法:每月以24為截止日期往前推12個月,凡在這12個月內病休累計達6個月(或153個工作日)時,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 (4)凡領取疾病救濟費者,如病愈需要復工時,經醫生證8、明,先行試復工兩個月。在試工期,又患病累計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病假)工資,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復工期滿,連續工作兩個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時間可重新累計計算。 連 續 工 齡不滿二年 滿二年不滿四年 滿四年不滿六年 滿六年不滿八年滿八年 以上六個月以內病假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 60% 70% 80% 90% 100% 連 續 工 齡不滿一年滿一年不滿三年滿三年以上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救濟費(崗位工資技能工資) 40% 50% 80% 7.事假 員工因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的,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核給。請事假員工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8.探親9、假 (1)員工結婚時,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為20天。 (4)員工有生身父母,又有養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養關系為主)。 (5)大專院校分配來的畢業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滿一年后才能享受探親假。外單位調進公司的員工要滿半年,才能享受探親假。 (6)員工配偶已離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員工待遇處理。員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而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10、有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按未婚員工探親假處理。 (7)員工探親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核給。 (8)員工探親休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休假天數不能順延。如果員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滿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縣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9)員工因各種原因在當年與配偶團聚三個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假。 (10)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經人事部批準,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廢。路程假只給一次,往返路費只報銷一次。 9.年假(1) 休假范圍及條件:凡參加工11、作(不含借調人員、臨時工和勞務工)滿五年以上的員參加工作時間 滿5年不滿10年 滿10年不滿20年 滿20年不滿30年 滿30年不滿40年 滿40年 以上每年休假時間7天10天15天20天30天 全國勞動模范、部省級勞動模范,不論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均享受休假兩周待遇;有突出貢獻的知識分子,經企業領導批準可適當放寬工齡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幾項規定: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年休假。 全脫產學習滿一年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學習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減半。 病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或工傷假超過半年的員工,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曠工2天,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類警告以上處分的員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類察看處分的職工,察看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對個別表現不好或完不成生產任務的員工,各部門領導有權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報人事部備案。 年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單位、外系統調入的人員,從報到之日起,滿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說明 1.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后如上級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 2.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