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聘任作息與考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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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866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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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聘任、作息與考勤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第二章員工日常行為規范第一條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第二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罰。第三條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第四條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第五條員工應樹立良2、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第六條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第七條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第八條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第九條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第十條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第十一條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第十二條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第十三條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3、匯報,做到有始有終;第十四條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第十五條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第十六條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員或最后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第十七條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第十八條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第十九條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第二十條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第二十一4、條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1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范圍;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3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第二十二條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1深切了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2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3對于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并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5、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征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征募事宜,經部門經理應試合格。第二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后,經總經理核準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任用。第三條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后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并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第四條新進人員于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3、其它必備的證件。第五條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并經過試用期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第六條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6、2-3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地工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后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1至2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準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天)。第七條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3敬7、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第八條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表),呈報總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第九條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一概不得錄用: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第十條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后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第四章作息8、與考勤制度第一條作息時間:1、星期一至六:9:0017:30;2、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3、本公司為雙休制。第二條周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慮到本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將安排人員進行輪流值班。第三條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簽到),經總經理核準免打卡(簽到)者除外。第四條遲到(早退):1朝、夕會未到并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2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3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4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5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6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7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8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9、含三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9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10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一律不歸為己有,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第五條因業務,須于晚間或假天加班者,應事先呈報部門經理以便列入考核。第六條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者應事先報備部門經理簽字,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在外恰公無法于上、下班前趕回公司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但次日須請部門經理在出勤卡上補簽確認。第七條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第五章請假制度第一條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10、序辦理請假手續。第二條事假:1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超過者原則上不給予批準,具體視特殊情況而定;2全年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每次不得超過連續五天;3一次請假超過十天(含)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4事假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第三條病假:1、凡請病假經領導簽字,全年累積不得超過三十天;2、病假連續兩天以上(含)請附醫師診斷證明;第四條產假:1女性員工分娩前后給假五十六天(產婦產檢可提前請產假或產假未休完者可轉換為年假);2妊娩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十天;3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以病假處理;4服務滿一年以上者,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未滿者減半發給。第五條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第六條公假:11、1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2請假期間薪資照發。第七條工傷假: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2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第八條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準: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第九條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并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于假后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第十條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后,不得請假。第十一條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第十二條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事宜,否則視同曠職。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視為曠職論,曠職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懲戒,凡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解職處分:1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缺席者;2無故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者;3凡未事先請假,而逾期未補辦請假手續者;4凡事先請假未覓妥職務代理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