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在職人員考勤及請銷假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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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024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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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公司在職人員考勤及請銷假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嚴肅勞動紀律,加強考勤管理,保證公司生產運營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家及市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配套法規,實行標準工時制為主、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為輔的工時制度。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人員。第二章 考勤的組織第一條 公司考勤實行分層分級、屬地管理。各單位作為在職人員考勤管理第一責任單位,應安裝考勤設備2、,完善考勤流程,嚴格進行考勤監督管理。各單位自行負責其日常考勤管理,安排人員統計、核實考勤記錄并于次月5日前將上月考勤數據錄入考勤系統,以便核發薪資。錄入時限遇節假日順延。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匯總各單位考勤記錄,并將其作為薪資發放、獎懲、勞動關系存續的主要依據。第三章 假期類型及期限第一條 法定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條 年休假 (一)在職人員連續工作滿12個月,次月起可享受年休假待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個工作日;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個工作日;已滿20年,年休假15個工作日。新進公司且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員工,在試用期滿的次月可申請年休假。當年度年休假天數,3、按照在公司工作的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公司工作的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二)年度內在職人員休年休假,最多分三段申請。確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假,公司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對未休假天數支付工資報酬。 (三)不享受年休假的規定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在職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在職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在職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4在當年內休假后又請病4、假超過上述規定的,下一年度則不享受年休假。第三條 公假 (一)因公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期間可申請公假。 (二)無償或義務獻血后,可休3個工作日以內的公假。 (三)經公司批準參加培訓,可按公假對待。第四條 事假在職人員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時間親自辦理,可申請事假,事假原則上每月累計不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超過20個工作日。第五條 病假 (一)在職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5年及以上的醫療期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1)在本單位工作年5、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2)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9個月;(3)在本單位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2個月;(4)在本單位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8個月;(5)在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醫療期為24個月。 (二)醫療期的計算:當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3個月的,按達到3個月醫療期處理;在12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6個月的,按達到6個月醫療期處理;在15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9個月的,按達到9個月醫療期處理;在18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12個月的,按達到12個月醫療期處理;在24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18個月的,6、按達到18個月醫療期處理;在30個月內醫療期累計達到24個月的,按達到24個月醫療期處理。第六條 婚假 (一)在職人員本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可享受5個工作日婚假。凡男女雙方均系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以領取結婚證年齡為準),另獎勵晚婚假10個工作日(僅限一次)。婚假及晚婚假應在登記結婚后1年內使用。 (二)男女雙方工作(居住)地相隔路程較遠,在職人員需要在對方所在地結婚,可以另給予路程假(往返不超過2天);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員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其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同時享受探親假和婚假待遇。第七條 產假 (一)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范圍內7、生育的女性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另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在職女性第一次生育,其年齡在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另增加產假30天。 (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生育,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四)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班工作時間內給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哺乳時間30分鐘,2次哺乳期間可以合并使用。 (五)配偶晚育產假期間,給予男方7個工作日的護理假;配偶未達到晚育年齡的,給予男方3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六)在職女性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8、不能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的休假時間視同病假。第八條 節育假 (一)剖腹產同時輸卵管結扎,人工流產同時輸卵管結扎可休假30天。 (二)女性安節育環可休假3天,取節育環可休假2天,人工流產同時安節育環可休假10天。 (三)輸卵管結扎可休假20天,輸精管結扎可休假7天。第九條 工傷假 (一)在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須及時提交事故報告,經有關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可享受工傷假。 (二)工傷醫療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第十條 探親假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9、。第十一條 喪假在職人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給予5天喪假。異地辦理喪事的,可以另給路程假(往返不超過2個工作日)。第十二條 上述各類假期中注明“工作日”的,遇周休日及法定節假日順延;注明為“天”的,連續計算假期時間。第四章 請銷假程序及審批權限第一條 在職人員申請各類假期,應事先在公司考勤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內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因急病或意外事故無法自行或事先辦理的,可電話說明請假原因并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后,需本人在系統內辦理銷假手續。請銷假流程及審批見附件1。第二條 在職人員請2天以上(含2天)的病假,需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10、。未提供證明或提供虛假證明者,按曠工處理。第五章 假期待遇第一條 公假期間職位工資不變,月獎和年獎由各單位在績效評估及回報時酎情考慮。第二條 事假期間應扣發當月職位工資和月獎應扣職位工資=職位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當月事假累計工作日應扣月獎=當月月獎月計薪天數(21.75)當月事假累計工作日月度事假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的,扣發當月月獎。第三條 病假待遇病假期間應扣發職位工資,月度病假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扣發當月月獎。月度病假累計工作日超過21.75天時按21.75天計算。應扣職位工資=職位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當月病假累計工作日工齡段對應扣減比例。 (一)因病或非因工受傷休假治療11、在6個月以內的,工齡段對應扣減比例如下:1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減比例為30%。2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扣減比例為20%。3本單位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扣減比例為10%。4本單位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扣減比例為5%。 (二)因病或非因工受傷休假治療超過6個月的,工齡段對應扣減比例如下:1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減比例為40%。2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扣減比例為35%。3本單位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扣減比例為30%。第四條 產假待遇 (一)女性在職人員按相關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后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公司不12、再計發薪資。生育生活津貼社保機構核定的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 (二)為保障女性在職人員產假期間的正常生活,產假期間由公司先行墊付生育生活津貼,再與社保機構進行結算。如因個人原因導致無法結算,由本人退回公司墊付的費用。 (三)產假首月和末月按實際工作日和休假時間分段計算薪資和生育生活津貼,其中月獎在沒有考核結果的情況下按薪資曲線的標準月獎計發。 (四)生育生活津貼不扣個調稅。 (五)產假期間因工作需要且自愿書面申請回到工作崗位的,除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外,按工作日計發薪資,其中月獎依據績效考核或標準月獎計發。第五條 工傷醫療期待遇 (一)工傷醫療期內1職位工資按原標準發放。2月度績效評估13、時,按本單位員工平均成績計分,其中醫療期不足6個月的按應發月獎的90%發放,6個月以上(含6個月)按應發月獎的80%發放。 (二)工傷醫療期延長期間,職位工資按原標準發放,停發月獎,其中首月和末月按實際工作日和休假時間分段計算。第六條 婚假、喪假、節育假、護理假及年休假期間職位工資按原標準發放,月獎由各單位在績效評估及月獎回報時酎情考慮。第七條 探親假期間職位工資不變,月獎按當月累計休假工作日扣減。應扣月獎=當月月獎月計薪天數(21.75)當月探親假累計工作日月度探親假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的,當月不發放月獎。第八條 部分假期應扣減年獎。(一)產假、工傷醫療期及工傷醫療延長期,除按上述規定扣減薪資14、外,年獎發放時還應按如下規則扣除有效月份:年度累計休假天數/30=需扣除的有效月份,不考慮小數位,向下取整。(二)病假、事假、探親假,除按上述規定扣減薪資外,年獎發放時還應按如下規則扣除有效月份:年度累計休假工作日/法定工作日(20.83天)=需扣除的有效月份,不考慮小數位,向下取整。第六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第一條 遲到、早退或曠工的薪資扣減標準 (一)遲到1次,扣發薪資50元,當月遲到累計5次及以上的,扣發當月月獎;早退1次,扣發薪資100元,當月早退累計3次及以上的,扣發當月月獎。一個月遲到、早退累計5次及以上的,按公司違紀懲處條例處理。 (二)曠工1天扣發當月職位工資的15%;一月連續曠工15、超過2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4天的,按公司違紀懲處條例處理。員工遲到、早退1小時(含1小時)以上,視同曠工。第二條 加班 (一)特殊工時制人員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的,不視為加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二)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可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經工會及勞動者本人同意,依法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勞動者加班,須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 (四)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各單位應優先安排補休。確因工作原因無法安排補休的,應發給加班費。第三條 因個人原因配合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或被公安、司法機關拘留等客觀原因暫離工作崗位且未構成犯罪的,按事假對待。第七章 其他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考勤制度()自行廢止。第二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