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在職人員考勤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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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030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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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在職人員考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嚴肅勞動紀律, 加強考勤管理,保證公司生產運營的順 利開展, 根據(jù)國家及 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 法。第二條 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及配套法規(guī),實行標準 工時制為主、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為輔的工時制度。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人員。第二章 考勤的組織第一條 公司考勤實行分層分級、屬地管理。各單位作為在職人員 考勤管理第一責任單位,應安裝考勤設備,完善考勤流程,嚴格進行考 勤監(jiān)督管理。各單位自行負責其日??记诠芾?,安排人員統(tǒng)計、核實考勤記2、錄并 于次月 5 日前將上月考勤數(shù)據(jù)錄入考勤系統(tǒng), 以便核發(fā)薪資。錄入時限 遇節(jié)假日順延。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匯總各單位考勤記錄,并將其作為薪 資發(fā)放、獎懲、勞動關系存續(xù)的主要依據(jù)。第三章 假期類型及期限第一條 法定節(jié)假日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年休假(一)在職人員連續(xù)工作滿 12 個月,次月起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年休假 5 個工作日;已滿 10 年不滿20 年, 年休假 10 個工作日;已滿20 年,年休假 15 個工作日。新進公司且符合第一條規(guī)定的員工,在試用期滿的次月可申請年休 假。當年度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在公司工作的日歷天數(shù)折算確定, 折算后3、 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公司工作的日歷天數(shù)365 天) 員工本人全 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二 ) 年度內在職人員休年休假, 最多分三段申請。確因工作原因不 能安排年休假的,經(jīng)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假, 公司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 300%對未休假天數(shù)支付工資報酬。(三)不享受年休假的規(guī)定1累計工作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在職人員,請病假累計 2 個月以上 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2累計工作滿 10 年不滿20 年的在職人員, 請病假累計 3 個月以上 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3累計工作滿 20 年以上的在職人員,請病假累計 4 個月以上的, 當年不享受年休假。4在4、當年內休假后又請病假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 下一年度則不享受年 休假。第三條 公假(一)因公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期間可申請公假。(二)無償或義務獻血后,可休 3 個工作日以內的公假。(三)經(jīng)公司批準參加培訓,可按公假對待。 第四條 事假在職人員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時間親自辦理, 可申請事假, 事假原則上每月累計不超過 5 個工作日,年累計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第五條 病假(一) 在職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yī)療的,根據(jù)本人實際 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醫(yī)療 期為 3 個月; 5 年及以上的醫(yī)療期為5、6 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上:( 1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醫(yī)療期為6 個月;(2)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上 10 年以下的, 醫(yī)療期為9 個月;(3)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上 15 年以下的,醫(yī)療期為 12 個 月;(4)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15 年及以上 20 年以下的,醫(yī)療期為 18 個 月;(5)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20 年及以上的,醫(yī)療期為24 個月。(二) 醫(yī)療期的計算: 當年或跨年度病休, 在 6 個月內醫(yī)療期累計達 到 3 個月的, 按達到3 個月醫(yī)療期處理; 在 12 個月內醫(yī)療期累計達到 6 個月的, 按達到 6 個月醫(yī)療期處理; 在 156、 個月內醫(yī)療期累計達到9 個月 的, 按達到 9 個月醫(yī)療期處理; 在 18 個月內醫(yī)療期累計達到 12 個月的, 按達到 12 個月醫(yī)療期處理; 在 24 個月內醫(yī)療期累計達到 18 個月的, 按 達到 18 個月醫(yī)療期處理; 在 30 個月內醫(yī)療期累計達到24 個月的, 按達到 24 個月醫(yī)療期處理。第六條 婚假(一) 在職人員本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要求辦理結婚登 記手續(xù)后,可享受 5 個工作日婚假。凡男女雙方均系晚婚(男滿25 周歲, 女滿 23 周歲, 以領取結婚證年齡為準),另獎勵晚婚假 10 個工作日( 僅 限一次)。婚假及晚婚假應在登記結婚后 1 年內使用。(二) 男女雙方7、工作(居住) 地相隔路程較遠, 在職人員需要在對方所在地結婚, 可以另給予路程假(往返不超過 2 天);符合探親條件的未 婚員工, 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其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同 時享受探親假和婚假待遇。第七條 產假(一)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范圍內生育的女性產假為 90 天,其 中產前假 15 天。難產的,另增加產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 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二 ) 在職女性第一次生育, 其年齡在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 另增加 產假 30 天。(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生育,懷孕 4 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 產假為 42 天; 懷孕 4 個月以下流產的, 產假為 18、5 天, 其中患宮外孕的, 產假為 30 天。(四)有未滿 1 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班工作時間內給予其 2 次哺 乳(含人工喂養(yǎng)) 時間, 每次哺乳時間 30 分鐘, 2 次哺乳期間可以合并 使用。(五 ) 配偶晚育產假期間, 給予男方 7 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配偶未達 到晚育年齡的, 給予男方 3 個工作日的護理假。(六) 在職女性產假期滿, 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 經(jīng)醫(yī)療機構證明 后,其超過產假期的休假時間視同病假。第八條 節(jié)育假( 一) 剖腹產同時輸卵管結扎,人工流產同時輸卵管結扎可休假 30 天。(二) 女性安節(jié)育環(huán)可休假 3 天, 取節(jié)育環(huán)可休假 2 天, 人工流產同 時安節(jié)育環(huán)可9、休假 10 天。(三)輸卵管結扎可休假 20 天,輸精管結扎可休假 7 天。 第九條 工傷假(一) 在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 所在單位須及時提交事故報告, 經(jīng)有關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可享 受工傷假。(二)工傷醫(yī)療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 經(jīng)勞 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 可以申請延長醫(yī)療期, 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2 個月。第十條 探親假按國家和 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一條 喪假在職人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或岳 父母、公、婆死亡,可給予 5 天喪假。異地辦理喪事的,可以另給路程 假(往返不超過 2 個工作日)。第十10、二條 上述各類假期中注明“工作日”的,遇周休日及法定節(jié) 假日順延;注明為“天”的,連續(xù)計算假期時間。第四章 請銷假程序及審批權限第一條 在職人員申請各類假期, 應事先在公司考勤管理相關信息 系統(tǒng)內辦理請假手續(xù),經(jīng)批準后方可休假。因急病或意外事故無法自行 或事先辦理的,可電話說明請假原因并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xù)。假期結 束后,需本人在系統(tǒng)內辦理銷假手續(xù)。請銷假流程及審批見附件 1。第二條 在職人員請 2 天以上(含 2 天)的病假,需提供醫(yī)院的診 斷證明。未提供證明或提供虛假證明者,按曠工處理。第五章 假期待遇第一條 公假期間職位工資不變, 月獎和年獎由各單位在績效評估 及回報時酎情考慮。第二條 11、事假期間應扣發(fā)當月職位工資和月獎應扣職位工資=職位工資 月計薪天數(shù)( 21.75 ) 當月事假累計工作 日應扣月獎=當月月獎 月計薪天數(shù)( 21.75 ) 當月事假累計工作日 月度事假累計超過 5 個工作日的, 扣發(fā)當月月獎。第三條 病假待遇病假期間應扣發(fā)職位工資, 月度病假累計超過 10 個工作日的, 扣發(fā)當月月獎。月度病假累計工作日超過 21.75 天時按 21.75 天計算。應扣職位工資=職位工資 月計薪天數(shù) ( 21.75 ) 當月病假累計工作 日 工齡段對應扣減比例。(一)因病或非因工受傷休假治療在 6 個月以內的, 工齡段對應扣減比例如下:1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 10 年的,扣減比例12、為 30%。2本單位工作年限滿 10 年不滿20 年的,扣減比例為 20%。3本單位工作年限滿 20 年不滿30 年的,扣減比例為 10%。4本單位工作年限滿 30 年以上的,扣減比例為 5%。(二)因病或非因工受傷休假治療超過 6 個月的, 工齡段對應扣減比例如下:1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 10 年的,扣減比例為 40%。2本單位工作年限滿 10 年不滿20 年的,扣減比例為 35%。3本單位工作年限滿 20 年以上的,扣減比例為 30%。 第四條 產假待遇(一 )女性在職人員按相關規(guī)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滿 6 個月后符合政策 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公司不再計發(fā)薪資。生育生活津13、貼社保機構核定的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基數(shù)30 天產 假天數(shù)(二) 為保障女性在職人員產假期間的正常生活, 產假期間由公司先 行墊付生育生活津貼,再與社保機構進行結算。如因個人原因導致無法 結算,由本人退回公司墊付的費用。(三 )產假首月和末月按實際工作日和休假時間分段計算薪資和生育生活津貼,其中月獎在沒有考核結果的情況下按薪資曲線的標準月獎計 發(fā)。(四)生育生活津貼不扣個調稅。(五)產假期間因工作需要且自愿書面申請回到工作崗位的, 除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外,按工作日計發(fā)薪資, 其中月獎依據(jù)績效考核或標準月 獎計發(fā)。第五條 工傷醫(yī)療期待遇(一)工傷醫(yī)療期內1職位工資按原標準發(fā)放。2月度績效評估時,按本單14、位員工平均成績計分, 其中醫(yī)療期不足 6 個月的按應發(fā)月獎的90%發(fā)放, 6 個月以上(含 6 個月)按應發(fā)月獎的 80%發(fā)放。(二) 工傷醫(yī)療期延長期間, 職位工資按原標準發(fā)放,停發(fā)月獎,其 中首月和末月按實際工作日和休假時間分段計算。第六條 婚假、喪假、節(jié)育假、護理假及年休假期間職位工資按原 標準發(fā)放,月獎由各單位在績效評估及月獎回報時酎情考慮。第七條 探親假期間職位工資不變,月獎按當月累計休假工作日扣減。應扣月獎=當月月獎 月計薪天數(shù)( 21.75 ) 當月探親假累計工作日月度探親假累計超過 5 個工作日的,當月不發(fā)放月獎。第八條 部分假期應扣減年獎。(一) 產假、工傷醫(yī)療期及工傷醫(yī)療延15、長期,除按上述規(guī)定扣減薪資外,年獎發(fā)放時還應按如下規(guī)則扣除有效月份:年度累計休假天數(shù)/30=需扣除的有效月份,不考慮小數(shù)位, 向下取 整。(二) 病假、事假、探親假, 除按上述規(guī)定扣減薪資外, 年獎發(fā)放 時還應按如下規(guī)則扣除有效月份:年度累計休假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20.83 天) =需扣除的有效月份, 不考慮小數(shù)位, 向下取整。第六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第一條 遲到、早退或曠工的薪資扣減標準(一)遲到 1 次,扣發(fā)薪資 50 元, 當月遲到累計 5 次及以上的,扣 發(fā)當月月獎; 早退 1 次, 扣發(fā)薪資 100 元, 當月早退累計 3 次及以上的, 扣發(fā)當月月獎。一個月遲到、早退累計 5 次及16、以上的,按公司違紀懲處 條例處理。(二) 曠工 1 天扣發(fā)當月職位工資的 15%;一月連續(xù)曠工超過 2 天或 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 4 天的, 按公司違紀懲處條例處理。員工遲到、 早退 1 小時(含 1 小時)以上,視同曠工。第二條 加班(一)特殊工時制人員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 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 數(shù)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shù)的,不視為加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除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 班。(二 ) 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 可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 經(jīng) 工會及勞動者本人同意, 依法適當延長工作時間, 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shù), 平均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三)勞動者加班,須經(jīng)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四 ) 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各單位應優(yōu)先安排補休。確因工作原因 無法安排補休的,應發(fā)給加班費。第三條 因個人原因配合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或被公安、司法機 關拘留等客觀原因暫離工作崗位且未構成犯罪的,按事假對待。第七章 其他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 通信有限責任公 司考勤制度( 發(fā)978 號)自行廢止。第二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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