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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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08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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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集團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關心關愛,保障員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權益,規范員工休假管理,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休假管理的原則: (1)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2)假期安排應與公司經營生產實際要求相結合;(3)勞動紀律管理、工時管理與休假管理相結合;(4)統籌安排、規范管理。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X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所有的在崗員工。第二章 公共假期規定第四條 公司實行每周六、日為員工正常休2、息日。第五條 根據國家的現行規定,全年有薪節假日共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除夕、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清明);(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五月初五);(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八月十五);(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 日); 第六條 公司在上述國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應按規定支付員工工資報酬。 第三章 年休假第七條 正式職工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數如下:累計工齡年休假天數(工作日)滿一年未滿十年5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10天滿二十年15天 3、備注: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八條 當年按規定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及計劃生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員工如請扣薪事假,不影響享受下年度年休假。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1)、(2)、(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十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員工當年度的年休假應盡量在當4、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員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當年休假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結轉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將按自動放棄休假處理。第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部門負責人或以上領導有權對員工的休假申請不予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對員工的年休假做出安排。第四章 病假(日歷日)第十二條 員工請病假者,需提供市內區級以上醫院病假證明,并按請假權限辦理告假手續; 第十三條 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可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按下表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病傷醫療假,可請病傷醫療假的累積計算時間也按下表執行:實際工作年限本企業工作年限病傷醫療期醫療期對應的連續累積計算時5、間10年以下5年以下3個月6個月5年以上6個月12個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個月12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15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20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第十四條 凡傳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時,必須持有醫院開出的健康證明,交人力資源部鑒定后方能上崗。第五章 事假(工作日) 第十五條 個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況下,由員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請。第十六條 事假必須事前請準,不得事后補請,如因特殊原因須申述充足理由并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十七條 事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 15天,如有特殊情況者,須按請假權6、限辦理特批手續。第六章 婚假 (日歷日)第十八條 正式職工按法定結婚年齡(指男22周歲、女滿20周歲)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男滿 25周歲初婚者、女滿23周歲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 再婚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第十九條 婚假必須在領取結婚證的六個月內一次性休完,否則休假權利自動取消。第七章 喪假 (日歷日)第二十條 正式職工直系親屬(具體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給予3天的喪假。第二十一條 員工按規定休喪假的,可以視路程遠近另行給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計酬分別參照喪假處理。 第八章 產假或看護假 (日歷日)第二十二條 正式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產假90天(包括產前假 15天7、);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指 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 35天;難產者并提供醫院有效證明的增加產假15天。 第二十三條 正式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不滿四個月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四條 正式女職工生育后,已按規定實施節育措施,但避孕失敗引至流產、引產的,憑節育證明和醫務部門流產、引產證明享受產假。未按規定實施節育措施引至流產、引產的,其休假按事假處理;如流產、引產后及時(給假期間)實施節育手術的,所休假期作8、病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正式男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其配偶生育第一胎并領一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可在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男職工10天的看護假。 第二十六條 正式職工休產假期滿確有困難需停工在家哺乳、照顧嬰兒的,經公司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滿周歲,其哺乳假計酬參照事假處理。 第二十七條 正式女職工有周歲以下嬰兒需要在工作時間哺乳的,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時間為一小時(含路途往返),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的計酬參照產假處理。 第九章 計劃生育假 (日歷日)接受節育手術的正式職工,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計劃生育假: 第二十八條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手術后7天內不從事重體9、力勞動;第二十九條 經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 1天; 第三十條 輸精管結扎的,休息7天;輸卵管結扎的,休息 21天;第三十一條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可以合并計算假期。 第十章 探親假(日歷日) 第三十二條 境內探親:享受范圍:正式職工在企業工作滿一年,其配偶或父母不在珠海市工作或居住,而且不能在休息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1)已婚職工探親:探望配偶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 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20天。 (2)未婚職工探親: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 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安排,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10、給假一次,假期 45天。 (3)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尚未再婚的,可按未婚職工享受探親假;職工的配偶、父母均死亡,又未重新結婚而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有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第三十三條 境外探親: 享受范圍:正式職工在本企業工作滿一年,有配偶或父母定居境外的,可根據情況享受探親假待遇。 (1)已婚職工探親: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 4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計。 (2)未婚職工探親: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 4個月;3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境內探親給假。 (11、3)職工居住在國外的父母已經去世后出國探望胞兄妹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計。 第三十四條 職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探親假,如職工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在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父母或配偶父母。 第三十五條 員工按規定休探親假的,可以視路程遠近另行給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計酬分別參照探親假處理。 第三十六條 員工按規定休探親假的,可享受探親路費報銷,具體的費用報銷規定執行公司的相關報銷規定。第十一章 工傷假(日歷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經確認為因工受傷(由珠海市相關勞動保障部門鑒定)需治療休息的,按工傷假處理;未確認為因工受傷的,按病假處理;工傷痊愈上班后,屬舊傷復發12、并提供有效醫院證明的,仍按工傷假處理。 第三十八條 員工工傷經醫院確認痊愈者,應及時復工,如拒不復工者,作曠工處理。第十二章 申請假期程序第三十九條 員工申請各類假期均須在休假前在公司的OA系統上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按有關規定審批后方可休假,審批好的“請假申請表”及有關證明由部門考勤員于次月初匯同考勤表一起交人力資源部核查及備案。第四十條 如因緊急情況不得不休假或超假,不能事先填寫申請表的,必須在當班的兩小時內通過電話獲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休假,上班后的當天必須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工處理。第四十一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代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四十二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13、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第十三章 批假權限 第四十三條 一般員工休假,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備案;部門負責人休假3天以上的須報總經理核準。 第四十四條 下屬企業員工的休假核準權限由各企業參照本規定制定。下屬企業正、副總經理休假須報公司主管領導核準,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理助理的休假須報總經理批準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總經理休假要報上級領導同意,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四章 假期待遇內容第四十六條 員工的假期待遇包括員工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七條 正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假、喪假、年休假、工傷假: 全部14、工資(含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福利補貼及津貼和年終獎金,下同)照發; 第四十八條 產假或看護假、計劃生育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福利補貼及津貼照發,按日扣發獎金的30%。 第四十九條 探親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福利補貼及津貼照發,按日扣發獎金的30%,員工探親往返交通費用按公司財務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病假:一個月以內的,按日扣發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30%,福利補貼及津貼的100;)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按日扣發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 50%,福利補貼及津貼的100和獎金100%; 三個月以上的,按日扣發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 70%,福利補貼及津貼的100和獎金的100;員工病假工資不能低15、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若低于的按照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標準發放。第五十一條 事假:按日扣發全部工資。 第十五章 其它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45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或探親假待遇。 第五十三條 員工當年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待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或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不再另行安排探親假;職工利用年休假探親的,年休假天數不足于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其中補齊天數的待遇按探親假處理。 第五十四條 職工按規定休產假、看護假或計劃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或探親假待遇。 第五十五條 探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婚假、喪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假期內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數。 第五十六條 員工事假或病假假期內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行扣除休假日,工資結算時剔除固定休假日。 第五十七條 員工在公司范圍內工作調動的,其當年積累的加班補休或調休假,原則上不能延至新的工作崗位,但可以繼續享受年休假和探親假。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