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休假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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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084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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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員工休假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休假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休假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經營活動,調動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全體員工。第三條 休假管理內容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假、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年假、探親假、換休等。第二章 休假項目第四條 法定節假日,包括(一)元旦 1天(二)春節 3天(三)清明節 1天(四)勞動節 1天(五)端午節 1天(六)中秋節 1天(2、七)國慶節 3天女員工三月八日(婦女節)有半天假期;地方性節日按轄區地方政府通知、結合公司情況安排放假。第五條 事假 (一)員工在工作時間因處理私事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后按事假處理。在上班時間內,員工請事假一小時以上四小時以內按半天處理,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內按一天處理。 (二)員工每月事假按實際天數扣發標準工資和崗位津貼,未辦理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三)事假一年內累計原則上不超過 15天。 (四)員工請事假超過 15 天為長假,應按照人事流程中的員工長假流程辦理。 第六條 病假 (一)在職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持單位認可的醫院病休證明,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病假時間從病3、休之日起計算。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可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假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四)員工病假期間,應安心治療休養,不得以病休為由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一經發現,立即停發全部工資待4、遇,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80%標準給予支付。 (六)病假每月不超過三天的,可享受全額標準工資;超過三天不超過三十天(含法定節假日)的,病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一天以上病假的,在休假結束后需出具醫院相關證明、相關費用票據到人事專員處銷假,否則按事假處理。第七條 婚假 (一) 一般婚假為5個工作日(包括路程假),晚婚(男25 周歲、女23 周歲初婚者)婚假為12個工作日。(二) 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所發生的交通等一切費用由員工本人自理。(三)員工憑結婚證辦理請假手續,要求在結5、婚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間全額發放標準工資。第八條 產假 (一)一般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根據醫院證明,難產或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但須有醫療機構開具的診斷證明,并提供給請假審批人和公司考勤管理員進行審核;晚婚初育(女,24 周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獎勵假30 天,以上天數含節假日。(二)哺乳假:女員工有未滿一周歲嬰兒,每個工作日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 分鐘(可在上下班時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每個工作日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三)陪產假:男員工在配偶分娩前后一6、次可以享受10個工作日的陪產假。如果女員工的配偶在女員工生育期間未休陪產假,可出具相關證明,由女員工享受10個工作日的休假。(四)小產(流產):懷孕四個月以內的遵醫囑給予產假15天;懷孕滿四個月的,給予產假42天,以上天數含節假日。 (五)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期間進行產前檢查,按出勤處理。 (六)女員工在產假期間享受全額標準工資,實際休假時間超過以上標準部分,按事假處理。(七)員工生育情況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員工產假期間享受全額標準工資;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員工產假期間享受當地最低保障工資;實際休假時間超過以上標準部分,根據區縣級(含)以上醫院證明符合病假的按病假處理。無法出具證明的按照事7、假處理。(八)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依據國家頒布關于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九)員工請產假/陪產假,應提供有關證明提前一周申請,按正常流程審批,經相關領導審批后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第九條 喪假 (一)員工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給予7個工作日的假期(不含路途期間,路途不超過3個工作日)。員工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給予5個工作日的假期(不含路途期間,路途不超過3個工作日)。(二)喪假期間,全額發放標準工資 (三)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所發生的交通等一切費用自理。第十條 年假 (一)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員工8、累計工作年限(簡稱累計工齡)已滿1年不滿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三)年休假天數為工作日天數。 (四)員工依法享受的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被送外進行專職培訓學習,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休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休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休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年休假的9、實施程序 1、公司根據工作、生產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員工每年的年休假清零時間點為每年的12 月31日; 2、事假或病假達到一個整工作日的,應先安排員工使用年休假抵扣,若員工當年年休假天數使用完后,事假或病假仍未結束,再按事假或病假進行申請和處理。 (八)未休年休假及工資報酬 1、用人單位經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員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日工資*(10、300%-1)*應休假或未休完的天數,月平均工資=本人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不滿12 個月按實際月份)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日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21.75 天; 3、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九)員工在休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報酬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固定月薪的,月薪照發。 第十一條 探親假(一)條件:1.與配偶分隔兩地,且在公休假日又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配偶假;2.與父、母分隔兩地,且在公休假日又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假。“不能在公休假日11、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二)探親標準:符合兩項以上的只可選擇一項享受(見下表)。探親假類別本公司工齡要求假期工作日/次休假周期未婚探父母假一年15工作日/次一年已婚探父母假兩年15工作日/次四年已婚探配偶一年20工作日/次一年(三)規定1、當年探親假在本年內有效,不予累計享用,也不折發薪金,實行一次休假;2、探親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3、員工請探親假需經相關領導批準,由人力資源部門辦請、銷假手續。4、探親路費標準:探親單程距離交通費補助標準備注5001000千米500元/年10012000千米1500元/年20013000千米2000元/年30014000千米2512、00元/年4000千米3000元/年第十二條 駐井工程師休假(一)適用于長期駐井工程師,不適用于臨時上井人員(臨時上井人員及技術部資料員休假按照一般員工標準休假)。(二)井上作業實行屬地管理,在井上作業期間按本制度執行,借調到其他部門后按相應崗位的待遇執行。(三)駐井工程師上井時間275天/年,休假時間90天,按每4.5個月休假1.5個月(含路途),休假時按照交接班制度將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離開。員工應自愿根據公司要求合理安排休假。新來員工實習期滿才可休假。 (四) 生產技術部管理人員,上班時間305天/年,休假時間60天,按每5個月休假1個月(含路途),部門內部人員輪班調休,休假前將工作交接完13、后方可離開。員工應自愿根據公司要求合理安排休假(五)休假往返交通費按照火車硬臥的標準全額報銷,特許乘飛機的可按飛機票報銷,年薪人員不予報銷路費。(六)休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績效分值為0.5。(八)生產技術部應合理安排員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按以下標準發放交通費補助。 序號距離交通費補助標準備注1500千米300元/次25001000千米500元/次310012000千米1000元/次420013000千米1500元/次53000千米2000元/次 (八)駐井工程師不再享受其他休假。 第十三條 外派學習 (一)在職員工因工作需要,參加學習時間在 15 天(包括 15 天)內的14、培訓學習,可申請外派學習。 (二)公司在職員工因工作需要,參加學習時間超過 15天的脫產培訓學習,為長學。長學請假須在 30 天前提出并申請,申請程序按照人事流程中的員工長學流程辦理。 (三)員工在外派學習期間,全額發放標準工資 。 第十四條 工傷假根據國家及所在地區相關政策執行。第十五條 換休 (一)換休:因工作需要,員工產生的加班,可以申請加班轉換休。 1、在加班發生前,員工須向部門領導申請填寫加班轉換休單,將加班時間轉為預換休; 2、加班時間與換休時間按 1:1 折算。換休優先使用周末加班時間抵扣,然后再使用平常加班時間抵扣; 3、當月加班時間,當月換休完,不做累計處理 4、換休操作流程15、和請假操作流程一致; 5、法定節假日產生的加班不能折算換休,按相關制度執行。 (二)員工在換休期間,全額發放標準工資 第十六條 出差 (一)員工因公務外出辦事,需申請出差。出差有兩種請假類型: 1、國內出差:員工因公在中國境內的出差,稱為國內出差。員工出差期間,全額發放標準工資 ; 2、國外出差:員工因公在中國境外的出差,稱為國外出差。員工出差期間,全額發放標準工資 ; 3、根據工作安排,員工跨法定節假日、周末出差不計為加班,但如有法定節假日、周末出差進行工作的證明,需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通過后,計算為加班。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十七條 請銷假程序 (一)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在 5 天內(包括16、 5 天),員工需填寫紙質員工請、銷假單(附件1),交部門考勤管理人處理,部門領導審批; 2、員工請假5 天以上-15天(包括 15天),所有員工須填寫紙質員工請、銷假單,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交由考勤管理人處理;請假條須復印一份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3、員工請假15 天以上,所有員工須填寫紙質員工請、銷假單,各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考勤管理員審核后,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交由部門考勤管理人處理;請假條須復印一份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二)銷假程序 1、假期在 5 天以下的(包括 5 天),可采用口頭銷假的形式,在上班當日向其主管領導銷假,如計劃請假天數與實際請假天數不一致,員工須告知各部門考勤管理人17、,各部門考勤管理人進行銷假處理; 2、假期在5天以上的,上班當日員工應先向其主管領導(部門領導及以上)報到,填寫員工請、銷假單的銷假部分、考勤管理人保存員工請、銷假單,并統一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 3、員工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手續的,公司將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作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4、員工在履行請、銷假手續中,隱瞞、謊報請假證明事實,一經查實,公司將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作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員工因故需要休假者,須履行請休假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一)非緊急狀況下,一般員工請休假超過10天以上應提前三天辦理請假申請18、手續,部門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請休假超過10天以上應提前五天辦理請休假申請手續,填寫員工請、銷假單,經批準后,方可休假;(二)年假、婚假、產假、陪產假、調休等假期需經人力資源部門核算可休天數。休假需要延長期限的,須要另行請假; (三)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的,應提前通過電話請假并委托他人辦理請休假手續,并休假結束返回公司當天補齊請休假手續,并進行銷假; (四)員工結束休假后須在返回公司當天辦理銷假手續;(五)各部門負責人有權根據工作情況需要,要求員工推遲、提前終止休假立即到崗工作,工作結束后,員工可申請補休。第十九條 各部門應在每年年初,根據本部門全年工作計劃的具體情況,統籌制定本部門19、員工的休假計劃和安排員工休假。第二十條 所有形式的請休假必須在確保經營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或順利交接的情況下,提前計劃與申請; 一經發現工作未順利交接,就擅自休假的,公司有權做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年假、調休、探親假等時間較長的假期不可合并使用。原則上一次休假時間不可超過15個自然日,特殊情況可寫明原因經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審核之后做特殊處理。第二十二條 為避免“春節、十一”長假前后,因大量人員群發性請休假影響公司正常工作開展,遇長假前后,員工請休假將自動提高審批級別。第二十三條 罰則 公司員工應向公司提供真實、準確的家庭信息,公司將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員工的基本信息,若發現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假期的,一經查實將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其他相關制度自動失效。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部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