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監察部職業病防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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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307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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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安全監察部職業病防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業病防護管理制度1.總則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2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結合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現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少危害員工健康的因素,促進文明生產,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勞動環境。1.3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12、.4公司必須根據國家和上級關于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經費提取使用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下達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專項經費,公司財務部應保證該經費到位。1.5公司工會組織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群眾監督。2.管理與監督2.1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配備職業衛生專職管理人員,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做好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員工健康進行監護,組織員工體檢工作。負責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統計和報表工作。參加對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負責對員工進行職防知識3、現場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考核。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接觸有害因素員工的健康檔案并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制定公司職業衛生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負責配合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員工職業病的診斷、治療。負責對公司生產性有毒有害崗位進行職業衛生監督。3.防護措施3.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性工程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執行“三同時”的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使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3.2生產場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采光和照明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有指定機構或人員進行維修保養,確保有效運轉。3.3公司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4、業病和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牌,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3.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3.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公司應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3.6對職業病防治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公司應進行經常性地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5、3.7各單位應將有害有毒作業場所與無毒無害場所嚴格分開,不得將嚴重有害人體健康和污染環境的作業轉嫁給其它單位和個人。3.8研制、開發、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3.9各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作業。3.10對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3.11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必須事先進行職業衛生防護教育,安排在新員工入廠教育時進行。3.12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具,并確保防護用具的質量和6、有效作用。4.監測與監護4.1職業衛生監測與監護的內容:作業場所中各種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測定。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衛生效果鑒定與定期評價。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員工就業前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和可疑職業病人的復查。4.2監測與監護周期:粉塵和毒物等職業危害作業場所每年測定兩次,其監測合格率不低于80%。噪聲、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凡新入廠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通知其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準從事與該禁忌癥相關的有毒有害作業。有毒有害作業員工應每年體檢一次,其他崗位作業人員每兩年檢查一次。5.職業病管理5.1職業病由公司所在地依法承擔7、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5.2患有職業病的員工以及在公司組織的健康檢查中發現的疾病,應通知本人,并及時進行治療。5.3患有職業病的員工在其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有效期內,以及醫療終結確定喪失勞動能力或醫治無效死亡者,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因公處理。5.4職業病經治療痊愈,不能再享受職業病待遇,如治療后又復發的職業病,仍可享受職業病待遇。5.5安全監察部按有關規定組織的有毒有害作業員工的定期健康檢查,凡無特殊原因者,都必須接受檢查。5.6由公司或上級有關部門安排的健康檢查,所占用的時間,所在單位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檢查治療時,不論其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5.7對一時8、不能確診的職業病或在職業病檢查中發現的可疑疾病,在住院觀察,休息治療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直至確診或否定職業病即分別處理。5.8確診患有職業性疾病的員工,所在單位應根據公司提出的意見,安排進行醫治或療養。在治療或療養后確認不宜從事原工種的,所在單位應盡早安排脫離原崗位,或由人力資源部另行安排工作。在健康檢查中,發現員工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也應及早安排脫離原工種。5.9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5.10被診斷人員對職業病診斷不服,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5.11參與診斷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6.附則6.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6.2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