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車間員工職業病管理制度防治責任等3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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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318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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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生產車間員工職業病管理制度(防治責任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1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5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7第四章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9第五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制度11第六章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2第七章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制度14第八章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17第九章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22第十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25第十一章 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投入26第十二章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27第十三章 2、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29第一章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1、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2、制定目的明確職業病防治責任,規范職業健康管理。3、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X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車間和部門。4、單位負責人的責任4.1全面負責公司職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4.2建立健全公司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業衛生管理人員。4.3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審核批準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長遠規劃,以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有計劃的改善勞動環境,做3、到安全生產經營,文明生產經營。4.4保證公司職業衛生投入的實施。4.5掌握企業內職業衛生管理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公司職業衛生檢查,對重大隱患組織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4.6開展公司職業衛生教育與考核工作。4.7負責組織制定公司的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4.8及時、如實上報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組織對急性職業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分析及處理工作。 5、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的責任5.1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規章制度。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5.2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5.3匯總和審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4、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5.4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5負責組織對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建立個人三級教育檔案,方可上崗作業。5.6定期進行現場職業衛生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到特別緊急的事故隱患,有權指令先行停止作業,同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立即報告單位領導。5.7督促和檢查企業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5.8定期組織廠級職業衛生檢查,并做好記錄,向主管領導匯報。5.9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會議,并做好記錄,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建議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5.10負責對涉5、及職業危害的危險作業審批和現場監管。5.11有權向主管領導提出獎懲意見。5.12總結和推廣職業衛生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5.13參加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設計計劃,并按規定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和參加工程驗收及試運行工作。5.14協助有關部門參與職業衛生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關部門落實。5.15做好女工的職業衛生保護工作。5.16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應急預案的演練,做好記錄和歸檔,并根據演練情況修訂應急預案。5.17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5.18完成上級布置的其他職業衛生安全工作。6、車間主任職業衛生的責任6.1協助車間經理領導本單6、位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對分管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6.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6.3負責組織制定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長遠規劃、以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有計劃的改善勞動環境,做到安全生產經營,文明生產經營。6.4把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日程,每月應研究一次職業衛生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職業衛生工作。6.5組織并參加本單位職業衛生檢查,對查7、出的隱患要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或暫時控制,確保安全生產。6.6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挖潛、革新、改造等工程項目,負責組織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報衛生局審批。6.7負責督促、檢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及技術改造項目和專項經費的有效實施情況,為職工無償提供職業衛生防護用品。6.8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6.9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對事故的分析、責任界定,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督促實施。6.10加強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向經理提出獎懲意見。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1、總則1.18、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訂本職責制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及所屬班組。2、制度內容2.1生產安全組協助企業安全處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2生產現場所用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材料組9、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2.3技術科、設備科、生產安全組協助綜合辦公室根據危險源辨識方法,應將鋁鎂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4生產安全組將上級部門檢測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書一式二份(存檔一份),按時發放到各生產班組。班組周一安全活動期間,將報告書主要職業危害因素數據記錄在活動記錄本中。 2.5技術科、生產10、安全組對即將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相應的防護措施告知生產員工,所有參與研發和實施人員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必要的責任。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1、總則1.1 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訂本職業危害申報制度;1.2 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1.3 本規定適用企業所屬車間、科室、班組。2、制度內容2.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11、部門申報;2.2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2.3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2.4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2.5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第四章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1、總則為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12、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2、培訓內容1.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1.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1.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1.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1.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3、培訓目的 普及事業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都遵守職業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增強員工的職業病防護意識。4、培訓的對象與方式3.1新進廠職工的培訓:3.2車間之間、內13、部的職工調動教育:3.3定期教育,每期培訓學時不少于24小時。5、培訓要求掌握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了解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之后才能上崗操作。6、組織實施部門、經費保障職業健康由我司職業健康領導小組負責,每年支付職業健康培訓費約1萬元。第五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制度1、總則為確保防護設施正常運行起到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目的,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2、制度內容2.1各車間、部門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的維護保養,并作好相應的臺帳。2.2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14、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2.3認真執行防護設施、設備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2.4有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經常檢查監督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檢修的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 2.5本制度由職業衛生科負責解釋。2.6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列為設備部考核評比內容。第六章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保證企業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15、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2、制度內容2.1安全小組會同辦公室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由采購部門根據計劃進行采購。2.2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小組驗收后方可入庫。2.3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全小組開具出庫單,倉儲管理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16、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2.4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到安全小組處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全小組處申請補領,并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使用期限順延。2.5安全小組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2.6職工調離原崗位或離職,企業人事部門須開具工種變更證明,報安全小組備案。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的,只執行高標準勞保待遇。離職學習或外借期間,17、勞保用品停發。2.7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公司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2.8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全小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2)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3)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4)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5)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6)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2.9未到使用期限的防護用品損壞失去防護能力,公司無條件更換。第七章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制度1、總則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2.18、術語和定義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3.職責3.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3.2安全監19、督小組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3.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3.4各部門及生產班組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3.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4.一般規定4.1各級安全小組、工會組織、人事部門及生產部門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20、和培訓。4.2各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及所在崗位的員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4.3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4.4生產小組應在可能發生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4.5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4.6各級安全部門應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定期對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有害因素進行檢測,并送檢測結果。4.7各部門及安全小組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21、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和生產單位的生產成本。4.8每年委托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質的單位對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報告存入公司職業衛生以及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4.9檢測超標時,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4.10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未能及時得到有效整改的作業地點,停止生產進行整頓,直至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合格方能繼續生產。第八章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1、總則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2、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1.2在本公司范圍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2、制度內容2.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2.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23、評審。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評審后,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3)公司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注: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2.3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24、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2.3.1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2.3.2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2.3.3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25、施設計審查申請書;(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4)公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批復文件(復印件);(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2.4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公司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26、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公司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3)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7)職業衛生專家對27、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8)公司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4)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6)建設28、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7)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8)公司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4)建設29、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5)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6)公司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第九章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1、總則1.1為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1.2 公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適用本制度1.3本制度所稱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30、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2、制度內容2.1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2.2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2.3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2.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2.5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31、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2.6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1)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癥狀的;(2)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癥狀的。2.7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32、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2.8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2.9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3)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2.10公司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33、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妥善永久保存,無條件向勞動者提供檔案復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4)職業病診療資料;(5)勞動者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歷次檢測結果;(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2.11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1、總則為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34、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2、制度內容2.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2.2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2.3事故處置完成有關部門應當形成書面文件,將事故原因、處置過程、事故損失等資料如實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2.4公司或者部門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2.5在安全生產35、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公司個人或者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予以拒絕或者阻撓。第十一章 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投入1、總則為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2、制度內容2.1公司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并將其納入公司年度預算之內。2.2職業病防治經費應當據實列支,不得擅自挪為他用。2.3經費內容應當包括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個人防護用品購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患者診療、防護設施維護、工傷保險等費用。2.4職業病防治經費不足時,可申請補36、充。第十二章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1、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2、制度內容2.1公司應當建立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并按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管理。2.2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包括:(1)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清單及有關文本;(2)單位基本情況一覽表(工藝流程簡介、單位總平面圖)(3)單位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4)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5)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總結;(6)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737、)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資料。(8)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材料;(9)職業病人病例資料;(10)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人員情況(名單與崗位);(11)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點分布與防護設施情況;(1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13)用人單位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個人);(14)勞動者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登記記錄;(15)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及維修檔案;(16)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料;(17)勞動者崗前、在崗期間培訓資料;(18)職業衛生管理工作會議、活動記錄;(19)職業衛生自查情況及整改情況記錄;(20)各種衛生執法監督文書。第十三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1、總則為預防、控制和38、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制度內容2.1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2.2公司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2.3公司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2.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2.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