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工職業病及危害事故報告規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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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43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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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職工職業病及危害事故報告規范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業病和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和工作中發生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2、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包括:(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二) 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三) 在生產區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四) 其他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三條 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第二章 事故報告第四條 處屬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均應立即上報,各項目負責人應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第五條 發生輕傷事故、輕微3、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安全員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處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局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要變動現場4、時,必須事先做出標記、拍照、錄像或者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說明。事故現場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同意后方可清理。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確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應包括本條前三款的內容。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5、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按下列權限和程序組織調查和處理:1、一次輕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處結案。一次輕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處審批、結案。2、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處主管領導和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處審批結案,并報局備案。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處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6、報局審批結案。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處會同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聯合調查報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員參加調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4、事故調查結束后,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外,還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二十日內提出,按照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審批結案。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三十日內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四十日內提出。然后,由處向當地勞動部門寫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同時,把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請示報7、告的福建一并報當地勞動部門。5、地方勞動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批復后,處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寫出“事故結案請示報告”,同時把勞動部門的批復、罰款憑證、聯合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結案請示報告的附件一并報局。第十二條 處應將局審批后的結案請示報告歸檔保存。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工作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結案,如出現反常情況,可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處理。處理內容包括:(一) 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并將處分存入處分人的檔案;(二)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三)做好事故的8、善后處理工作;(四)公開事故的批復建議和處理結果。第十五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的,應按照二功勞發(89)字第095號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經濟處罰實施辦法和二公辦發(90)第192號關于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對事故情節嚴重、觸犯刑法事故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 事故統計第十六條 各項目部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必須對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調查處理的正確性和時限性負責。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經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給與行政處分,并責成補報。第十八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管理制度和臺帳。事故檔案應制定專人負責管理,并作為永久卷保管。事故檔案管理必須做到資料完整,真實可靠。第十九條 事故統計的對象是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附則第二十條 發生特大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處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