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機器制造有限公司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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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610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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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礦機器制造有限公司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附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職業病防治以及在生產、工作中防塵、防毒、防危害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以及防塵、防危害的管理過程。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2、有害因素。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2 職責2.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防塵、防毒、防危害以及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策劃、實施防塵、防毒、防危害以及職業病防治工作。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策劃、實施防塵、防毒、防危害設備和設施的建設、更新、改造。2.3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在勞動合同管理中貫徹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3、治的教育、培訓工作。 2.4 工會負責對防塵、防危害以及職業病防治的各項活動進行監督。2.5 各部門負責實施與本部門相關的防塵、防危害以及職業病防治工作。3 管理內容和方法3.1 職業病防治的管理要求3.1.1 公司高層管理者和各部門負責人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依法組織本公司、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3.1.2 公司應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3.1.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1.4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4、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各崗位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文件,并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實施。3.1.5 各生產現場、工作場所配置的各類設備、設施、工具、工裝及其他用具等應符合職業衛生規范,工作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得超過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規定,滿足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3.1.6 各采購部門、各生產經營部門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材料,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3.1.7 公司的各項工作、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法律、法規和關于保護勞動5、者健康的其他要求。3.2 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的控制3.2.1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工作環境進行控制,以達到職業病防治的要求。3.2.2 各工作場所、生產現場應符合下列要求:a)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防護設施。b)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c)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d)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3.2.3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購進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必須附帶中文說明書,并6、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3.2.4 在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時,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7.09標準規定實施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三同時”。3.2.4.1 新、改、擴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3.2.4.2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驗收7、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3.2.4.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企業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者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等。3.3 勞動合同和人力資源管理3.3.1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各部門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 ,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3.3.2 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8、,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3.3.3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按Q/SZ G57.02標準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培訓。3.3.4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由員工所在部門承擔。對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必須如實告知員工。3.3.5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9、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3.3.6 對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或有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3.3.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3.4 生產、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防治3.4.1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有關部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對職業病危害進行公告,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監測點)設置警示標識。3.4.2 采購主管部門及其他采購部門采購可10、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按Q/SZ G57.06標準規定進行必要的控制。3.4.2.1 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附帶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3.4.2.2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3.4.2.3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3.4.3 各工作場所、生產現場的粉塵、毒物、物理因素濃度(強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有關部門應采用有效的防塵、防毒、防危害設備和設施,11、控制粉塵、毒物、物理因素濃度(強度),防止其對員工的危害。3.4.3.1 職業病防治設備和設施的啟動要與生產活動同步進行,并將日常運行、管理等情況記錄歸擋。3.4.3.2 有關部門應實施、保持職業病防治設備和設施的原有效能,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隨意拆除、挪用或銷毀職業病防治設備和設施。3.4.3.3 有關部門應對職業病防治設備和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防止職業病危害源對生產作業現場環境造成污染,對操作人員造成身體危害。3.4.3.4 各部門在生產、工作中應保持適宜的工作環境,符合防塵、防毒、防危害要求,保持通道、地面經常濕潤、清潔。各生產崗位必須做到隨時清掃,嚴禁二次揚塵的污染危害,對收集的積12、砂、積塵土等應設專人負責及時清除。3.4.3.5 高溫生產現場的工作環境應按Q/SZ G59.39標準規定配置防暑降溫設備和設施,符合防暑降溫規范的要求。3.4.4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按Q/SZ G59.30標準規定,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防護用品。各采購部門采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不得發放、使用。3.4.5 有關部門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3.5 職業病的治療3.5.1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有關部門應13、按Q/SZ G56.12標準規定立即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員工所在部門承擔。3.5.2 在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時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員工,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員工所在部門安排其進行必要的治療、復查。3.5.3 對職業病人員的鑒定、治療、復查等應按Q/SZ G59.05標準規定執行。3.6 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3.6.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實施職業病危害因素(塵、毒、噪聲、高溫、射線等)的日常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14、向員工公布。3.6.2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將職業病防護設備合格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濃度(強度)達標率等列為對責任部門的考核目標、指標內容。對沒有實現規定目標的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責任部門下達整改通知單,并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罰。3.6.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職業病防治的各項活動及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各項規定或使員工受到職業病傷害的情況,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責任部門下達整改通知單,并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3.6.4 工會應組織各級工會、職工代表,對公司、各部門貫徹實施有關職業病防治法15、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情況,生產、工作中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各項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向相關管理人員提出,并監督整改措施的實施。3.7 職業病防治的檔案、記錄3.7.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建立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檔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檔案、隱患及整改檔案、安措項目檔案、工傷事故檔案、職業病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違章記錄及安全獎懲檔案、職業危害動態觀察及職業健康統計報表檔案等,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3.7.2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3.7.3 在職業病防治的策劃、實施、監測、監督檢查等活動中,有16、關部門應按規定實施和保持適當的記錄,并按Q/SZ G55.25標準規定予以控制。附件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表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表單位: 編號:序號姓名所在車間崗位(工種)原身體狀況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接觸年限體檢時間診斷單位正常疑似確診123456789審核: 制表: 時間:附件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體檢計劃申報表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體檢計劃申報表單位(蓋章): 編號:DFL1C-A017-1車間(部門)粉塵物理因素種類工種接觸人數種類工種接觸人數計男女計男女合計-合計-審核: 制表: 時間:附件三 職業病例登記表職業病例登記表單位: 編號:序號患者姓名職業病名稱工 種危害因素從事時間確診時間登記人備注登記人:附件四 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臺帳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臺帳單位: 編號:序號監測時間車間(部門)監測地點有害因素名稱國家標準值監測結果值是否達標(是,否)備注審核: 制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