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公司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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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691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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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公司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范圍為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妥善處理、安置職業病患者,特制定本標準。本制度適用于控股有限公司。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職業2、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職業病報告辦法3 術語3.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 職責4.1 安技部負責職業病及職業中毒人員的管理。5 管理內容與要求5.1 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5.2 職業病患者及職業中毒患者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5.3 安技部負責職業衛生檔案的統計填報,并對填報準確性負責。5.4 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安技部必須按規定組織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并建3、立職業健康檔案。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新禁忌作業。安技部必須每年安排其對在崗期間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新叢中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通知人力資源部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排工作。職工離崗前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人力資源部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其訂立的勞動合同。5.5職工被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安技部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治療或療養。5.6 職業病及職業中毒可疑患者,每季或半年定期由醫院進行一次檢查或復查,對不接受檢查者,不能享受職業病4、待遇。5.7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5.8 防治措施 公司職業健康防治人員應根據上級規定對塵、毒及有害作業點組織省、市有資質部門進行監測,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安技部參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三同時”審查,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塵、毒治理。 各有關單位必須加強對防塵、防毒設備、設施的管理,對已安裝和配置的防塵、防毒設備設施不得隨意停止運行或拆除。 安技部應會同工程部和生產單位,根據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根源,提出改進現有的設備、設施的要求,監督改進措施,提高本質安全,減少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6 檢查和考核6.1 對違反本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安全、環境保護考核細則進行考核,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