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人事招聘轉正及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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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866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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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學院人事招聘、轉正及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業學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學院人事管理工作,明確各項工作權限及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工作原則(1) 嚴格入職條件。(2) 規范招聘程序。(3) 嚴格錄用審批。第三條 適用范圍適用于學院領導外的全體教職工。按工作性質,教職工分為行政管理、專任教師、教輔和工勤人員。工勤人員分為工勤技術人員和臨時工。工勤技術人員包括司機、維修工、廚師、面點、食堂財務、庫管、卡員、廳面管理等;臨時工包括安保人員、食堂服務人員、勤雜工、宿2、管、樓管和保潔等。第二章 招 聘第四條 人員需求(1)每年十一月份各部門制定下年度本部門人員需求計劃,填寫 年度人員需求計劃表。(2)教學部門需求計劃由教務處審核匯總,主管院長審批后報人事處;其他部門直接報人事處。(3)人事處收集匯總,制定學院下年度人員需求計劃,報院長批準。(4)各部門人員緊急需求時,填報員工需求申請表,編制內需求計劃由部門負責人批準;編制外計劃由主管院長審批,院長終批。第五條 內部招聘1.信息發布行政管理、專任教師和教輔人員有需求時,人事處制定招聘計劃,在學院OA和校園內部發布招聘信息。2.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學院員工均可報名,填寫內部員工競聘表,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人事處3、。人事處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參加競聘。3.聘用審批(1)應聘行政管理、教輔人員由用人部門綜合評價,提出聘用意見,主管副院長審批,院長終批。(2)應聘專任教師人員由人事處組織試講,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價結論,教務處提出聘用意見,主管副院長審批,院長終批。 第六條 外部招聘 內部招聘不能滿足人員需求時,人事處進行外部招聘。程序如下:1.信息發布 人事處根據需求計劃制定招聘計劃,報院長批準后通過學院網站、集團網站、大學校園網、學院合作網站、參加相關人才招聘會、人才市場、張貼廣告和學院教職工推薦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招聘。2.簡歷篩選 人事處根據招聘崗位職責描述及任職資格要求, 從學歷4、經歷、任職資格和發展等方面,對應聘人員的信息進行篩選后預約面試。3.面試初選 面試人員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人事處審查其資格證件,確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4.專業測試(1)應聘行政管理、專任教師和教輔人員的,由人事處組織試講,教務處確定試講內容。由學院領導、用人部門、教務處和專業教師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分別對應聘人員試講進行評價和評分(應聘專任教師的須進行復講),人事處綜合評委意見,填寫應聘人員綜合評價表。(2)應聘工勤人員的,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安排試崗考察,能勝任崗位任職標準要求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試崗評價。5.聘用審批行政管理、專任教師和教輔人員聘用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工勤人員由用人部門5、負責人提出聘用意見,主管副院長審批,院長終批。第三章 入 職第七條 入職辦理(1)人事處將新員工入職通知單寄發擬聘用人員,并通知用人部門和相關部門做好員工入職相關工作安排。(2)擬聘用人員按通知單要求進行體檢,體檢合格后,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 (3)新員工按通知單要求辦理入職相關手續。(4)人事處和用人部門按要求對新員工進行相關培訓,做好培訓記錄。第八條 試崗考察新員工自入職起15個工作日內(含)為試崗考察期,15個工作日內(含)員工各種原因離職的,不計發任何薪酬;15個工作日以上的,根據入職后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崗位工資。第九條 試用期(1) 行政管理、專任教師、教輔人員和工勤技術人員試用期3個6、月(入職之日起滿90天)。(2)臨時工無試用期,進行試崗考察。(3)特殊引進的人才,入職前已約定試用期的,按審批意見執行。第十條 試用期內辭退條件依據集團相關規定,員工試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1)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資料與事實不符的。(2)事假超過5天者或病假達7天的(入職前約定的除外)。(3)有曠工記錄的。(4)其他違紀行為對學院造成影響的。(5)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第四章 轉 正第十一條 轉正申請員工試用期滿,本人提前一周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組織轉正考評,根據考評結果結合日常表現提出“辭退、繼續試用、建議轉正”的要求。第十二條 轉正審批人事處進行員工轉正的資格審查7、,主管副院長審批,院長終批。第十三條 轉正辦理批準轉正的員工,需辦理以下事宜:(1)學院簽訂勞動合同書。(2)簽訂渤海理工職業學院廉潔從業承諾書。(3)人事處按渤海理工職業學院教職工勞動保險辦法規定辦理保險。(4)按渤海理工職業學院崗位股金管理規定繳納崗位股金。 第五章 內部調動第十四條 調動手續部門之間人員調動,需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人事處開具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員工持調動通知單,辦理本部門工作交接和到調入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 薪資待遇按“薪隨崗變”的原則,人事處擬定調動員工的薪資標準及相關待遇,依據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員工薪資待遇按批示意見執行。第六章 離 職第十六條 離職申請1.學院辭退8、符合辭退條件的,部門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2.員工主動離職各種原因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專任教師提前3個月提出,其他員工提前1個月提出。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第十七條 離職審批行政管理、專任教師、教輔人員和工勤技術人員離職由人事處審核,主管副院長審批,院長終批;臨時工離職由主管副院長終批,人事處備案。第十八條 離職辦理1.離職通知確認員工離職批準后,人事處開具員工離職通知單,停止繳納各種保險,通知財務處工資緩發。2.工作交接(1)員工持離職通知單辦理本部門工作交接,填寫員工離職工作交接單。交接內容包括員工使用或保管的資產(電腦、辦公用品、辦公室鑰匙等)、資9、料(帳冊、文件、材料)、信息(業務單位、外聯等)、未完成的工作和其他事項等。(2)離職員工需按要求認真辦理交接工作,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發生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并追究相關責任。3.離職會簽(1)員工持員工離職交接會簽單依次到各部門會簽,會簽單所有部門負責人依次簽字。(2)人事處確認已退回剩余月數的保險繳納費用收據,或待發月度工資中本人同意扣減該費用,人事處處長簽署意見,院長終批。4.財務結算(1)確認員工所有離職手續辦理完畢,人事處開具學院薪資結算通知單。(2)本人持結算通知單到財務處領取工資;繳納崗位股金人員,憑收據辦理崗位股金的清退。5.保險關系轉移本人兩個月內將保險關系轉出,超過此期限10、的后果,由本人承擔。第七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公告(1)遲到或早退。(2)開會時手機鈴聲影響會議秩序的。(3)享受通訊補的員工,發現關機的。(4)長明燈、長流水現象的。(5)未按考勤管理辦法執行請銷假的。(6)值班人員未按學院值班要求值班的。以上情形年度內超過兩次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50元罰款(1)下班后未關空調、實訓設備等耗電設備的。(2)工作時間睡覺、網絡聊天、玩游戲和做與工作無關事情的。(3)工作期間內(含中午)非招待客戶飲酒的。(4)虛報出勤記錄的。以上年度內重復出現的,每次罰款100元。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進行100元及以上罰款(1)因個人失職造成學院財產損失或學院物資挪作它用的。(2)未經領導同意接受業務單位宴請的。(3)散播流言蜚語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員工之間不團結的。(4)因個人失職給學院造成500元以上損失的。以上情形年度內重復出現的,可雙倍罰款;屢教不改的,可辭退。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調崗、降職或免職(1)正式員工崗位試用期滿考核,未達到“稱職”標準的。(2)管理者因管理或督導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3)年度內累計三次(含)以上受到1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辭退或開除(1)新員工試用期內,符合辭退條件的。(2)轉12、正員工原崗位考核達不到“稱職”標準,調崗后再次考核仍達不到新崗位“稱職”標準的。(3)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學院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4)連續曠工三天、年累計曠工七天及以上的或月累計遲到、早退五次及以上的。(5)學院內因酗酒滋事、聚眾鬧事或聚眾賭博造成惡劣影響的。(6)竊取學院的機密等信息資料以及盜竊學院或他人財物的。(7)接收業務單位賄賂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損公肥私、虛假報帳的。(8)違反制度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責任事故(2000元以上)或給學院帶來惡劣影響的。(9)不服從學院崗位調動或工作安排的。(10)觸犯法律被拘留、勞教及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的。(11)參加非法13、組織集會或傳播反動言論的。第二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獎勵(1)符合學院或部門考核辦法中獎勵條件的。(2)拾金不昧。(3)突發事件,奮不顧身為學院減少財產損失。(4)合理化建議采納,降低費用或提升形象。(5)通過各種創新成績顯著的。(6)通過個人努力,為學院爭得榮譽。(7)舉報違紀事件,查證屬實。第二十五條 獎罰程序及要求(1)財務處建立專門賬戶,所有罰款可用于獎勵。(2)員工獎罰由部門依據客觀事實填寫獎(罰)通知單。100元及以下獎罰由部門負責人批準;100元以上由部門提出意見,主管副院長審批,報院長批準。(3)獎(罰)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由開單部門交被獎(罰)人員,一份交人事處。獎14、(罰)金額在本人月度工資中直接發放(扣減)。(4)員工給學院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以上處罰外,還有承擔相應責任的經濟損失額。 (5)員工對部門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有疑異,3日內有權申請上一級領導復查,上一級領導2日內予以受理。(6)受處罰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離職。 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其他(1)未盡事宜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渤海理工職業學院人事制度(試運行)同期廢止。(3)本制度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表:1. 年度人員需求計劃表2. 員工需求申請表3. 內部員工競聘表4. 應聘人員登記表、應聘人員綜合評價表5. 新員工入職通知單6. 員工入職登記表7. 員工轉正申請表8. 渤海理工職業學院廉潔從業承諾書9. 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10. 員工離職申請表11. 員工離職通知單12. 員工辭退通知單13. 員工離職工作交接單14. 渤海理工職業學院薪資結算通知單 15. 獎(罰)通知單xx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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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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