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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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914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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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1、為增強教職員工的工作責任感,維護正常的工作、教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學質量,現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2、學院實行的獎懲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力求做到獎懲分明。3、本制度適用于在我院工作的全體教職員工。二、獎勵1、獎勵分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兩大類。精神獎勵分為公開表揚、授予各種先進稱號;物質獎勵包括發放獎金或獎品。2、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或部門,通過評定給予獎勵。(1)由于某一方面的杰2、出表現為學院帶來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均可授予“特殊貢獻獎”;(2)對學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進入決策程序,經評議產生明顯效果或將產生預期效果者,授予“合理化建議獎”;(3)完成教學、教研、科研成績突出者,可授予“教學質量獎”、“優秀論文獎”和“名師獎”;(4)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業績、完成學院目標的部門授予“目標獎”。有效益目標、業績突出的部門授予“事業進步獎”;(5)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計劃、綜合測評優良者頒發“考核獎”;(6)在各項工作中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每學年按人數的15%-20%評選“優秀干部”、“優秀員工”。3、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或部門,學院隨時給予獎勵。(3、1)廉潔奉公,弘揚正氣,堅持原則,敢于抵制并揭發違法違紀的人和事的;(2)保護學院財物,防止或挽救事故的發生,敢于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中成績顯著的;(3)其他方面表現突出,學院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三、懲罰1、懲罰分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懲罰可單項也可兩項合并執罰。2、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或部門,學院給予行政處分。(1)違反規章制度或失職,但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較小的,要求提交檢討書,給予通報批評,另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金;(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失職,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或一年內第二次受到通報批評的,要求提交檢討書,給予記過處分,另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金;(3)重4、違反規章制度及失職,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或一年內第二次受到記過處分的,給予辭退或開除處分,另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金,必要時追究其法律責任。3、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或部門,學院給予經濟處罰(1)違反規章制度或失職的,視有關規定或情節輕重處以罰金,較輕者罰金相當于其崗位工資的10%-30%;較重者相當于其崗位工資的40%-100%,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2)財務不清、財產丟失或人為損壞,除處于罰金外,還需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嚴重者可作開除依據;(3)貪污舞弊者,按其貪污舞弊金額的2-5倍處罰,并可立即開除。4、調查及處理由當事人的部門負責人在7天內作出調查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5、審批。如需行政處分,由各部門將行政處分通知書交當事人并報學院人事處門備案;如需經濟處罰,由各部門開出“違紀(失職)罰款單”,當月底前交學院財務處執行;懲罰結果均需記入本人檔案。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減輕或免予懲罰:(1)情節輕微或出于他人強迫的;(2)主動承認錯誤并有改正的決心和表現的;(3)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加重懲罰:(1)在違紀事實面前拒不承認錯誤的;(2)嫁禍于他人或屢教不改的;(3)對檢舉揭發人打擊報復的;(4)教唆他人違反學院規定的。7、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員工因嚴重違反學院規章制度被辭退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負違約責任,須向學院交納約定的6、違約金和賠償金。8、受懲罰的員工在接到書面通知后,10天內有權向學院人事處提出申訴,請求調解或仲裁。在重新裁決前,原懲罰仍然有效。四、獎懲的實施1、獎懲執行部門及其權限:(1)獎懲由人事處具體操作,院長辦公會審定。(2)各部門可在學院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內對員工進行獎勵或懲罰。(3)獎勵或對個人違規罰款,單次100元以下由人事處決定執行;單次100元以上須報院領導審批。(4)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辭退、開除處理的,按學院有關規定執行。2、獎懲程序(1)員工表現達到本辦法獎勵條件之一,在學院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內進行獎勵,并做好獎勵記錄;專項工作獎勵和超越審批權限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報送事跡材料交人7、事處送院長辦公會審議,獎勵金額由學院支付。(2)員工有違反學院規定之一的,發現其違規的任何員工都應向部門主管和人事處報告。各主管接到報告后,要及時進行核實,并報學院領導;如情況屬實,各部門應在權限范圍內對違規員工進行相應的處罰并作好記錄(部門主管、人事處和學院領導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3)被授權執罰的部門對員工進行懲罰要開具懲罰決定通知書,注明員工違規時間、事實和扣罰金額,如有證明人和證明材料要作好記錄并保存,懲罰決定送一份給學院人事處門存檔。(4)對員工的經濟處罰,由人事處和學院執行的罰款統一由學院財務處收扣。五、責任追究1、因工作或管理失職而發生各部門內偷盜、破壞公物、違法亂紀、徇私舞弊8、等問題的,部門負責人必須對當事人作出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責成當事人給予賠償并進行經濟處罰。一個月內未作處理的,對該部門負責人處以相當于本人當月崗位工資的罰金。2、各級人員有違反制度的,由上一級主管負責調查、核實,并在7天內提出處理意見,由人事處發出違紀處罰通知書。15天內未作處理的,則由學院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并處以相當于本人當月崗位工資50%的罰金。3、發生重大事故或違紀事件,必須追究上一級領導的責任。(1)發生人為死亡事件的,各級主管均需承擔責任,處以相當于本人當月崗位工資的罰金,并可作開除處理的依據。(2)在校園內發生用電安全、食物中毒、人為火災、打架斗毆事件或因管理不善而導致學生傷亡或經濟損失較大的,對相關部門主管處以相當于本人當月崗位工資的罰金,嚴重者可作開除依據。(3)對失職的當事人,由其主管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院長批準;對各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事故由人事處負責調查和處理,報院長辦公會審批。經濟處罰單報學院財務處執行。六、附則1、本制度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2、本制度解釋權歸學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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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4
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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