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教育中心學生學業成績考試命題評卷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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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8930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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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教育中心學生學業成績考試、命題、評卷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業教育中心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管理制度成績考核是評定學生成績,檢查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按專業教學計劃的規定,認真組織和實施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評定學生學習成績。通過考核,了解學生學習和運用知識技能的情況,研究改進教學工作。一、考試、考查(含測驗)1、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采用筆試、口試、操作三種方式進行。筆試可以分為閉卷和開卷二種。2、每學期各門課的考試、考查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執行。考試科目,每學期一般安排34門,教2、務科在開學初通知任課教師。3、考試課規定進行期末考試一次,考查課不得在期末二周內進行集中測驗或變相考試,以免影響期末的統一考試,加重學生負擔。4、學生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確實因病或無法克服的困難不能參加正常考試者,經班主任同意,報教務科批準方可緩考。凡擅自缺考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若學生無故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次數達該課程作業總次數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學生參加考試資格,若屬考查科目者,則該科學期總評成績不能高于30分。5、每門課的考試時間為90分鐘。如確因課程性質和考試方式特殊,需延長考試時間的,須經教務科批準。6、同一科目的任課教師在不同班級的測驗中3、,如統一試卷,必須安排在同一時間進行;如測驗時間不同,應使用不同試卷,避免學生利用時間差互通信息,影響測驗效果。7、考查科目的課程,如有不同教師任課,在一學期內一般應至少有一次由教研組組織的統一測驗(統一測驗的時間,任課老師應在授課計劃中列出),通過統一測驗,檢查教學效果。8、考試科目每學期一般測驗2次,一學期總課時達54節的考查科目一般每學期測驗不少于3次。二、命題試題內容對學生學習方向和學習方法有很大的影響,擬命題是考試的重要環節,在組織考試時,首先應重視組織命題工作。1、命題的基本要求是:(1)根據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教學目的和要求命題,試題的深度、廣度適當,能夠反映課程的基本要求。4、(2)試題要有較大的覆蓋面,一般要求在學期授課內容的70%以上,要求效果好,難度適中,區分度強,分布合理,題量適中。(3)試題要注意考核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的能力,除必須熟記的知識外,避免只靠死記硬背回答問題的題目。(4)試題要考慮基本題、難度題的比例結構。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基本公式、基本理論)、基本技能(運用基礎知識解決基本問題的能力)、綜合能力(運用綜合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三者的比例可根據具體情況、考慮為:,盡量做到命題科學化。以客觀題(如判斷題、填空題,選擇題)和主觀題(如計算題、問答題、論述題等)有機配合為宜。2、試題(A、B卷)擬定后,由教研組審閱修改。3、各科試題應于考前5、兩周送教務科打印。教務科應在考試前做好印刷、分卷、密封、保管工作。4、試卷在命題、審批、印刷等過程中,應嚴格保密,教研組要認真把關,在試卷交接過程中應有交接手續。凡未辦理試卷審批手續,教務科應拒絕接收印刷。三、考試的組織與實施1、考試的組織和實施由教務科負責。教務科應提前三周做好考試時間、考場、監考的安排。經學校主管校長批準后印發執行,每個考場安排二位老師監考,每個教師都有監考的義務。考試時間要安排領導巡視考場。2、教育學生遵守考場規則,遵守考試紀律。學期考試和畢業考試前,要以各種形式強調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3、監考教師職責(1)監考教師應于考前15分鐘到教務科領取試卷,并核對相符。提前5分鐘6、進入考場,清點學生人數。(2)監考教師進入考場后,聽讀考場指令,按指令的要求做好監考工作。(3)監考教師可以更正試卷上的差錯,可以回答學生關于試卷字跡不清的問題,但不得回答有關試題答案內容的問題或作有關的暗示。(4)監考員沒有宣讀試題,解釋試題或啟示的任務。監考教師應集中精力監考,不準在考場看書報、交談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5)發現學生作弊時,對情節輕微者給予批評、警告、制止。對已形成作弊事實者,應停止其考試,考試后將情況報告教務科,教務科應根據作弊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經學校主管校長批準執行,并將處理意見及時公布。(6)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收齊試卷,同時填寫考場記錄表送教務科。4、考場規則7、(1)學生必須按考試時間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開考后半小時不得進場,取消參加此次考試資格,按無故缺考處理。開考30分鐘后方準交卷離場。(2)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與考查,必須事先向教務科請假并經批準,否則按無故缺考處理。(3)學生進入考場只準帶必要文具。書籍、練習筆記本以及其他紙張一律不得帶入試室。若在教室進行考試,必須關閉書桌抽屜,不得開啟。書籍、練習等資料一律要搬放在講臺前。(4)考試與考查時間,學生一般不得中途離座。若有特殊原因需離座者,應舉手報告,經監考員批準方可離座,并由監考員負責監察其行動。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考場者,按提前交卷處理,不得復入。提前交卷的學生,要及時離開試室,8、不得在試室附近談及有關考試內容或喧嘩、戲鬧。(5)考試使用的稿紙,由監考老師統一發給考生,考生必須填上姓名,并應連同試卷一起繳交。(6)預備鐘響后,同學們要迅速進入試室,要按編定的座號入坐,準備考試。(7)進入試室后,必須保持肅靜。但試題有印刷不清楚者,可在開考后20分鐘內舉手發問,由監考員回答;開考20分鐘后不得發問。(8)答卷要求字跡清楚,一般應使用鋼筆或圓珠筆。(9)學生應獨立完成考試,考場內不得有交頭接耳、窺視傳遞、挾帶或暴露答卷給他人看等作弊行為。考試作弊者除該門課程按不及格論處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兩人以及兩人以上協同作弊時,不論主動與被動,均按作弊處理。(10)無故9、缺考者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只在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5、對考試舞弊的具體處理細則(1)凡有旁窺行為者,第一次發現,由監考員給予口頭警告,口頭警告后仍再次重犯者,給予警告以至記過處分,該科成績作零分處理。(2)凡有夾帶行為者,該科成績作零分處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3)協同別人作弊者,作弊人和協同作弊人同等處理,該科成績作零分處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4)犯了考試舞弊錯誤,拒不檢討,態度差者,可在上述(1)(3)條處理原則的基礎上酌情加重對其處分。其中:辱罵監考員、蓄意擾亂試場秩序,無理取鬧、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者,給予留校察看,以至開除學籍的處分;考試舞弊的屢犯者,應加重處分,以至開除學籍10、。(5)犯了考試作弊錯誤,檢討深刻,確有悔改表現,并能檢舉立功者,可酌情減輕或撤銷處分。(6)凡因考試作弊而不及格者,一律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如經審查,確有悔改表現者,可在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四、評卷工作管理考試后,教研組應立即組織教師評閱試卷,評定學生成績。1、嚴格按標準進行評卷。評卷工作應做到客觀公正、嚴格、及時。期末考試評卷工作完成后,改卷教師要按要求及時填寫好試卷分析表,并隨同封存好的試卷一并交教務科存檔。考試或考查科目的測驗卷評卷完后全部發還學生。2、考試后三天內評卷工作應結束(特殊情況的根據教務科安排),并由任課教師負責對該課程進行登記成績、總評學期成績,并按教務科規定時間上報。3、教務科應及時匯總學生考試、考查成績,并編制學生學期成績表,分送學校主管校長、學生科、班主任。五、試卷分析工作管理1、凡考試課程(含教考分離和期中統測的考查課程),評閱試卷后認真寫出試卷分析材料,填寫試卷分析表,經教研組組長審閱后送教務科。2、試卷分析表由教務科統一印制。內容包括試題構成、學生成績,不同類型試題的答題情況,卷面反映出來的教和學問題,改進教學的意見等。教師可以測重一、二個問題進行分析。3、教務科應綜合各科試卷分析的內容,寫出試卷分析報告,供學校領導和教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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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4
1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