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人事考勤薪酬待遇獎懲管理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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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9274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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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人事考勤、薪酬待遇、獎懲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人事考勤管理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對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國家各級政府的有關政策法令外,均按本規章制度辦理。 (二)本規章制度所指的員工,是指本公司正式聘用的男女從業人員。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因業務需要、人事變動必須增加人員時,應按人員招聘錄用制度規定提出申請,經理核準后,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考選事宜。 第四條 招聘人員按錄用遴選程序審查2、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發放錄用通知書,原則上職員試用36個月,技術工人試用3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才能正式聘用,試用期工作成績突出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一天以上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聘辭退,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發薪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人力資源部繳驗下列資料: (一)戶口和身份證及醫院體檢表。 (二)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三張。 (四)聘用通知書。 (五)人事資料。(六)學歷證明。(七)其它必要文件(如有其它必要的證件、文件等)。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 (一)被剝奪公民權力尚未復權3、者。 (二)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六) 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七) 患有神精病或傳染病及其它嚴重疾病者。 (八)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九)未滿十六歲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正式聘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共同遵守。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條 本公司本著勞資兼顧互助互惠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 第十條 員工待遇分為 (一)基礎工資 根據本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來確定。 (二)崗位工資 (三)工齡工資(四)津貼和補貼 (五)獎金 4、(六)公司其它福利第十一條 員工薪金分為月薪及年薪,新聘人員自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申請離職并獲得批準之日停薪,按日計算。第十二條 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薪金,另按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第四章 保 險 第十三條 員工一律參加國家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于聘用時由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十四條 員工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后,除按法享受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支付外,不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賠償或補助。第五章 紀 律 第十五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第十六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瀆職的行為。 (二)未經許可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5、務,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應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詐騙。 (五)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相關資料)出工作區。 (七)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假后始得離開。 (八)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工作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清潔。 (九)員工在工作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時間中應全神貫注,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謹防事故發生。 (6、十)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一)全體員工必須了解,唯有努力生產,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二)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十三)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第六章 考 勤 第十七條 經理級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嚴格考勤,原則上由上一級主管對下級考勤,如在抽查時發現考勤不實除雙方曠工一日論處,同時按本規章之獎懲對虛報者予以警告一次。 第十八條 員工如有曠工等,按下列規定處分: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7、假而擅自不到崗以曠工論處。 2員工每曠工1天扣發一星期崗位工資;員工每曠工2天扣發二個星期崗位工資;以此類推。 3無故連續曠工十五日或全年累計無故曠工三十天,給予解聘,不發給資遣費。第七章 請 假 第十九條 員工請病假、事假應于一日前填寫請假單,照請假規定辦理后方可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向單位主管報告并于當日由單位主管或其他員工按請假規定代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同曠工論處。第八章 加 班 第二十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實施。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必須加班時一線生產人員、各部(公司)一般工作人員、班組負責人8、(含班組負責人)以上人員分別按加班管理規定辦理,每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以不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延長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第二十一條 一線生產人員、各部(公司)一般工作人員按員工加班管理規定享受倒休或核發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 班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按員工加班管理規定執行。第九章 休 假 第二十三條 員工除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國家休假日。 第二十四條 前條休假工資及津貼照給;如必須加班時,按加班管理規定辦理;國家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補假與否按政府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 職工年公休假:工齡滿五年以上者才能享受休假待遇。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給予休假七天。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給予9、休假十天。工齡滿二十年以上的,給予休假十四天。職工年公休假時間為當年1月1日12月30日,休假最多分二次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滿未休者未休天數無效。第十章 出 差 第二十六條 員工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二種,凡當天能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稱為“長程出差”。 第二十七條 長程出差及短程出差辦法另訂。第十一章 培 訓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應舉辦各種教育訓練和崗位培訓,被指定參加員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二十九條 員工培訓分為: (一)崗前培訓:新聘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統籌辦理,內容為: 1公司簡介及人事管理規則的10、講解。 2業務特性、機器性能、操作規定及工作要求說明。 3指定資深及專業人員講課。(二)在職培訓:員工應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相互幫助;各級主管尤應相應施教,以求精進。(三)專業培訓:視生產或業務需要,遴選優秀員工至各職業培訓機構,接受專業培訓,或者請專家學者來本公司作系列專題講座,以增進其學術技能。第十二章 考 核 第三十條 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職員36個月,普工3個月)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報經總經理核準及公布后,方得正式聘用。 (二)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效率、出勤情況等,隨時11、做嚴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人力資源部應將員工假勤、獎懲隨時記錄,作為辦理年度考核依據。 (三)年度考核:其辦法另訂。 第三十一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 第十三章 晉 升 第三十二條 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員工均有晉升機會。 第三十三條 晉升較高職位依據下列因素:(一)具備較高職務的技能。(二)有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三)在職工作表現及業績。 (四)完成職位所需的有關培訓。 (五)具有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第三十四條 職位空缺時,優先考慮內部人員,在沒有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第十四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員工獎12、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發獎金50元。 (二)記功:每次發獎金100元。 (三)大功:每次發獎金150元。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一次: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金不昧(價值三百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為公司取得榮譽者。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一次: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工作期間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五13、)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者。(六)一年內嘉獎二次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次: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特殊任務,確有功績者。(三)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五)一年內記功二次者。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若干獎金一次: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顯著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評為先進足為全公司員工表率者。(三)一年內記大功二次者。(四)服務每滿五年,每年考核均為優秀者。 第四十條 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14、扣金50元 (二)記過:每次扣金100元 (三)大過:每次扣金150元 (四)調崗:調崗使用,相應核調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次: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者。 (三)因個人過失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或工作秩序,經教育改正,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經教育改正,情節輕微者。(六) 虛報員工出勤考核者。(七) 弄虛作假虛報各種材料者。(八)一年內累計曠工達4天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一次: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15、導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二次以上不聽勸告者。 (三)對員工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制造事端情節輕微者。 (四)工作中酗酒導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六)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進入公司參觀泄露公司機密者。(八) 一年內累計曠工達8天者。(九)一年內警告二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一次: (一)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秩序者。 (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16、(四)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改者。 (五) 輪班制員工無故拒不接受輪班者。 (六) 工作時間內,做其它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玩牌、炊煮等(負責人連帶處分)。(七) 一年內累積曠工達十五日者。(八) 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九)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但尚未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十) 一年內記過二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十一)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辭退(不發資遣費):(一)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二) 對其他17、員工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三) 偷竊或侵占員工或公司財物(500元以上)經查事實者。(四) 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1000元以上)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五)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六) 無故連續曠工十五日或全年累計曠工三十日者。(七) 借端聚眾煽動怠工或罷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八) 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九) 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十) 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十一) 攜帶槍支或其它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十二) 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查實二次以上,屢勸不改者18、。 (十三) 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情節嚴重者。 (十四)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五) 參加非法組織、執迷不悟者。 (十六)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查處追究刑事責任者。 (十七) 一年中記大過滿二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動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四十五條 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抵銷記過一次或警告三次。(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抵銷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第十五章 易 崗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崗19、位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應予配合。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按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四十八條 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后,單位主管應于七日內、一般員工應于五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四十九條 員工調動,如駐地遠者,可比照出差規定支給差旅費。調任員工在接任者末到崗前,其所遣事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適當人員暫行代理。第十六條 辭 職第五十條 員工無論以何種理由提出辭職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申請,部門副經理以上(含部門副經理)人員辭職必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分管領導提出書面意見上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部門副職以下人員辭職20、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報告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交人力資源部審核批準;一般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半月以書面報告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交人力資源部審核批準。 第五十一條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到核準辦理手續期間必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 第五十二條 員工必須辦理完辭職手續方可離開公司。第十七章 資 遣 第五十三條 公司或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暫停業務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第五十四條 員工資遣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批量資遣應征求工會意見。21、 第五十五條 員工資遣先后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核較低者。 (二)曾受懲罰者。 (三)工作效率低、業務生疏、不勝任工作者。 第五十六條 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末滿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通知。 第五十七條 員工接到資遣通知書后,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請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未能按照前條規定通知而即時終止聘用者,按前條規定的預告期工資及津貼照給。 第五十八條 員工被辭退或辭職者,不以資遣對待,不發資遣費。 第五十九條 員工資遣,按下列22、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連續工作年資每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在公司連續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相當于十天本薪的資遣費,所剩余月數,或工作末滿一年者,以比例給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十八章 退 休 第六十條 公司按國家政策審核員工退休并辦理退休手續。第六十一條 員工養老金由社會統籌養老保險統一發放。第十九章 撫 恤 第六十二條 員工因公致殘或死亡時,按勞動保險條例向社保部門申請賠付,新聘人員尚未參加社保保險者,其津貼及輔助事宜公司按勞動保險有關規定予以補償。第二十章 安全與衛生 第六十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六十四條 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諸規定,以保護公司及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