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基本績效薪酬及崗位津貼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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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9290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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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基本、績效薪酬及崗位津貼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薪酬分配制度一、領導人員薪酬 第一條公司領導人員薪酬分為基本薪酬、崗位津貼、績效薪酬三部分。(一)基本薪酬的確定1. 基本薪酬不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按年度計提,按月支付。2. 基本薪酬標準=(本企業員工平均薪酬70%+縣屬企業員工平均薪酬30%)職務系數。其中:本公司員工平均薪酬和縣屬企業員工平均薪酬以企業審計報告和縣國資監管機構的年度匯審數據為準;職務系數分為三檔:法定代表人為1.5,其他正職為1.3,副職為1。3. 基本薪酬標準原則上一2、個任期調整一次。年度之間員工平均薪酬變動較大(超過20%)的可適度調整,但一個年度最多調整一次。4.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到公司工作的領導人員,可將原單位工資總和作為在企業工作時的基本薪酬標準。(二)崗位津貼的確定崗位津貼在基本薪酬外單列,不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按月支付。數額為:法定代表人每月1000元,其他正職每人每月800元,副職每人每月500元。(三)績效薪酬的確定1. 績效薪酬與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結果掛鉤。以基本薪酬為基數,結合企業業績考核情況確定。2. 計算公式為:績效薪酬=基本薪酬基礎倍數考核得分100其中:基本薪酬以本人年度應得表列數為準;基礎倍數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縣域經濟發展水3、平確定,一般按1-1.5掌握,具體數值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明確。考核分數為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其績效薪酬為零。特殊情況由縣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報縣政府審定。3. 績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剩余20%延期至任期結束后考核兌現。(四)下屬企業領導人員的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不得超過所出資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水平的80。第二條縣國資監管機構依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兌現企業領導人員延期績效薪酬。(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70分以下的企業,不兌現延期績效薪酬;(二)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在70(含70分)以上的企業,按如下辦法兌現延期績效薪酬:1. 得分為70-79分的,按照延期績效4、薪酬總額70%的比例兌現;2. 得分為80-89分的,按照延期績效薪酬總額80%的比例兌現;3. 得分為90-99分的,按照延期績效薪酬總額90%的比例兌現;4. 得分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全額兌現延期績效薪酬;(三)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特別優秀的企業領導人員,可由縣國資監管機構報縣政府審批后給予特別獎勵(辦法另訂)。第三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經研究決定到長期經營不善、管理混亂,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企業任職、對企業發展有特別作用的領導人員,經批準可試行協議薪酬、個案薪酬等較為靈活的激勵分配辦法。第四條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企業領取經核準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兩職合一或多職5、合一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確定,不重復領取。第五條企業領導人員不得下掛薪酬分配關系,確因工作需要在下屬企業兼職的,需報經縣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但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任何報酬。第六條 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嚴格規范領導人員的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增加待遇和支出的透明度。嚴禁按照職務為個人設置定額消費;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職外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嚴禁向下屬企業和其他利益關系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企業領導人員退休或調離后,企業不得繼續提供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第七條企業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內崗位變更的,從變更的次月起分段計算當年薪酬。任職未滿一個考核年度的,按當年實際任職月數計算薪酬。第八條企業領導人員的住6、房公積金、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縣國資監管機構核準后繳納。其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繳。第九條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第十條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方案及實施結果應由企業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當年企業一線員工薪酬不增長的,企業領導人員薪酬也不得增長。第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實行臺帳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規定經審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業按照領導人員的具體收入與支出情況設置明細帳目,單獨核算。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總額在企業工資總額中單列管理。企業領導人員延期兌現的薪酬由企業按期上繳縣國資監7、管機構專帳管理。第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的原始資料不得隨意銷毀,應列入財務檔案保存15年以上。二、員工薪酬第十三條 公司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為優秀人才和踏實肯干員工提供優等待遇,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員工工作能力提高和業績提升,薪酬相應提高,真正實現權、責、利的統一。 第十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本方案所指薪酬是指公司發給員工的年薪,即全年薪酬的總和。第十五條 員工薪酬分配范圍:與本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含試用期員工)。第十六條 員工薪酬構成:(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即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的薪酬。基礎薪酬采取絕對額按月度發放,所有員工平均出勤天8、數25天。(二)崗位薪酬:1、崗位工資。是體現崗位價值的薪金,是員工每月固定的應得工資。2、崗位工資的確定、調整、檔次。當公司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適當調整崗位工資標準;當公司組織結構、業務流程、崗位設置有較大變化造成崗位工資等級明顯不合理時,適當調整崗位等級關系。具體由公司領導班子會討論確定。(三)績效薪酬:績效薪酬是員工在任職崗位的工作績效得到有效評估的基礎上公司發放的薪酬。根據不同職務、崗位確定崗位績效薪酬。(四)工齡薪酬:為保證公司長期穩定發展,對在公司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員工,在第3年末開始發放工齡薪酬,以后每年以遞增形式發放工齡薪酬。(五)年終綜合考核獎: 第十七條年終考核獎具體按照公司員工績效考核暫行辦法執行。第十八條 薪酬計算公式應發薪酬=基本薪酬+崗位薪酬+績效薪酬+工齡薪酬實發薪酬=應發薪酬+獎金-各類保險-罰款-扣款 第十九條其他員工待遇。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試用期人員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不享有任何福利和獎金;對公司引進的特殊人才,可不經試用,直接執行所確定的崗位工資;待崗人員待崗期間,按照重慶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待崗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第二十條其他。按照法律規定應由公司代扣的款項,直接從工資中扣除,支付工資要詳細列出各項工資及扣款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