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薪酬考核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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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938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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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薪酬、考核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進一步強化激勵與約束機制,突出體現崗位和勞動價值,激發(fā)聘用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特制定聘用人員薪酬制度管理試行辦法。本辦法中聘用員工是指符合衡陽市分公司臨時用工管理辦法招聘條件,通過面試、筆試成績合格正式錄用的員工。一、薪酬模式聘用人員的薪酬由崗位工資、績效工資二個部分組成。其他特殊崗位(專業(yè)技術人員、門衛(wèi)等),可根據工作性質協(xié)商確定其工資。公式為:薪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一)、崗位設置(1)、管理部門聘用員崗位分為:三級崗位、二級崗位2、一級崗位。(2)、經營部門及門店聘用員工崗位分為:三級崗位、二級崗位、一級崗位、柜組長崗位、主辦崗位。(二)、薪酬體系設置崗 位崗位工資(元)績效薪酬系數試 用 期按當地最低工資確定三級崗位11306個月后享受0.3(1*0.3)二級崗位11500.4(1*0.4)一級崗位11800.5(1*0.5)柜 組 長1300 0.6(1.2*0.6)主 辦1500 0.7(1.3*0.7)二、 崗位晉升條件及要求(1)、管理部門員工晉升條件管理部門員工等級晉升條件:一年以上的門店工作經驗且在門店工作業(yè)績突出,并能勝任其管理崗位工作,可根據工作需要競聘上崗,擇優(yōu)錄用,被錄用的其崗位為一級崗位,在其崗3、位工作滿1年以上,根據工作能力、業(yè)績,經考核考評可晉升。(2)、經營部門及門店員工等級晉升條件試用期滿經考核考評合格率達到80%以上的,方可簽訂勞動合同,崗位為三級崗位,在其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根據工作能力,業(yè)績,經考核考評后,成績優(yōu)秀的,部門推薦可晉升為二級崗位,在二級崗位工作滿2年以上的,根據工作能力、業(yè)績,經考核考評可晉升一級崗位。門店管理崗位員工等級晉升條件:在一級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根據工作需要參與門店管理崗位競聘或直聘,競聘上崗的,按相應崗位定級。業(yè)績特別突出的優(yōu)秀員工,可破格晉升。三、考核辦法考核是聘用員工續(xù)聘、解聘及調整崗位的重要依據,考核主要是以年度考核與聘期崗位考核相結合。4、年度考核是對聘用人員年度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評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主要是對聘用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出的職業(yè)道德、工作態(tài)度、敬業(yè)精神、團結協(xié)作能力、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評價。聘期崗位考核主要分為個人自評、部門民主評議、部門負責人評議及服務對象評議。門店聘用員工考核具體見門店標準化管理員工考核細則,考核成績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年度考核和聘期崗位考核二項綜合考核,優(yōu)秀率達到80%以上的,可晉級,優(yōu)秀率未達到60%的,其崗位下浮一級,不合格率達到20%,試崗三個月,崗位工資為試用期工資,試崗期滿,經考核考評合格率未達到80%的,解除勞動合同。四、福利待遇1、通過面試、筆試成績合格的員工,公5、司與其簽訂二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滿后經考評考核合格正式錄用。2、正式被公司錄用的員工,公司為其繳納五項保險,即(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個人承擔保險部分在其工資里扣除。3、聘用員工半年不享受績效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正式員工待遇執(zhí)行。4、聘用員工享受國家法定節(jié)日待遇,并享受婚假、計劃生育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原則上安排調休,特殊情況不能調休的,按規(guī)定發(fā)放加班工資。五、勞動合同的續(xù)簽、終止、解除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2、聘用員工如發(fā)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6、:、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滿考核考評合格率未達到80%的。、嚴重違反本公司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的。、工作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公司造成損害的。、在公司內組織的業(yè)務考試、技能測試二次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和聘期崗位考核二項綜合考核不合格率達到20%,經試崗考核考評合格率未達到80%的。、因其他原因不再適應從事本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如勞動合同簽訂后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上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勞動合同期間內,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補償在本公司工作每滿1年,發(fā)給本人1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發(fā)給本人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償期最多不超過12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若違反第五點第2小點的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其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內,聘用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否則提出方被視為違約,須按規(guī)定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