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職員工退職儲蓄及薪酬福利管理制度24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979400
2024-09-03
23頁
59.57KB
1、公司在職員工退職、儲蓄及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企業在職員工退職、儲蓄以及薪酬福利制度一、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營運小組辦事細則第一條 依據 本細則依據從業人員職限酬勞金運用及支配辦法第17條的規定訂定。第二條 來源 本小組退職酬勞金收入由各公司經股東會承認分配后的撥入數為準。第三條 執行秘書職掌 本小組執行秘書秉承主任委員命之辦理下列事項:(1)酬勞金營運事項。(2)投資及孳息的分配事項。(3)小組開會的籌劃事項。第四條 工作區分 有關各公司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帳卡及手冊的填制,由營運小組辦理2、。退職酬勞金的計算及分配清冊的造具與扣繳憑單的制發等事項由各公司辦理。第五條 干事與助理干事的設立 本小組設干事一人,助理干事若干名,由公司職員調兼任用。第六條 干事的職掌 干事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執行秘書辦理下列事項:(一)受理酬勞金的申請、核發事項。(二)辦理總管理處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的分配計算及編列清冊事項。(三)有關文件的撰制、保管、審議及開會通知、紀錄等事項。第七條 助理干事的職掌 助理干事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干事辦理下列事項:(一)退職酬勞金手冊的收發事項。(二)有關有價證券、現金支票等保管事項。(三)負責收支轉帳傳票及會計報告的編制、簿籍單據的保管、各項帳冊的登記等有關帳務事項。(四3、)其他有關文件的收發登記事項。第八條 財務處理 本小組的財務處理、經費收支依照營運小組議決的辦法辦理。第九條 附則(一)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改。(二)本細則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提小組會議備查,修改時亦同。二、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運用及支配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從業人員提高服務精神、發揮工作效率、謹守工作崗位、期于離職后獲得安定生活,特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的支配、管理、運用及申領、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處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列內的男性從業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及女性從業人員均不適用。第四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4、:(一)普通酬勞金80%。(二)特別酬勞金20%。第五條 普通酬勞金5/8部分按從業人員薪資比例分配,其在進入本企業第1年度按6折計算(扣除試用期間后的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發,其未滿半月者不計,滿半月者以1月計),第2年度按8折計算,第3年度按9折計算,第4年度起按十足計算。3/8部分按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成績,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進入本企業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試用期間的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發,服務未滿半年,不參加考績者,均以甲等計算)。特別酬勞金歸經營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務未滿1年者不予分配。前項所稱薪資,月給制人員按其每年最后1個月的薪俸(日給人員按其日薪額的30倍)計5、算,均不包括職務加給及其他各項補助津貼。普通酬勞金的分配,以每年3月1日為發給基準日,其在上年度準予特別病假、公傷假(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期間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經呈準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按其實際工作月數(未滿半月者不計,滿半月者以1月計)的比例計算核發。但在發給基準日以前離職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規則第15條第2、3、4項的資遣人員(服務滿一年度)外,不予發給。第六條 退職酬勞金除特別酬勞金得支給現金不參加統籌運用外,普通酬勞金依下表標準,現金部分于翌年6月20日一次發給,其余保留以投資于本企業各公司或購買本企業各公司股票為原則,由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設6、立退職酬勞金營運小組(下稱營運小組)負責管理與運用。第七條 營運小組應按每一從業人員設置退職酬勞金帳卡及手冊,分別記載從業人員姓名、所屬部門、到職日期及分配退職酬勞金、孳息、記存股票種類、面值、股數及累積數額,帳卡由營運小組留存,手冊在每年結算登記后交其本人存查。第八條 從業人員在職時不得申請發給或預支退職酬勞金,其權利在職時亦不得轉讓或提供擔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時。須填具申請書經廠處長以上主管核定后連同退職酬勞金手冊向營運小組申請給付。(一)申請項目:1.因本人、直系親屬或配偶患重病,應付醫藥費超過1萬元者,得檢附醫院診斷書及醫藥費收據影本,就其帳卡累積總額以內按實申請給付。2.因直系親7、屬或配偶死亡,缺少喪葬費用,須由主管證明就其帳卡累積總額以內申請給付,但一次申請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3.因本人結婚缺少結婚費用,由主管證明就其帳卡累積總額以內申請給付,但申請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4.因災變致住屋遭受重大損害而缺乏資金時(限申請人或配偶或其子女持有的住屋)須檢附街道證明及修復費用憑證就其帳卡累積總額50%以內申請給付,但不得超過實際修復費用總額。5.購置房屋:(1)因申請人尚無持有住屋,需購置住屋(限以申請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義購置者)而缺乏資金時,憑買賣或委建契約書副本在14日內就其帳卡累積總額70%以內申請給付,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但不得超過購屋所需自備款。(2)申請購置房屋后8、,應于一年內提出下列產權證明文件(若確未能于一年內繳附者,應先詳具理由向營運小組申請延長期限):購買房屋者:契稅繳納通知書收據影本。自建房屋者:申報房屋稅后由稅務稽征處函復的房屋稅籍及現值核定函復的房屋稅籍及現值核定函件影本(簡稱“房屋現值核定書”)。未能按期提出者,人事部門應查明,如無購屋事實,應即由主管依“違反退職酬勞金運用及支配辦法申領規定的懲處規定”簽報議處。(二)給付方式:以上各項退職酬勞金申請給付時,以結余現金優先核給,不足部分,依其帳卡累計總額按申請日前一天收盤收(未上市公司股票按營運小組議定價格)折算發給股票。第九條 從業人員退職人員應于移交及離職手續后,按各該從業人員退職酬勞9、金帳卡記載的累積現金及股票給付。從業人員在職死亡,視為退職,其退職酬勞金依政府有關法令所定順序由其繼承人具領。第十條 退職酬勞金由營運小組以投資在本企業各公司或購買本企業各公司股票及放息等方式統籌運用,在每年終了后結算一次,其辦法由營運小組訂定。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在退職、辭職、免職或解雇時,申請發給退職酬勞金時,須填具申請書,由所屬部門主管及人事部門簽注意見后轉送營運小組核發。如有應賠繳公司的款項,應由所屬部門通知營運小組,在其退職酬勞金累積數額項下扣抵后發給。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于受任或受雇在公司時,應向營運小組出具其應得的退職酬勞金交營運小組管理及運用的誓約書。第十三條 營運小組設委員7人至10、11人,每1任期為1年,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2人為常務委員,主持辦理本辦法所定退職酬勞金的管理運用事宜,委員人選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提名5人,呈由董事長核定,余由董事長指派,召開委員會均應為公司的從業人員、任期中離職、死亡當然解職。委員處理其職務有重大過失或故意加損害于營運小組亦同。因委員解職缺額時,由福利委員會另行提名呈請核定或由董事長另行指派補充。第十四條 營運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由公司職員調兼辦理日常事務。第十五條 營運小組每2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在時由常務委員之一召集并任主席。第十六條 營運小組應于每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將當11、年度收支數額及運用情形,向公司及職工福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辦事細則由營運小組另訂。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附件一)違反“退職酬勞金運用及支配辦法”申領規定的懲處規定(一)依“退職酬勞金運用及支配辦法”第9條第5款規定,申請人尚無持有住屋,需購置住屋時,須憑買賣或委建契約書申請貸款,并于1年內提出產權證明文件,如違反該款規定,應即由主管依人事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簽報懲處,因擬訂其懲處規定如下:1.偽造買賣、委建契約書或以原有住屋證件冒充,申領退職酬勞金者:予以免職,偽造文書部分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2.已持有住屋而申領退職酬勞金購置房屋者:記大12、過一次,并停止該年度(一年)有退職酬勞金分配。3.申領房屋貸款后,逾一年仍未能提出產權證明文件,經查是移用該項款額而無購置事實者:記大過一次,并停止該年度(一年)的退職酬勞金分配。4.申領房屋貸款后,雖有購置事實,但被委建廠商倒閉,致無法提出產權證明文件者:敘明事實,經主管證明并簽擬限期另購,委建或請準予銷案。(二)前條“已持有住屋”一詞,是指在其服務地點可通勤上班范圍以內,有以申請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義持有住屋者而言,如因原持有住屋簡陋或過小無法容納而申領退職酬勞金增建或購置住屋者,均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職工退休福利基金辦法 (一)本公司為提倡職工儲蓄及謀求職工福利,并安定職工退休13、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規則第13章及第14章規定,特訂職工退休福利基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領有固定薪津的職工始得適用本辦法。 (三)適用本辦法的職工,每月應提存職工儲存金,其儲存金額按該職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貼、外勤津貼及其他臨時津貼)總額2%提存,并以10元為單位,其尾數舍去不計。 對前項個別職工儲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額的儲存金,作為該職工的退休福利儲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條所提存的儲存金額總額作為職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為委托人委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托人)為受托人,依本公司與受托人簽訂的團體職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約的14、規定進行管理。 (五)職工停職期間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領受退休福利金的資格,復職時即恢復提存。對該職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復利計算滾入本金。但停職期間經本公司認為必要者得繼續提存,其停職期間的固定薪津總額以停當月份的固定薪津額為準。 (六)凡職工自加入本辦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規定奉準退休之日止繼續提存儲存金者,悉依本辦法本條及第八條規定,計算給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職滿26年以上者。 2.任職滿16年以上現齡已達下列規定年齡者。 (1)辦事員、助理員、雇員及工友、司機年滿46歲的。 (2)專員及科員年滿51歲者。 (3)專門委員及高級專員年滿56歲者。但前列職工依人事管理規則第1115、7條、第118條、第129條、第130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33條、第135條規定同時享有領取退職(休)金的權益的,僅能享有退職(休)金領取權,唯公司為該職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儲存金的本金應予扣除,但收益全歸該職工領受。 七、第6條所稱職工任職年數,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職期間的奇零數逾6個月者以1年計算,未滿6個月者不予計算。 八、職工退休福利金額以第3條規定實際所儲存的合計金額為本金及依團體職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約所定收益金的合計額計算。 九、員工如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規章或其他一切情弊,致本公司蒙受損失時,除依法追訴外,其職工退休福利金應悉數充為賠償金。 十、職工符合第6條16、申領退休福利金給付規定者,須離職3個月后始得向公司辦理申請,經審查并無不清事項時,由本公司向受托人辦理申請給付手續,將其所應得金額一次給與退休職工。 十一、職工中途退職者退還其本人已提存的儲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公司為該職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儲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收益金全歸該職工領受。 1.任職滿7年以上10年以下者給付100%。 2.任職滿4年以上的給付60%。 3.任職滿2年以上的給付40%。 前列職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職處分的,公司為該員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儲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概不予給付。 十二、職工繼續繳存第3條規定儲存金而因公(在職)死亡或公司因業務需要裁遣者,公司悉依人事管理規17、則第134、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規定,辦理撫恤金或裁遣費的給付事宜,公司為該職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儲存金的本應予扣除,但收益金歸該職工享有。 十三、本辦法經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四、員工優利儲蓄存款作業準則第一條 凡依員工優利儲蓄辦法存款的員工應先填具存款申請書蓋妥印鑒后連同存款金額交各單位會計,在存款業日轉匯財務部或由存款員工將存款申請書連同存款金額直接交財務部。第二條 財務部于收到存款及申請書的當日,應立即開具借單,交與存款員工收存或寄交各單位會計轉交存款員工收存,并設立個人存款帳卡。第三條 財務部在每月5日依個人存款帳卡結計至上月底止的利息,連同支付利息明細(附格式)18、交各存款員工簽收。第四條 利息的計算一律截算至付息日月份的上月月底,凡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凡超過一個月者按日計算。第五條 存款員工提取本金時應填具提款通知書(附格式)蓋妥原存款印鑒后連同借單于提款日5日,前向財務部申請。其應領的利息亦應待下月5日再行發給。第六條 提款金額必須以1000元為單位,如所提金額小于借單金額者,由財務部收回原借單,再連同所提款項及新制借單付予存款員工。第七條 本準則由財務部呈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五、員工優利儲蓄辦法第一條 為響應國家積極參加儲蓄的號召,特以優厚的利息鼓勵本公司員工踴躍儲蓄,以加強員工福利,安定員工生活,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公司正式任用19、的員工,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儲蓄。第三條 起存金額分為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兩種,活期存款最低3000元整,超過3000元部分以1000元為增加單位;定期存款最低1萬元整,超過1萬元部分以1萬元為增加單位。第四條 存款利率儲存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分別計算:活期存款利率為月息1.85%,按月付息,如存入期間未滿1個月者,不予計息;定期存款利率分為1年期與2年期,1年期的利率以年息24%單利12400元整;如存入期間未滿1年者,則改依活期款計息;2年期者其利率以年息26%計算,即存入1萬元者2年期滿付還本息計15200元整,如存入期間未滿2年者,則改依活期存款計息。第五條 活期存款每月計算至該月月底的存款20、利息,并統一在次月5日發給;定期存款利息則在存款期滿的當日計算其存款利息,并統一在次月5日發給。第六條 凡依本辦法參加儲蓄的員工,應直接攜款至本公司財務部或交由各單位會計代匯財務部,并由財務部開具借單交與員工保存。第七條 員工提取本金時應提前5天通知財務部,凡一個月到期未如期提前通知者,視同繼續存款。第八條 如存款滿期、員工提取本息者,應攜同借單向財務部或各單位會計提款。第九條 本公司參加儲蓄的員工,其職位在主任以上者,存入金額總數不得超過20萬元,一般員工不得超過10萬元,如有超過,超過部分不予計息。第十條 遇本公司降低利率時,如不提回,即自降低后的第一次計息日期,依新利率計息。第十一條 本21、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財務部呈總經理核準公布修訂。六、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第一條 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訂定本計劃定名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第二條 本計劃的宗旨在對于參加本計劃的員工及其家庭在參加本計劃員工退休、離職、殘廢或死亡時提供各項福利給付。第三條 凡公司正式員工均得參加本計劃。參加本計劃的員工(以下簡稱“參加員工”)有履行本計劃所定各條款的義務,并享本計劃所定一切權利。第四條 參加員工按月以其薪給3%撥繳參加基金(以下簡稱“參加基金”)。上述薪給的款額以公司的記錄為準。參加員工應在參加本計劃書(格式另定)中授22、權公司按月自薪給中扣取參加基金的款額。第五條 公司自承以相等于各參加基金款額按月撥付基金(以下簡稱“相對基金”)。參加員工因停薪留職暫停其繳款時,公司亦不作相對撥款。第六條 公司除按月撥付相對基金外,隨時撥贈基金(以下簡稱“撥贈基金”)。其撥贈基金由公司指定分配在特定的參加員工帳戶。但不得以受配參加員工須作等額或相對的繳款為條件。第七條 參加基金、相對基金及撥贈基金均須專用在參加員工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福利措施。公司撥付本基金的款項及其收益均不發還公司。參加員工非在實際離職時不得要求提取其參加基金及其所配得的凈收益,亦不得要求提取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凈收益的任何一部分。第八條 為本基金的23、管理及經營,由公司就參加員工任命基金管理委員7人,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公司總經理為當然主任委員。委員會聘請顧問協助,并設執行秘書綜合其事務。委員會管理及經營本基金應按本計劃的各項規定。委員會為管理及經營本基金,制定各項規則及辦法。第九條 委員會應設置下列帳戶:基金帳戶:基金帳戶應分別表示相對基金、撥贈基金的總額與參加基金的總額。參加員工帳戶:每一參加員工設立個別帳戶,分別表示該員工名下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參加基金的數額。必要時設:特別資產帳戶”及“特別損益帳戶”。委員會如將本基金參加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時,委請信托公司代為設置本條規定帳戶。委員會設置本條規定帳戶的費用由公司24、負擔。第十條 公司應于每月10日以前,將上月份公司撥款及全體參加員工繳款的總額,以現金連同清單一式二份,分別列于各參加員工名下,員工本人的繳款額及公司撥款額一并送交委員會。第十一條 委員會負責本基金的管理與經營并全權決定基金的運用與投資方式。其權限包括政府有關法令具體條款的特別授權。本基金的運用及投資不限于本國境內以基金存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購買政府或任何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投資在不動產或對公司行號、個人或參加員工的個別信用或質押貨款。第十二條 委員會經營本基金應收年收益率不低于本地六家主要銀行,收受6個月期定期存款所付的平均利率為原則。在利率變動情形下,該項平均利率以一年的總日數除以實際25、利率與其通行日數乘積的總和計算。基金的收益,屬參加基金部分的收益,應按上年度各參加員工帳戶為參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貸方余額比率分配與各參加員工帳戶;屬相對基金及撥贈基金部分的收益,應按上年度各參加員工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貸方余額比率分配與各參加員工帳戶。第十三條 委員會因管理及經營本基金所發生的一切成本、費用(除設帳費用外)及稅捐增多由本基金負擔。上項成本費用及稅捐應按當時參加員工帳戶內貸方總余額比例分攤。但參加員工或其受益人領取福利給付應扣繳的所得稅,依法就該給付金額中扣除。第十四條 委員會管理及經營本基金,應在每年年度結束后60日內將上年度各參加員工帳戶內有關相對基金,26、與撥贈基金及參加基金前期余額、本期繳款額、所支付的費用、傭金、稅捐、分配的收益利潤、及本期余額等編制年份報表分送各參加員工。各參加員工對年報表如有異議須于一個月內隨時向委員會查閱有關帳單憑證等資料。第十五條 參加員工除償還對公司及委員會的債務外,不得將其帳戶內的金額出讓、出質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如有類此出讓、出質或其他方式的處分,委員會概不予承認。第十六條 參加員工因自動辭職、資遣、退休而終止其與公司雇用關系者,其福利給付除領取離職生效日其基金帳戶內參加基金及其凈收益的全部外,凡參加本計劃5年以上或服務本公司年資5年以上者并可領取參加員工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凈收益的全部金額;參加本計劃滿27、4年以上未滿5年者可凈收益全部金額的3/4;參加本計劃滿3年以上未滿4年者可領取參加員工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凈收益全部金額的1/2;參加本計劃未滿3年者概不得領取參加員工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凈收益的任何部分。但本計劃定有限制及給喪失的規定者應從其規定。第十七條 參加員工因重大行為不檢、舞弊、背信、怠忽職守或其他類似原因被公司解雇者當然喪失其基金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凈收益的全部。該參加員工僅得領回其參加基金及其凈收益部分。但應扣除公司所受的損失以償還公司。第十八條 參加員工因殘廢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繼續為公司工作者,可領取該參加員工帳內累積基金的總額。但參加計劃或服務年資28、未滿5年因本身的重大疏忽,自損或敗德行為以致感染疾病者準用本計劃第十六條的規定。第十九條 參加員工殆亡給付額為該參加員工死亡時其基金帳戶內累積基金的總額。但參加本計劃或服務年資未滿5年因自殺者,準用本計劃第十六條規定。第二十條 參加員工有權指定受益人(但不得超過3人)領取本計劃規定的死亡給付,并隨時變更其指定。若參加員工未指定受益人或死亡時無生存的受益人或死亡員工未留有遺囑的表示時,其死亡給付即發給死亡員工的法定繼承人。無法指定繼承人者,由委員會代捐贈慈善事業。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指定應以書面方式交送委員會。第二十一條 所有自基金給付參加員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給付款項,應于受益請求權發生日29、起3個月內一次進行。上述受益請求權非經委員會收到請求書及證明文書并予認可不視為已發生。第二十二條 本計劃的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凈收益,因本計劃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未給付款項應另設專戶。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在不逾越本計劃各項規定的范圍內,須按公平一致的原則,準許參加員工取得借款的權利。參加員工貸款辦法由委員會另定。第二十四條 本計劃所稱年資系指本公司正式員工身份提供的連續性服務,包括一切經核準支薪的給假在內。未經核準及停薪的請假或受停職處分的期間須予中斷計算。第二十五條 參加本計劃的員工不因參加而享有繼續受公司雇用的權利,亦不可視為對于公司因故或緊縮業務、調整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解雇員工30、的權力的任何限制。第二十六條 公司可保留終止本計劃的權力。公司是項決定時應于6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委員會及各參加員工。 本計劃一經終止,各參加員工帳戶內的金額即全部贈予各該員工而不受本計劃其他規定的限制。而本計劃仍應繼續執行至基金全部結清時為止。第二十七條 本計劃生效日起,原訂本公司員工退職退休金給付辦法即予廢止。但生效日前已服務于本公司的員工,可保留自本公報之日起至本計劃生效日止,依原訂退職退休金給付辦法可享有的一切權利。而服務未滿5年者,依其服務年數按服務滿5年者的權利比例享有。前項的權利在公司依本計劃第六條將全數金額撥贈在各享有人名下的撥贈基金項內即消減。第二十八條 本計劃提經公司董事會通過31、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七、員工儲蓄存款辦法第一條 為響應政府獎勵公民儲蓄及安定本公司員工生活為目的,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滿3個月)而言,以下簡稱員工。 第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員工儲蓄存款的收付、登記、保管、通知等事項。第四條 存入款項時,存款人應自行填妥存款單一份,經核準(財務部主管)后,始復入帳,對票據部分應經交換退一日起算。第五條 提出款項應自行填妥提款單一份,并親事先核對印鑒及金額欄無誤后始得付款,并登記在員工存款卡及存款折支出欄內。但金額在6萬元以上應在2天前通知經管人員始得受理。第六條 財務單位經管人員應于每月(26日)32、結算一次,利率暫定為以實際存款積極數計算利息。第七條 本辦法經核準公布辦理實施,如有不宜之處隨時簽準公布修正。八、公司福利委員會同仁福利存款借款辦法第一條 茲為倡導同仁儲蓄及解決同仁臨時急用,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每人存款數額暫不限制,但借款每次以不超過每月薪津總額為原則。第三條 存借款利息,均為月利1.2%。(照法令規定另扣所得稅及印花稅)。第四條 存款方式:A. 上班時間內隨時可以存提,但提取數額大者,應在事先通知出納備款。B. 存提款額,每次不得少于1000元。C. 每人開戶 應填具印鑒卡。D. 每次存提,除填具提存單外,并應將提存金額記入存折內。E. 每月7日為發給上月利息日期。F. 33、存入款項,除用作提款及借款外,所余數額,以同等利率(月利1.2%)轉存公司財務部,作為公司短期借款。第五條 借款方式:A. 借款人條件:(1)個人及直系親屬、罹病住院或所需醫藥費過大者。(2)個人婚假及直系親屬喪葬。(3)配偶生育。(4)子女繳交學費或出國深造籌措路費。B. 所借款項分三次在每月發薪時連同利息扣還(如有同仁經濟情況好轉愿一次清還者聽便。)C. 借款人應覓妥同仁二人,共同保證。D. 保證人如中途離職或因故退保時,借款人應另覓新保,在換保手續未辦妥前,原保證人應繼續負責。E. 上次借款未清還前,不得繼續借款。第六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正式員工。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福利委員會會議通過后34、實施。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訂。九、員工補助金給付辦法(一)為謀求員工生活安定,增進員工感情,喚起團結合作精神,特訂定本辦法。(二)本公司員工本人結婚或子女結婚;員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員工子女的教育;員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喪亡時得依本辦法的規定申領補助金。(三)員工本人結婚,給付基本薪資一個月的補助金。并由公司致贈喜幛或拍發賀電致賀。但結婚當事人均在本公司服務時,由一方請領上項補助金,另一方只能請領1500元的補助金。(四)員工子女結婚,給付1500元的補助金。但結婚當事人在本公司服務時,只能由結婚當事人依前條的規定請領補助金。(五)員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一次給付1500元的35、補助金,并以2次為限。小產、流產、死產,概不給付補助金。(六)員工的子女(除任職本公司者外)就讀經政府立案的各級正規學校,其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績(德育)乙等(60分)以上者,得按下列標準申領補助金。但最多以3人為限。1.專科以上學校(5年制專科4年級以上)每學期給付1500元。2.高中(職)學校(五年制專科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給付500元。3.初中(職)學校每學期給付300元。(七)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喪亡時,除由本公司致送挽聯、花圈、花籃或唁電致哀外,父母或配偶喪亡時給付一個月薪津的補助金;滿二足歲以上子女喪亡時給付半個月薪津的補助金。(八)申請給付補助金應填具補助金給付申請書暨補助金額領取收據,并檢附下列證件:1.結婚補助金:戶籍謄本。2.生育補助金:出生證明及戶籍謄本。3.教育補助金:在學證明及成績單。4.喪亡補助金:除籍后戶籍謄本。結婚補助金得憑喜貼、喪亡補助金得憑訃文預先給付,再補辦請領手續。(九)補助金的申請應于給付原因發生起第2個月內,逾期以放棄論。(十)臨時及試用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十一)本辦法各項補助金依法扣繳所得稅。(十二)本辦法經呈董事會通過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