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員工培訓與薪酬福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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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9607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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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試用期員工培訓與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1章 總則第1條 目的為規范對試用期員工的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使新員工盡快熟悉工作崗位,促進試用期員工的成長和進步,特制定本辦法。第2條 相關說明1試用期指公司和員工互相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2試用期的起始時間是員工報到之日,結束時間是員工轉正之日。第3條 職責1人力資源部負責新員工入職引導、實施公司級培訓、組織對新員工的考核評價等工作。2用人部門負責新員工的工作安排、培訓指導和考核評價。第42、條 管理方式1公司對試用期員工的管理采取“輔導與開發”和“管理與評價”相結合的雙重方式。2試用期管理以各用人部門的管理為主,人力資源部給予協助。第2章 試用期限管理第5條 公司對新員工原則上均應設定試用期(特聘、特約人員及董事會成員除外)。第6條 員工試用期限為13個月,公司有權根據試用期員工的具體表現提前或推遲結束試用期。公司員工試用期7天之內離職,不予以計算工資.第7條 在試用期內,公司將依據員工業績和各方面的綜合表現,由部門負責人決定新員工是否能提前轉正、按期轉正、延期轉正或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第8條 新員工如果在試用期內確實感到不適應,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并按規定3、辦理離職手續。第9條 新員工試用期的具體工作安排,由該新員工的直屬上級負責。第3章 入職前準備第10條 招聘人員就新員工的入職時間、指引人等與用人部門做好協商。第11條 招聘人員在新員工報到前一日準備好辦理入職手續時需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準備好“員工手冊”。第12條 人力資源部在新員工報到前一日按照“入職事項準備單”準備物資。第13條 部門負責人事先了解試用期員工的工作經歷、教育程度及其所受過的專業訓練,指派相應的入職引導人。第4章 員工入職第14條 人力資源部收取試用期員工應提交的資料(如身份證和最高學歷證復印件、照片等),并裝訂備檔,建立試用期員工檔案。第15條 人力4、資源部協助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等,并負責答疑解惑。第16條 辦完入職手續后,行政人員向新員工發放辦公用品,人力資源部將新員工介紹到部門,由部門指導其開展工作。第5章 試用期培訓第17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培訓課程包括公司簡介、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企業文化、薪酬福利、職業生涯規劃和商務禮儀等。第18條 各部門結合自身特點和要求,建立部門新員工培訓方案,依此制訂“新員工培訓計劃”,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執行。第19條 入職引導人責任1引導人負責向新員工介紹本部門及其他各部門的基本情況,介紹公司公共場所的情況等。2引導人與新員工進行入職面談,商討入職后的具體工作安5、排,介紹職位要求及今后的發展方向;對新員工進行工作引導,有義務告知公司舉辦的活動,讓其盡快融入公司等。3引導人在新員工的“轉正申請表”上給予客觀并明確的評分及建議。第20條 新員工在培訓期間的表現及培訓考核結果,將作為判定其試用期是否通過的依據之一。第6章 試用期員工溝通第21條 人力資源部在試用期員工入職第一周、第一個月和試用期結束時,與其進行面談并做好記錄。第22條 第一周面談,首先向入職引導人了解員工的生活和工作情況,然后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評定,進而進行訪談。第23條 第一個月面談,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進行溝通,指明其較好與不足的地方及是否需要幫助等。第24條 試用期結束面談,由人力資源部請6、示用人部門領導轉正與否,向員工告知是否轉正及原因,如轉正可溝通待遇及以后工作。第7章 試用期薪酬福利管理第25條 試用期員工的薪資標準按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核算時間從到崗工作日起計算。第26條 試用期員工的補助按正式員工的80%發放。第27條 試用期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三天,如遇特殊情況超過三天需報部門領導及人力資源部審批。第28條 試用期員工可持相關證明請病假,標準同正式員工。第8章 試用期員工考核第29條 對試用期員工實行月度考核和轉正考核,考核情況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作為轉正依據。第30條 部門將考核結果反饋給員工,合格則繼續試用,不合格則直接辭退。第31條 試用期滿前,直屬上級就試用期員工的績效、能力、態度等進行評估,并填寫“員工轉正考核評估表”。第32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評估表進行轉正審批,并審批轉正后的薪酬福利待遇。第33條 人力資源部簽發“轉正通知單”,并由轉正人員簽收,以示確認。第34條 如果員工表現優秀,可由用人部門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提前轉正。第35條 試用期間員工辭職或考核不合格辭退的,用人部門需做好交接工作。第9章 附則第36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經通路發展管理中心主任審批后執行。 第37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